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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二)

二、經濟政策

  1.非歧視(包括國民待遇)
  一些成員針對非歧視原則對于外國個人和企業(無論外商獨資還是合資)的適用情況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表示﹐中國應該承諾在生產貨物所需投入物、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方面及貨物據以在國內市場或供出口的生產、營銷或銷售的條件方面﹐對所有外國個人、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給予非歧視待遇。此外﹐這些成員還表示﹐中國還應承諾在國家和國家以下一級主管機關以及公有或國有企業在包括運輸、能源、基礎電信、其他生產設施和要素等領域所供應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和可用性方面﹐保證非歧視待遇。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中國根據有關實體的國籍對參與中國經濟設立條件或設置限制的做法表示關注。這些成員特別對涉及貨物和服務的定價和購買及進出口許可證的分配的此類做法表示關注。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作出承諾﹐不以有關實體的國籍作為這類做法的條件。
  對此﹐中國代表強調﹐其政府對非歧視原則所作承諾的重要性。但是﹐中國代表指出﹐關于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中國企業及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給予非歧視待遇的任何承諾﹐均需遵守議定書(草案)的其他規定﹐特別是不得損害中國在GATS、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以及涉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承諾項下的權利。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中國企業、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給予相同的待遇。中國將取消雙重定價做法﹐並消除給予供在中國銷售產品的待遇和給予供出口產品的待遇之間的差別。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確認﹐在與中國在《WTO協定》項下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情況下﹐中國將對所有WTO成員給予非歧視待遇﹐包括屬單獨關稅區的WTO成員。 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和其他要求中的某些規定表示關注﹐這些規定可直接或間接地對進口產品造成違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3條的不利待遇。此類要求包括產品注冊和認證、國內稅、價格和利潤控制、所有不同形式的進口許可程序以及進口貨物的分銷或銷售。即使對國產貨物也存在此類要求﹐但是這些成員仍然重申﹐對進口貨物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不利待遇必須取消﹐以保證完全符合國民待遇原則。
  一些工作組成員請中國注意各種類型的可能違反 GATT 3條的要求。他們特別提及發放營業許可的程序、收費和條件﹐無論是在非中國原產貨物的進口、分銷、再銷售方面還是零售方面。他們還提及效力直接或間接地取決于進口或交易的貨物是否原產于中國的稅收和財政規定。這些成員還請中國注意其作出的如下承諾﹐即保證產品測試和認證要求﹐包括現場檢查程序﹐對非原產于中國的貨物所造成的負擔﹐無論財政負擔還是實際負擔﹐不得超過對國產貨物所造成的負擔。這些成員強調﹐合格評定程序和標准﹐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必須遵守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的規定以及GATT 1994 3條。
  中國代表確認﹐將保證所有法律、法規和行政要求自中國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執行在國產品和進口產品之間的非歧視原則﹐除非議定書(草案)或報告書中另有規定。中國代表聲明﹐到加入時﹐中國將廢除和停止實施效力與WTO國民待遇規則不一致的所有現行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這一承諾是針對最終或暫行法律、行政措施、規定和通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規定或准則做出的。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具體而言﹐中國代表確認將在國家和國家以下一級採取措施﹐包括廢除或修改法律﹐從而在適用于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以下產品或服務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方面﹐提供完全的 GATT 國民待遇﹕
  --售後服務(修理、保養和輔助)﹐包括對提供此類服務適用的任何條件﹐如199396日頒布的外經貿部三號令對各種進口產品提供售後服務方面設置了強制性許可程序﹔
  --藥品﹐包括對進口藥品實行定價和分類的不同程序和公式的法規、通知和措施﹐或對可獲利潤幅度和進口產品設置限制﹐或設立可能對進口產品造成不利待遇的關于價格或當地含量的任何其他條件﹔
  --香煙﹐包括統一許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單獨一個許可證即可銷售所有香煙﹐而不考慮其原產國﹐並取消關于進口產品銷售點的任何其他限制﹐如中國煙草總公司("CNTC")可能設置的限制。各方理解﹐對于香煙﹐中國可使用2年的過渡期﹐以完全統一許可要求。自加入時起立即﹐並在2年過渡期內﹐銷售進口香煙的零售點數量在中國全部領土內將實質性增加﹔
  --酒類﹐包括根據中國《國內市場進口酒類管理辦法》所實施的要求﹐及對不同類別酒類的分銷和銷售實施不同標准和許可要求的規定﹐包括統一許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單獨一個許可證即可銷售所有酒類﹐而不考慮其原產國﹔
  --化學品﹐包括適用于進口產品的登記程序﹐如根據中國《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適用的程序﹔
  --鍋爐和壓力容器﹐包括不低于適用于原產于中國的貨物的認證和檢驗程序以及有關部門或行政機構收取的費用﹐這些費用與對 同類國產品收取的費用相比﹐必須公平。
  中國代表表示﹐對于上述藥品、酒類和化學品﹐中國將保留使用自加入之日起1年過渡期的權利﹐以便修正或廢除有關法律。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貨幣和財政政策
