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首頁 > 公平貿易 > 政策法規 > WTO協議相關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三)

                         三、 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體制

  1.政府的結構和權力
  中國代表告知工作組成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常設機構為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的立法權﹐有權制定《憲法》和法律。國務院﹐即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為國家最高執法機關。依照《憲法》和相關法律和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門(統稱"各部門")可在其各自部門的管轄范圍內並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發布部門規章。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通過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廢止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以及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權廢止與《憲法》、法律或行政法規不一致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中國法律體系的這些特征可保證在中國加入後有效和統一實施其義務。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一貫認真履行其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根據《憲法》和《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WTO 協定》屬"重要國際協定"類別﹐需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中國將保證其有關或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符合《WTO 協定》及其承諾﹐以便全面履行其國際義務。為此﹐中國已開始實施系統修改其有關國內法的計劃。因此﹐中國將通過修改其現行國內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 協定》的新法﹐以有效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 協定》。
  中國代表確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國政府的其他措施將及時頒布﹐以便中國的承諾在有關時間框架內得以全面實施。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類時間框架內到位﹐則主管機關仍將信守中國在《WTO 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承諾。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如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與中國在《WTO 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承諾不一致﹐則中央政府將及時予以修改或廢除。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國家以下一級政府的職權
  若干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各級政府繼續使用多重貿易手段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認為﹐這一情況造成了對中國市場准入的安全性和可預見性的降低。這些成員對國家以下一級政府在財政、金融和預算活動等領域的職權提出具體關注﹐具體涉及補貼、稅收、貿易政策及《WTO 協定》和議定書(草案)所涵蓋的其他問題。此外﹐一些成員對中央政府能否有效地保證國家以下一級政府所採取的與貿易有關的措施符合中國在《WTO 協定》和議定書(草案)中的承諾表示關注。
  中國代表表示﹐國家以下一級政府對于與《WTO 協定》和議定書(草案)有關的貿易政策問題沒有自主權。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及時廢除與中國義務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央政府將保證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包括國家以下一級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國在《WTO 協定》和議定書(草案)中承擔的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3.貿易制度的統一管理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應該明確﹐中國應在其全部關稅領土內適用《WTO 協定》的要求以及其他加入承諾﹐包括邊境貿易地區、少數民族自治區、經濟特區("SEZs")、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經濟特區以及各級政府。
  這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中國中央政府是否充分了解未統一適用的做法和是否採取必要的執行行動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表示﹐中國應建立一種機制﹐使任何有關人員可提請中央政府注意未統一適用貿易制度的情況﹐並採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動以處理被證實存在的未統一適用的情況。
  中國代表確認﹐《WTO 協定》的規定﹐包括議定書(草案)﹐將在其全部關稅領土內統一適用﹐包括已建立特殊關稅、稅收和法規制度的經濟特區和其他地區以及各級政府。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對于某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包括法令、指令、指示、行政指導及臨時和暫定措施。他表示﹐在中國﹐地方政府包括省級政府(含自治區和直轄市)、市、縣和鄉鎮。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為省、市和縣級地方政府按其各自的憲法權力和職能發布﹐並在相應地方級別實施。僅授權鄉鎮實施措施。授權特殊經濟區頒布和實施地方性規章和法規。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根據議定書(草案) 2 (A)節所建立的機制將自加入時起開始運轉。所有個人和實體均可提請中央政府注意中國貿易制度中未統一適用的情況﹐包括其在《WTO 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承諾。此類情況將被迅速提交主管政府部門﹐且當證實未統一適用情況存在時﹐主管機關將迅速採取行動﹐使用中國法律項下可使用的救濟﹐處理這一情況﹐同時考慮中國的國際義務和提供有意義補償的需要。應迅速以書面形式將任何決定和採取的行動告知向中國主管機關做出通知的個人或實體。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4、司法審查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應指定獨立法庭、聯絡點和程序﹐以便迅速審查所有與GATT 1994 10條第1款所指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裁決和行政決定的實施有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與進出口許可證、非關稅措施和關稅配額管理、合格評定程序及其他措施有關的行政措施。這些成員尋求作出明確確認﹐即某些類型的措施﹐例如與標准和化學品登記有關的決定﹐應接受司法審查。一些工作組成員還表示﹐接受審查的行政行為還應包括根據《TRIPS協定》和GATS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審查的任何行為。  這些成員表示﹐此類法庭應獨立于被授權對該事項進行行政實施的機構﹐且不應對該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益。
  這些工作組成員表示﹐此類審查程序應包括給予受待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在不受處罰的條件下進行上訴的機會。如初始上訴權需向行政機構提出﹐則應有選擇向司法機構進行進一步上訴的機會。任何上訴機構做出的任何決定及其理由均需以書面形式告知上訴人﹐並附關于進一步上訴的任何權利的通知。
  中國代表確認﹐將修改其有關法律和法規﹐以便其有關的國內法律和法規與《WTO 協定》和議定書(草案)中關于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要求相一致。他進一步表示﹐負責此類審查的法庭將是公正的﹐並獨立于被授權進行行政實施的機構﹐且將不對該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益。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對于某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與實施GATT 1994 10條第1款﹐GATS 6條和《TRIPS 協定》相關條款所指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裁決和行政決定有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與國民待遇、合格評定、服務的管理、控制、提供或促 (包括發放或拒絕提供服務所需的許可證和其他事項)的實施有關的行政行為﹐且此類行政行為受根據議定書(草案)2(D)節第(2)款為迅速審查而制定的程序約束﹐有關此類程序的信息將通過中國在自加入時起建立的咨詢點提供。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0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