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第一條第二款(甲)項所稱的領土名單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附屬領土
加拿大
澳大利亞聯邦
澳大利亞聯邦的附屬領土
新西蘭
新西蘭的附屬領土
包括西南非洲在內的南非聯邦
愛爾蘭
印度(1947年4月10日)
紐芬蘭
南羅得西亞
緬甸
錫蘭
上述某些領土﹐對某些產品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現行優惠稅率。任一這種領土﹐在與其他按最惠國稅率供給這項產品的主要締約國達成協議後﹐可以用單一的優惠稅率代替前述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優惠稅率。但這項單一的優惠稅率﹐總的說來﹐對按最惠國稅率提供產品的締約國來說﹐不應比代替以前更為不利。
征收相當的關稅優惠差額﹐以代替1947年4月10日只在本附件所列的兩個領土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某國內稅的優惠差額﹐或代替下面一段裡所稱數量限制方面的優惠安排﹐不應視為構成關稅優惠差額的增加。
第十四條第五款(乙)項所稱的優惠安排﹐系指聯合王國根據它與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新西蘭政府所訂的關于冷藏和速凍牛肉與小牛肉﹐冷藏與速凍羊肉與小羊肉﹐冷藏和速凍豬肉與臘肉的契約性協定﹐于1947年4月10日在聯合王國內實施的優惠安排。意圖是這些優惠安排﹐在不損害按第二十條(辛)項所採取的行動的情況下﹐應予以撤除或代之以關稅優惠﹐並且為此目的要盡早在主要有關國家之間進行談判。
新西蘭在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電影片出租稅﹐應視為本協定第一條所稱的關稅。新西蘭在1947年4月10日對租片人所實施的電影片限額﹐應視為本協定第四條所稱的放映限額。
印度和巴基斯坦自治領土﹐在上述名單中並未分列﹐因在1947年4月10日這一基期﹐印巴尚未分開。
附件二﹕第一條第二款(乙)項所稱法蘭西聯邦的領土名單
法蘭西
法屬赤道非洲(剛果流域按條約開放部分△及其他領土)
法屬西非
法國托管的喀麥隆
法屬索馬裡海岸及屬地
法國在大洋洲的居留地
法國在新海布裡地與英共管的居留地△
印度支那
馬達加斯加及屬地
摩洛哥(法國地帶)△
新加利當尼亞及屬地
聖佩爾及彌圭琅
法國托管的多哥△
突尼斯
附件三﹕第一條第二款(乙)項所稱的比利時、盧森堡及荷蘭關稅聯盟的領土名單
比利時與盧森堡經濟聯盟
比屬剛果
羅安達烏朗地
荷蘭
新幾內亞
蘇裡南
荷屬安地列斯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以上僅指輸入到組成關稅聯盟領土的進口而言。
附件四﹕第一條第二款(乙)項所稱的美利堅合眾國的領土名單
美利堅合眾國(關稅領土)
美利堅合眾國的所屬領土
菲律賓共和國
征收相當的關稅優惠差額﹐以代替1947年4月10日只在本附件所列的兩個領土之間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某國內稅的優惠差額﹐不應視為構成關稅優惠差額的增加。
附件五﹕第一條第二款(丁)項所稱的智利及毗鄰國家之間所訂優惠安排所涉及的領土名單
現行優惠僅限于以智利為一方﹐以下列領土為另一方﹕
1﹒ 阿根廷
2﹒ 玻利維亞
3﹒ 秘魯
附件六﹕第一條第二款(丁)項所稱的黎巴嫩、敘利亞及毗鄰國家之間所訂優惠安排所涉及的領土名單
現行優惠安排﹐僅限于以黎巴嫩--敘利亞關稅聯盟為一方﹐以下列領土為另一方﹕
1﹒ 巴勒斯坦
2﹒ 外約旦
附件七﹕第一條第四款所稱的優惠最高差額的確立日期
澳大利亞 1946年10月15日
加拿大 1939年7月1日
法蘭西 1939年1月1日
黎巴嫩、敘利亞關稅聯盟 1939年11月30日
南非聯邦 1938年7月1日
南羅得西亞 1941年5月1日
附件八﹕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作出決議時需用的對外貿易總額的百分比分配數
(以1949年─1953年的平均數字為基礎)
如在日本政府加入總協定以前﹐締約各國已接受現行協定﹐而且第一欄所列締約各國的對外貿易百分比即作為本協定第二十六條第六款所規定的對外貿易百分比﹐則實施這一款時應使用第一欄。如在日本政府加入總協定以前﹐締約各國還未接受現行協定﹐則實施這一款時應使用第二欄。 第一欄 第二欄
(締約各國以及日本于1955年3月1日)
澳大利亞 3.1 3.0
