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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
6.國營貿易公司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中國國營貿易企業的活動不完全透明且不符合WTO義務。但是﹐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國營貿易企業擁有完全的自主權﹐自負盈虧﹐且中國已經作出廣泛和重要的承諾﹐以改善國營貿易企業經營和與此種經營有關的措施的透明度。
這些工作組成員還表示﹐中國應保證國營貿易企業的進口採購做法和程序應完全透明﹐並符合《WTO協定》的要求。他們認為﹐中國還應避免採取影響或指導國營貿易企業所購或所銷貨物的數量、價值或原產國的任何措施﹐但依照《WTO協定》的要求進行的除外。這些成員還表示﹐作為中國在GATT 1994和《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項下通知的一部分﹐中國還應通知關于國營貿易的信息﹐包括就出口貨物國營貿易方面的國內採購價格、合同交貨條款及融資條款和條件。
對此﹐中國代表指出﹐其國營貿易企業擁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權﹐且自負盈虧。但是﹐一些工作組成員再次表示﹐中國應作出承諾﹐以保證所有國營貿易企業遵守《WTO 協定》的要求。中國代表指出﹐議定書(草案)附件2A規定了國營貿易產品清單。他還確認﹐將按照議定書(草案)的要求﹐在與本報告書第333段要求相一致的情況下﹐提供關于國營貿易企業的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工作組成員注意到將適用于化肥及原油和成品油的具體安排。這些安排的一個重要特點與進口數量的年度分配有關。各方注意到將適用于這些產品的制度上的不同之處﹐特別是關于從事化肥貿易的國營企業將任何未用完進口數量轉至下一年的義務。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作出保證﹐對于油品﹐保留給非國營貿易商的數量將以能夠使之充分使用的方式進行分配。在這方面﹐中國代表確認﹐按照議定書(草案)附件2A所列﹐對于分配給原油和成品油的非國營貿易商的進口﹐如未用完﹐則可轉至下一年。此外﹐中國代表同意﹐中國將每季度公布非國營貿易商提出的進口要求及所發放的許可證﹐並應請求提供與此類貿易商有關的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在加入前﹐ 一些在中國的企業被允許進口供生產自用的貨物﹐包括附件2A所包含的貨物。中國代表確認﹐盡管有議定書(草案)第5條第1款的規定﹐但是非國營貿易企業﹐包括私營企業﹐仍將被允許進口供生產自用的此類貨物﹐並將對此類進口提供國民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考慮到中國作為世界主要絲綢供應國的地位﹐對紡織品部門原材料的供應表示關注﹐特別是絲綢的供應﹐絲綢目前屬出口國營貿易產品。
在這方面﹐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通過增加和擴大貿易權的措施﹐逐步取消絲綢的國營貿易制度﹐最終中國將完全取消議定書(草案)附件2A2(國營貿易出口產品清單)所列第10項和第11項絲制品的國營貿易﹐並不遲于2005年1月1日給予所有個人和企業從事此類產品貿易的權利。在實施這一權利之前﹐中國承諾不採用使絲綢供應的現有體制更具限制性的任何變更。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獲得紡織品部門原材料供應的條件將不低于國內用戶的條件﹐並保證現有安排下所享受的獲得原材料供應條件在中國加入後將不受到不利影響。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國內價格高于世界價格﹐這一差別可使中國的國營貿易企業以低價進口﹐並在將產品向批發商和最終用戶銷售時進行加價。一些成員提出對這一做法在關稅配額管理創造准入機會後將更加普遍。這些成員特別關注加價可用于降低進口產品的競爭力﹐並限制中國最終用戶可獲得的質量和級別的范圍。中國代表表示﹐目前國營貿易企業並未對進口產品進行加價﹔而只是收取很少的交易費。因此﹐中國聲明其做法符合WTO義務﹐並未造成任何貿易扭曲作用﹐且中國法律限制國營貿易企業收取的費用。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保證對進口產品的提價﹐特別是國營貿易企業進行的提價﹐不會導致超過其貨物貿易減讓和承諾表中所允許的保護﹐或根據WTO規則不能被證明為合理的保護。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7.特殊經濟區
工作組成員指出﹐有關中國關稅領土內特殊經濟區的可獲得的信息不充分﹐包括邊境貿易區、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放區及已建立關稅、稅收和法規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區(統稱“特殊經濟區”)﹐特別是其名稱、地理范圍以及與之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自1979年以來﹐中國建立了許多實行更加開放政策的特殊經濟區。這些地區包括5個經濟特區、14個沿海開放城市、6個沿長江開放城市、21個省會城市和13個內陸邊境城市。這些特殊經濟區在利用外資、引進國外技術和進行對外經濟合作方面享有更大的靈活性。目前﹐外國投資者可享受某些優惠待遇。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經濟特區或沿海開放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中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正常所得稅為33%)。外國投資者匯往國外的利潤免征所得稅。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適用于技術密集或知識密集型項目或外商投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項目﹐以及在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設等領域經營的企業。
中國代表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用于中國全部關稅領土。1999年﹐經濟特區的對外貿易額佔全國總額的近五分之一。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統一適用于經濟特區。