  中國代表表示﹐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已經形成了一套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財政管理體制。在財政收入方面﹐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制度。在財政支出方面﹐近年來政府按照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公共財政要求﹐加大了支出結構調整的力度﹐突出公共需要﹐以保證政府運轉的正常開支。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近年來﹐中國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同時﹐實行了適當的貨幣政策﹐採取了下調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改進存款准備金制度並下調法定存款准備金比率﹐積極增加基礎貨幣投放﹐鼓勵商業銀行擴大信貸等一系列調控和改革措施。
  對于今後的財政政策﹐中國代表指出﹐中國政府將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並通過實施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零基預算等改革措施﹐加強財政支出管理﹐不斷地提高財政支出使用率。對于今後的貨幣政策﹐中央銀行將繼續實行穩健的貨幣政策﹐保持人民幣幣值的穩定﹔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
  3.外匯和支付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使用外匯管制來控制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水平和構成表示關注。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目前是國際貨幣組織("IMF")成員﹐其外匯管理體制最近發生了迅速的變化﹐已採取重大措施改革、理順和放寬外匯市場。外匯市場的多重匯率做法已經取消。中國已經統一其外匯市場﹐並已經取消對外匯使用的多項限制。
  在簡述中國外匯改革的歷史發展時﹐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目的是逐步減少行政干預﹐增加市場力量的作用。自1979年起﹐中國實施外匯留成制度﹐同時外匯市場逐步發展。1994年初﹐取消外匯留成與上繳﹐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軌﹐實行銀行結售匯﹐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996年起﹐將外商投資企業("FIEs")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取消尚存的經常項目匯兌限制。1996121日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取消了對經常項目交易的外匯限制﹐自此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下可兌換。IMF在其關于2000年與中國的第八條磋商年度報告中確認﹐中國對經常項目交易不存在外匯限制。
  中國代表表示﹐國家外匯管理局("SAFE")由中國人民銀行(" PCB")管理﹐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對國際收支和外匯問題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國家外匯管理局還負責起草有關法規﹐並監督執行。他進一步指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國內銀行、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可經營外匯業務。
  對于工作組成員有關提供進一步信息的請求﹐中國代表補充表示﹐對于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國內實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預付貨款、佣金等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在銀行辦理兌付。 個人因私用匯﹐標准以內的可以憑有效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超過標准的可以持有效憑證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到銀行購匯。他還表示﹐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均須及時調回境內﹐一些可以留成﹐一些可以按市場匯率賣給指定銀行。中國還實行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
  關于匯率制度﹐中國代表指出﹐自199411日匯率並軌後﹐中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前一營業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加權平均匯率﹐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港幣、日元三種貨幣的基准匯率。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可以在基准匯率上下O.3%的幅度內浮動﹐對港幣和日元的買賣可以在基准匯率上下 1%的幅度內浮動。外匯指定銀行可按議定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各銀行掛牌的美元買賣匯率不得超過基准匯率上下O.15%﹐港幣、日元買賣匯率不得超過基准匯率的1%。其他外國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則根據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及國際市場其他外國貨幣之間的匯率計算。買入價和賣出價之間的差額不得超過0.5%。