奧地利 0.9 0.8
比利時、盧森堡 4.3 4.2
巴西 2.5 2.4
緬甸 0.3 0.3
加拿大 6.7 6.5
錫蘭 0.5 0.5
智利 0.6 0.6
古巴 1.1 1.1
捷克斯洛伐克 1.4 1.4
丹麥 1.4 1.4
多米尼加共和國 0.1 0.1
芬蘭 1.0 1.0
法蘭西 8.7 8.5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5.3 5.2
希臘 0.4 0.4
海地 0.1 0.1
印度 2.4 2.4
印度尼西亞 1.3 1.3
意大利 2.9 2.8
荷蘭 4.7 4.6
新西蘭 1.0 1.0
尼加拉瓜 0.1 0.1
挪威 1.1 1.1
巴基斯坦 0.9 0.8
秘魯 0.4 0.4
羅得西亞和尼亞 0.6 0.6
撒蘭聯邦
瑞典 2.5 2.4
土耳其 0.6 0.6
南非聯邦 1.8 1.8
大不列顛及北愛 20.3 19.8
爾蘭聯合王國
美利堅合眾國 20.6 20.1
烏拉圭 0.4 0.4
日本 2.3
注﹕以上百分比是按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所有領土的貿易計算的。
附件九﹕注釋和補充規定
關于第一條
第一條
對《臨時適用議定書》來說﹐第一條第一款引用的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規定的義務﹐以及第二條第二款(乙)項引用的第六條所規定的義務﹐應視為屬于本協定的第二部分。
前段以及第一條第一款同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之間的相互引用﹐只能在1948年9月14日
《關于修改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二部分和第二十六條的議定書(1)》中所列的修正條款生效以後使第三條的規定得到修改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1)這一議定書已于1948年12月14日生效。
第四款
所稱優惠差額﹐系指相同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和優惠稅率的絕對差別﹐而不是指這些稅率的比例關系。例如﹐
(1)如最惠國稅率是從價36%﹐優惠稅率是從價24%﹐則優惠差額是從價12%﹐而不是最惠國稅率的1/3。
(2)如最惠國稅率是從價36%﹐優惠稅率為最惠國稅率的2/3﹐則優惠差額是從價12%。
(3)如最惠國稅率是每公斤2法郎﹐優惠稅率是每公斤1.5法郎﹐則優惠差額是每公斤0.50法郎。
按照既定的統一程序所採取的下述海關措施﹐將不視為違反優惠差額的一般約束﹕
(1)如果稅則分類或稅率于1947年4月10日對某種產品暫停實施或暫不生效﹐對這種進口產品重新實施對它本來適用的稅則分類或稅率。
(2)如果稅則明確規定某項產品可以按幾種不同稅目進行分類﹐將這種產品按1947年4月10日所實行的分類項目以外的其他稅則項目進行分類。
關于第二條
第二款(甲)項
第二條第二款(甲)項同第三條第二款的相互引用﹐只能在1948年9月14日《關于修改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二部分和第二十六條的議定書》中所列的修正條款生效以後使第三條的規定得到修改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1)這一議定書已于1948年12月14日生效。
第二款(乙)項
見第一條第一款注釋
第四款
除原談判減讓的締約各國另有特別協議以外﹐本款的規定應參照哈瓦那憲章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實施。
關于第三條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于進口產品和相同國產品並在輸入時或輸入地點對進口產品征收的任何國內稅或其它國內費用﹐或實施的任何法令、條例或規定﹐仍應視為第一款規定的國內稅或其他國的費用、或法令、條例或規定﹐並因此應受第三條規定的約束。
第一款
第一款的規定適用于一締約國領土內的地方政府和當局所征收的國內稅﹐應受第二十四條最後一款規定的約束。在上述一款中的“合理措施”一詞並不要求諸如廢除現行的授權地方政府征收某項國內稅的本國立法﹐如所征收的稅從技術上來看雖與第三條的文字規定不符﹐但在實際上卻不違背這條規定的精神﹐而撤銷這一國內稅將給有關地方政府或當局造成嚴重的財政困難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