2008年7月18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中國、歐盟、印尼、韓國和土耳其的過氧化氫作出反傾銷終裁﹕對中國、歐盟、印尼、韓國和土耳其的涉案產品分別征收22100美元/噸、23173美元/噸、22337美元/噸、23082美元/噸和23173美元/噸的反傾銷稅。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28470000。在本案中﹐沒有中國企業應訴﹔而且印度商工部以“任何其他合理依據(any other reasonable basis)”的原則來計算中國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
2007年7月20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中國、歐盟、印尼、韓國和土耳其的過氧化氫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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