  中國代表進一步指出﹐自199411日起﹐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41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在上海成立﹐並在若干城市設立了分中心。外匯交易中心系統實行會員制、分別報價、集中交易和外匯交易市場清算的制度。外匯指定銀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對的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到銀行間市場進行外匯買賣﹐平補結售匯頭寸。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可以通過外匯公開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中國代表表示﹐自19967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他進一步指出﹐為鼓勵外商直接投資﹐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實行國民待遇。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額內開立外匯結算帳戶﹐保留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才須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外商投資企業國際收支經常性交易支付和轉移沒有限制﹐可以持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真實性核查後﹐購買外匯或直接從其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資本金可以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直接向境內外銀行借款﹐事先不需報批﹐事後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國投資者依法停業後分得的外匯資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到銀行兌付。
  中國代表進一步指出﹐以上提及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依照《WTO協定》的規定和WTO有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關聲明和決定﹐實施其有關外匯問題的義務。中國代表進一步憶及﹐中國已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該條規各會員國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他表示﹐依照這些義務﹐且除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另有規定﹐否則中國將不援用對其關稅領土內任何個人或企業可獲得的經常性國際交易外匯限制在與可歸因于該個人或企業外匯流入有關的數量上的任何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包括有關合同條款的任何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此外﹐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提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第5節所要求的關于外匯措施的信息﹐以及過渡性審議機制認為必要的關于其外匯措施的其他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國際收支措施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只能在《WTO協定》所規定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國際收支措施﹐並不得作為為其他保護主義目的而對進口實施限制的理由。這些成員表示﹐因國際收支原因而採取的措施所產生的貿易扭曲作用應盡可能最小﹐且應只限于臨時性進口加價、進口押金要求或其他等效價格機制貿易措施﹐這些措施不應用于對特定部門、產業或產品提供進口保護。
  這些工作組成員進一步表示﹐任何此類措施應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于國際收支條款的諒解》(BOPs諒解》)﹐在不遲于採取這些措施之時﹐向總理事會作出通知﹐同時提供取消這些措施的時間表以及關于用于恢復國際收支平衡的外部和國內政策措施的計劃。這些成員還表示﹐在交存此項通知後﹐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BOPs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審查該通知。各方注意到﹐對于必需品﹐中國可使用《BOPs諒解》第4款。一些成員表示﹐如中國或一世貿組織成員提出請求﹐BOPs委員會應審議中國所採取的任何國際收支措施的運用情況。
  工作組其他一些成員認為﹐對于為國際收支目的而採取的措施﹐中國應享受GATT18B節和《BOPs諒解》所規定的給予其他WTO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相同權利。
  40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認為應有權充分使用WTO的國際收支規定﹐在必要的情況下﹐保護其國際收支狀況。他確認﹐中國將全面遵守GATT 1994和《BOPs諒解》的規定。除遵守這些規定外﹐中國將優先援用《BOPs諒解》所列的價格機制措施。如中國援用的措施不屬價格機制措施﹐則中國會盡快將這些措施轉為價格機制措施。所採取的任何措施將嚴格依照GATT 1994和《BOPs 諒解》﹐且不應超過處理特定國際收支狀況所必需的限度。中國代表還確認﹐因國際收支原因而採取的措施只為控制進口的總體水平而實施﹐而不用于保護特定部門、產業或產品﹐但第38段所指的除外。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投資體制
  中國代表表示﹐自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對其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傳統計劃經濟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逐步改變﹐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的新格局。中國政府鼓勵國外投資進入中國市場﹐不斷開放和拓寬投資領域﹐同時﹐中國政府鼓勵民營經濟的發展與成長﹐正在加快開放民間投資領域。隨著中國的市場化進程﹐各類企業使用自由資本和通過企業信譽融資的建設項目將全部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商業銀行對各種投資人的信貸活動由銀行自主評估、自主決策和承擔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經營活動將完全市場化﹐依據投資人的委托提供服務﹐投資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離行政管理關系﹐對政府出資項目的服務活動也要通過合同約定。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中國已制定投資導向﹐且中國政府正在修改和完成這些導向。對于某些工作組成員的關注﹐他確認這些投資導向及其實施將完全符合《WTO協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國有企業已基本依照市場經濟規則運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國有企業的人、財、物和產、供、銷等生產經營活動。國有企業產品價格由市場決定﹐經營性領域的資源基本由市場配置。國有銀行已經商業化﹐財政不再給企業注入資本金。中國正在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根據中國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一些工作組成員對此類企業在購買貨物和服務方面繼續受到政府影響和指導表示關注。此類購買和銷售應僅依據商業考慮﹐不應受到政府影響或實施歧視性措施。此外﹐這些成員表示﹐需要中國澄清其對不屬GATT 1994 3條第8(a)項范圍內的活動類型的理解。例如﹐與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進口用于貨物組裝的物資和機器有關的任何措施﹐這些貨物隨後出口﹐或者可供商業銷售或使用﹐或用于非政府目的﹐不被視為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措施。
