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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四)

第四部分 貿易和發展

 

  第三十六條 原則和目的

 

  1﹒締約國

  (甲)憶及本協定的基本目的包括提高所有締約國的生活水平和不斷發展所有締約國的經濟﹐並考慮這些目的的實現﹐對發展中的締約各國是特別迫切的﹔

  (乙)考慮到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的出口收入﹐在其經濟發展中可起重要作用﹐並考慮到這種貢獻的大小﹐取決于發展中的締約各國對進口必需品所付的價格﹐它們的出口商品數量以及這些出口商品所能取得的價格﹔

  (丙)注意到發展中國家和其他國家之間的生活水平有一個很大的差距﹔

  (丁)認為單獨和聯合行動對促進發展中的各締約國的經濟發展﹐並使這些國家的生活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是必要的﹔

  (戊)認為作為取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手段的國際貿易﹐應當按與本條規定的目的相符的規則與程序以及符合這些規則程序的措施加以管理﹔

  (己)注意到締約國全體能使發展中的締約各國採用特別措施﹐以促進它們的貿易和發展﹔

  議定如下條款

  2﹒發展中的締約各國須要迅速和持續地發展其出口收入。

  3﹒有必要做出積極努力﹐以保證發展中的締約各國在國際貿易中能佔有與它們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份額。

  4﹒由于許多發展中的締約國長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級產品的出口﹐因此﹐要盡最大可能對這些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更為有利和滿意的條件﹐而且﹐在認為適當時﹐要擬定措施以穩定和改善這些產品在世界市場的狀況﹐特別是擬定一些旨在達到穩定、公平和有利價格的措施﹐使世界貿易和需要有所發展﹐使這些國家出口的實際收入有一個不停頓的和穩定的增長﹐為它們的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資源。

  5﹒經濟結構的多樣化和避免過份依賴于初級產品的出口﹐將有利于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的經濟的迅速發展。因此﹐對與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要在有利條件下﹐盡最大可能增加其進入市場的機會。

  6﹒由于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的出口收入和其他外匯收入長期缺乏﹐貿易和財政援助對于發展有著重要的相互聯系。因此﹐在締約國全體和國際信貸機構之間需要緊密和持久合作﹐這樣可以作出最有效的貢獻﹐以減輕發展中的締約各國在發展經濟中的負擔。

  7﹒締約國全體同與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經濟發展有關的其他國際團體和聯合國的附屬機構之間﹐須要適當合作。

  8﹒發達的締約各國對它們在貿易談判中對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的貿易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他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9﹒締約各國應單獨和聯合作出自覺和有目的的努力﹐為實現這些原則和目的而採取措施。

 

  第三十七條 承諾的義務

  1﹒發達的締約各國--除因被迫原因(也可能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實施外--應盡可能實施以下條款﹕

  (甲)優先降低和撤除與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的壁壘﹐包括其初級產品和加工產品之間的不合理的差別關稅和其他限制﹔

  (乙)對與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不建立新的關稅或非關稅進口壁壘﹐或加強已有的這些壁壘﹔以及

  (丙)(1)不實施新的財政措施﹐和

  (2)在調整財政政策時﹐優先放寬和撤除財政措施﹐如果這些財政措施會阻礙或已阻礙那些完全或主要來自發展中的締約各國領土的未加工或已加工的初級產品的消費的顯著增長﹐並且系針對這些產品而實施的。

  2﹒(甲)如認為本條第一款(甲)、(乙)或(丙)項中的任何一項規定沒有付諸實施﹐沒有實施有關規定的締約國或其他有關締約國應向締約國全體報告這個問題。

  (乙)(1)經某一有利害關系的締約國提出要求﹐並對可能進行的雙邊協商不造成任何損害的情況下﹐締約國全體應就這個問題與有關締約國以及有利害關系的所有締約國進行協商﹐設法達成使所有有關締約國滿意的解決辦法﹐以便促進實現本協定第三十六條的目的。在協商過程中﹐應當檢查不能實施第一款(甲)、(乙)或(丙)項所列舉的理由。

  (2)鑒于在某些情況下某締約國與其他發達的締約國採取聯合行動可能更容易實施本條第一款(甲)、(乙)或(丙)項的規定﹐因此﹐如認為適當﹐可以為此而進行協商。

  (3)締約國全體在適當情況下﹐也可以協商採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旨在促進實現本協定的目的的聯合行動。

  3﹒發達的締約各國應當﹕

  (甲)在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決定產品的轉售價格的情況下﹐對完全或主要來自發展中締約各國領土的產品﹐盡力將貿易利潤維持在公平的水平﹔

  (乙)積極考慮採取其他措施﹐為擴大從發展中的締約各國進口提供更大的范圍﹐並為此在有關的國際活動中予以合作﹔

  (丙)在考慮採取本協定所許可的其他措施以解決某項特殊問題時﹐特別注意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的貿易利益﹔而且﹐如採取的措施將影響發展中的締約各國的根本利益時﹐在實施這些以前﹐應研究一切可能的積極糾正辦法。

  4﹒發展中的締約國同意採取適當措施﹐為其他發展中的締約國的貿易利益來貫徹實施本協定第四部分的各項規定﹐但所採取的措施﹐應符合它們各自目前和將來的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過去的貿易發展及整個發展中的締約國的貿易利益應考慮在內。

  5﹒在履行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承諾的義務時﹐每一締約國應對另一有關締約國或其他有關各締約國給予充分和即時的機會﹐以便對可能發生的任何問題和困難﹐按照本協定正常的程序進行協商。

 

  第三十八條 聯合行動

  1﹒締約各國應在本協定規定的范圍內和在其他適當情況下共同合作﹐以促進實現本協定的第三十六條的目的。

  2﹒締約國全體特別應當﹕

  (甲)在適當的情況下﹐採取措施﹐包括通過國際安排﹐為發展中的締約各國利益特別有關的初級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改進和滿意的條件﹐並擬定旨在穩定和改善這些產品的世界市場狀況的措施﹐包括為這些產品的出口獲得穩定﹐公平和有利價格所採取的措施﹔

  (乙)在貿易與發展政策方面﹐同聯合國及它的附屬機構﹐包括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建議而產生的任何機構﹐謀求適當合作﹔

  (丙)與發展中的締約國一起共同分析它們的發展計劃和政策﹐共同研究貿易和援助的關系﹐以便擬定具體措施﹐以促進出口潛力的發展和便利。因此發展起來的工業品的進入出口市場﹐並應在這方面同各國政府和各個國際組織﹐特別是同有關主管財政援助以發展經濟的國際組織進行適當合作﹐系統研究各個發展中的締約國的貿易和援助關系﹐以便對出口潛力、市場前景及任何需要進一步採取的措施﹐能有一個明確的分析﹔

  (丁)從發展中締約國的貿易增長率的角度﹐經常檢查世界貿易的發展情況﹐並在必要時向各締約國提供建議﹔

  (戊)通過國際性的協調和調整各國的政策和規章﹐通過影響生產、運輸和銷售的技術和商業標准﹐以及通過建立機構來便利交流貿易情報和發展市場調研的促進出口的措施﹐共同謀求開展貿易發展經濟的可行辦法﹔

  (己)建立某些必要的機構以促進實現本協定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目標和貫徹實施本協定第四部分的規定。

 


200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