對于進一步提供信息的要求﹐中國代表表示﹐沒有建立任何新的經濟特區的計劃。經濟特區適用的特殊優惠關稅政策已經取消。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和開放的發展﹐中國將在其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關稅政策。工作組成員關注﹐自這些特殊經濟區進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應同等適用通常對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地區的進口產品適用的所有稅收、進口限制和海關稅費。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承諾保證此種非歧視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對向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經濟貧困地區提供的援助是否符合WTO要求表示關注。對此﹐中國代表確認﹐中國明確承諾在每一此類地區中實行貿易制度的統一管理﹐且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保證此種援助將以符合WTO義務的方式實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採取步驟以保證自特殊經濟區進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所有產品適用與進入中國關稅領土的其他產品相同的正常關稅和費用。特別是﹐這些成員要求中國作出承諾﹐對自特殊經濟區進入中國關稅領土的所有進口產品﹐ 包括物理結合的部件﹐適用通常適用于進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產品的所有國內稅費和影響進口的措施﹐包括進口限制及海關稅費。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加強在特殊經濟區和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國內稅、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統一執行。中國進一步確認﹐將保存並改進對中國的特殊經濟區與其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統計﹐並將定期向WTO作出通知。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向WTO秘書處通知所有有關特殊經濟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他們要求在通知中列出並確認所有特殊經濟區。這些成員還要求中國迅速、且無論如何在60天內﹐向WTO秘書處通知其特殊經濟區的增加或修改﹐包括與之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通知。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在其通知中提供描述所實施的特殊的貿易、關稅和國內稅法律如何僅限于指定特殊經濟區的信息﹐包括關于實施的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對于一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關注﹐中國代表確認﹐對向位于特殊經濟區中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任何優惠安排均將在非歧視基礎上提供。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8.過境
中國代表表示﹐目前中國管理貨物過境的主要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辦法》﹐該辦法與GATT 1994第5條是一致的。
9.農業政策
中國代表表示﹐由于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也是一個人口大國﹐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中國將其政策基于國內農產品供應﹐特別是基于糧食供需的平衡。同時﹐中國積極尋求國際資源作為必要的補充。
在注意到這一聲明的同時﹐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將農產品進口政策﹐包括關稅配額的分配﹐與國內生產政策和地方各級的供應和使用情況相聯系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要求中國作出一項適當承諾以取消這些做法。對此﹐中國代表確認﹐其農產品進口政策將僅以商業考慮為基礎。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提供的行政指導表示進一步關注﹐這種指導可能產生影響農產品進口數量和構成的效果。這些成員認為﹐改革這些做法﹐使之完全符合WTO是中國加入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保證為進口產品創造有效的市場准入機會﹐一些成員要求中國作出保證﹐農業和貿易決策將不以與WTO不一致的方式對進口產品造成歧視。中國代表確認﹐在與中國統一管理的承諾相一致的情況下﹐不遲于加入之日﹐中國將不在國家或地方各級維持、採用或重新採用管理進口產品數量、質量或待遇、或者形成進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關稅措施的指導計劃或行政指導﹐包括那些通過國家或地方各級國營貿易公司維持的指導計劃或行政指導。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的大量糧食和棉花庫存是由國營貿易企業或其他國家附屬、國家經營或國家控制的實體以相對較高價格購買的問題表示關注﹐並注意到這些產品或其他政府採購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國內市場上向同類產品購買者收取的可比價格﹐這一點可被質疑為一種出口補貼或與其他WTO義務不一致。這些成員要求中國保證所有實體﹐包括國家或地方各級國營貿易公司和任何其他國家附屬、國家經營或國家控制的實體依照中國的WTO義務從事經營﹐包括關于出口補貼的義務。對此﹐中國代表確認﹐所有在中國的實體均依照中國的WTO義務經營﹐包括關于出口補貼的義務。此外﹐中國代表表示﹐國家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將不對在中國的任何實體提供與其WTO義務不一致的資金轉移或其他利益﹐包括補償因出口而產生的虧損。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確認﹐不遲于加入之日﹐中國對農產品將不維持或採用任何出口補貼。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在實施《農業協定》第6條第2款和第6條第4款方面﹐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可以通過第6條第2款所述類型的政府措施提供補貼﹐此種支持的數量將計入中國關于綜合支持量(“AMS”)的計算之中。他指出﹐中國的綜合支持總量承諾水平列入中國減讓表第四部分第1節中。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對特定產品支持援用等于相關年份一基本農產品生產總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對非特定產品支持援用等于相關年份中國農業生產總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因此﹐這些百分比將構成中國在《農業協定》第6條第4款下的微量免除水平。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關于農產品關稅的減讓及關于農產品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的承諾包含在議定書(草案)附件8--貨物貿易減讓和承諾表中。