  中國代表強調了中國經濟不斷發展的特點及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部門在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鑒于在市場中與私營企業進行競爭不斷增長的需要和可取性﹐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的決定應依據《WTO協定》所規定的商業考慮作出。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保證所有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僅依據商業考慮進行購買和銷售﹐如價格、質量、可銷售性和可用性﹐並確認其他WTO成員的企業將擁有在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基礎上﹐與這些企業在銷售和購買方面進行競爭的充分機會。此外﹐中國政府將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有企業或國家投資企業的商業決定﹐包括關于購買或銷售的任何貨物的數量、金額或原產國﹐除非與《WTO協定》相一致。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確認﹐在不損害中國在《政府採購協定》中未來談判權利的前提下﹐所有有關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購買供商業銷售的貨物和服務、供商業銷售而生產貨物或提供服務﹐或用于非政府目的的所有法律、法規及措施﹐將不被視為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措施。因此﹐此類購買或銷售需遵守GATS 2條、第16條、第17條和GATT 1994 3條。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某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影響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及措施表示關注﹐特別是在作出投資決定的過程中。此外﹐這些成員對將技術轉讓作為接受包括投資批准在內的利益的條件表示關注。他們認為技術轉讓的條款和條件﹐特別是在投資的過程中﹐應由投資雙方議定﹐政府不應干預。例如﹐政府不應將技術轉讓作為批准投資的條件。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對其領土內的個人或企業只實施、適用或執行與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 協定》")不相抵觸的、與技術轉讓、生產工序或其他專有知識有關的法律、法規或措施。他確認﹐技術轉讓的條款和條件、生產工序或其他專有知識﹐特別是在投資的范圍內﹐只需投資雙方同意。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定價政策
  一些工作組注意到﹐中國曾經廣泛使用價格控制﹐如在農業部門。這些成員要求中國就其國家定價制度作出具體承諾。特別是﹐這些成員表示﹐中國應允許每一部門交易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力量決定﹐此類貨物和服務的多重定價做法應予取消。但是﹐這些成員們指出﹐中國期望對議定書(草案)附件4所列貨物和服務保留國家定價﹐這些成員表示﹐任何此類控制應以符合《WTO 協定》、特別是GATT 19943條和《農業協定》附件2 34款的方式保留。這些成員指出﹐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並需通知 WTO 秘書處﹐ 否則不得對附件4所列貨物或服務以外的貨物或服務實行價格控制﹐且中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和取消這些控制。他們還要求中國在適當的正式刊物上公布實行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的清單及其變更情況。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的價格控制和國家定價包含"指導價"和關于企業可享受的利潤范圍的規定。此類政策和做法也需遵守中國的承諾。他們認為﹐價格控制只有在非常的情況下方可採用﹐並應在能夠證明其採用屬合理的情況得到處理後盡快取消。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目前實行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他指出﹐在所有進口產品的政府定價方面實施國民待遇。目前存在三種價格形式﹕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是由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價格﹐未經這些部門批准﹐不得變動。實行政府定價的產品和服務對國計民生具有直接影響﹐包括中國稀缺的產品。
  中國代表表示﹐當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需要調整和重新制定時﹐應由主管部門或經營者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和建議。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調整沒有固定的期限。主管部門或經營者根據市場的變化並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實施定價或對原有定價進行調整的申請或建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供求、經營成本、對消費者的影響以及服務質量等因素確定服務的具體價格﹐或確定指導價格和浮動幅度﹐經營者可在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時﹐舉行價格聽證會﹐邀請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意見﹐論證價格調整的必要性及其影響。重要的服務價格還需報國務院批准。這一機制有利于顯著提高政府定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所有企業﹐無論企業性質和所有權如何﹐均有權參加此類聽證會﹐發表意見和關注﹐價格主管部門將對這些意見和關注予以考慮。同時﹐政府定價只針對產品或服務﹐不考慮相關企業的所有權。所有企業和個人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制定過程中享受同等待遇。
  中國代表補充指出﹐政府指導價機制是一種更靈活的定價形式。價格管理機關規定基准價格或浮動幅度。浮動幅度通常為5%∼15%。企業可在指導價的限度內﹐考慮市場情況﹐自行決定價格。市場調節價是生產經營者在關于價格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據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的價格。
  中國代表表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制定考慮以下幾個標准﹕正常生產成本、供求情況、國家有關政策和相關產品價格。居民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制定還要考慮公眾購買力的局限性。他指出﹐隨著中國價格體制改革繼續深化﹐政府定價比重大幅下降﹐市場調節價比重上升﹔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政府定價比重為4%﹐政府指導價比重為1.2%﹐市場調節價比重為94.7%。在農產品中﹐政府定價比重為9.1%﹐政府指導價比重為7.1%﹐市場調節價比重為83.8%。在生產投入物中﹐政府定價比重為9.6%﹐政府指導價比重為4.4%﹐市場調節價比重為86%。中國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比重已經大大減少。中國政府認為﹐中國的價格制度已經趨于合理﹐為所有企業創造了比較公平的市場競爭條件。
  中國代表憶及﹐議定書(草案)附件4包括目前屬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所有產品和服務的完整清單。他表示﹐屬政府定價的服務均按其CPC編碼列在附件4中。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于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活動的額外信息。特別是﹐這些成員要求提供關于專業服務、教育服務和銀行結算、清算和轉移服務收費的信息。對此﹐中國代表表示﹐1999年國家計委等6個中央政府部門頒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處理檢驗、鑒定、公證、仲裁等中介服務﹐這些服務因其要求特殊因而供應有限。對于法律服務﹐國家計委和司法部聯合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以下活動的收費標准由國家計委審批﹕(1)代理民事案件﹐包括申訴﹔(2)代理行政案件﹔(3)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及(4)代理仲裁。對于中國服務貿易減讓表中列明的外國法律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的服務﹐外國法律服務提供者可以決定適當的收費﹐此類收費不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范圍。
  中國代表指出﹐對于附件4包括的其他服務也有規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涵蓋審計服務。對于建筑服務﹐咨詢和設計前服務及合同管理活動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范圍。對于工程服務﹐咨詢和顧問服務、地基構筑和建筑結構的工程設計服務、建筑的機械和電子安裝設計服務、民用工程、工業加工和生產項目的建設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范圍。小學、中學和高等教育服務屬政府定價范圍。
  中國代表進一步說明﹐附件4中提及的銀行結算、清算和轉移收費與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為企業、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托收承付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而提供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有關。主要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手續費。
  中國代表確認﹐將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清單及其變更情況﹐並公布定價機制和政策。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確認﹐提供價格信息的正式刊物是在北京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公報》。該刊物為月刊﹐列出了國家定價的所有產品和服務。他進一步表示﹐中國將繼續深化價格改革﹐調整定價目錄﹐進一步放開價格政策。
  中國代表近一步確認﹐價格控制將不被用于向國內產業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保護的目的。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中國為限制進口可能會維持低于市場的價格。
  對此﹐中國代表確認﹐ 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以與WTO相一致的方式實施其現行的價格控制和任何其他價格控制﹐並將考慮GATT1994 3條第9款所規定的WTO出口成員的利益。他還確認﹐價格控制將不具有限制或者減損中國關于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市場准入承諾的作用。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8.競爭政策
  中國代表指出﹐中國政府鼓勵公平競爭﹐反對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199392日制訂並于同年12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中國現行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此外﹐《價格法》、《招標投標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也包含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中國目前正在起草《反壟斷法》。


20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