一些工作組成員注意到﹐WT/ACC/CHN/38/Rev.3.號文件中的中國國內支持表顯示﹐DS﹕4表中中國的基期綜合支持總量為零。他們還注意到DS﹕5表中的特定產品支持為負數。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雖然WT/ACC/CHN/38/Rev.3.號文件確實提供了證明中國減讓表中承諾的依據﹐但是這份文件仍然包含需要對有關政策歸類進行進一步的方法澄清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這一澄清將在中國在《農業協定》項下的通知義務范圍內加以處理。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0.民用航空器貿易
對于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現階段不准備承諾加入《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在購買民用航空器時﹐將不實施任何補償規定或其他形式的產業補償﹐包括具體列明類型或數量的商業機會。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1.紡織品
一些工作組成員建議、且中國代表接受﹐WTO成員在中國加入之日的前一日有效的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的進口所維持的數量限制﹐將向紡織品監督機構(“TMB”)作出通知﹐作為適用《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TC”)第2條和第3條的基礎水平。對于此類WTO成員﹐《紡織品與服務協定》第2條第1款中所含“在《WTO協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的措辭應被視為指中國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對于這些基礎水平﹐《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第2條第13款和第14款中規定的增長率的增長應自中國加入之日起酌情適用。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同意下列規定將適用于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並成為中國加入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
(a) 如一WT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並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
(b) 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後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後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
(c) 在收到磋商請求後﹐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
(d) 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繼續根據(c)項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
(e) 根據(d)項設立的任何限制的條件將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則對提出磋商請求後12個月結束的期限有效﹔
(f) 根據本規定採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有關成員與中國之間另有議定﹔以及
(g) 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
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2.針對中國保留的措施
中國代表表示﹐WTO成員應自中國加入之日起﹐取消對中國出口產品維持的所有歧視性非關稅措施。對此﹐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他們認為﹐在中國的外貿制度完全符合WTO義務之前﹐此類措施不需逐步取消。
據此﹐各方同意﹐針對自中國進口的產品維持的、且與《WTO協定》不一致的任何禁止、數量限制或其他措施將列入議定書(草案)附件7。 各方還同意﹐所有此類措施將逐步取消﹐或依照該附件所列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時間表加以處理。
13.過渡性保障措施
對于特定產品保障措施的實施﹐中國代表對WTO成員在確定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存在時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和使用客觀的標准表示特別關注﹐因為WTO成員在實施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時缺乏豐富的經驗。他表示﹐對于貿易轉移﹐WTO成員需要適用客觀的標准﹐以確定是否中國或另一WTO成員根據特定產品保障措施、為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而採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此類標准應包括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市場份額或進口額的實際的或迫近的增加﹐中國或該另一WTO成員所採取行動的性質或程度以及其他類似標准。此外﹐WTO成員應向進出口商和所有利害關系方提供可提交他們關于該事項看法的機會。
工作組成員注意到議定書(草案)包括關于WTO成員在根據該條採取行動方面需要遵循的具體要求。工作組成員確認﹐在實施關于市場擾亂的規定時﹐WTO成員應遵守這些規定及下列規定﹕
(a) 處理市場擾亂的行動只有在該WTO進口成員主管機關根據以往確定的且公眾可獲得的程序進行調查後方可採取﹔
(b) 該進口成員主管機關將公布關于根據議定書(草案)特定產品保障措施開始進行任何調查的通知﹐並將在此後合理時間內﹐舉行公開聽證會或提供其他適當方法﹐以允許利害關系方提供證據和他們關于採取措施是否適當的觀點﹐以及對其他各方的陳述作出答復﹔
(c) 在確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長的進口產品﹐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與對國內產業的任何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時﹐有關主管機關將考慮客觀因素﹐包括(1)屬調查對象的產品的進口量﹔(2)該產品進口對該WTO進口成員市場中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3)該產品的進口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
(d) 有關主管機關將公布任何擬議採取的措施﹐並如提出請求﹐將提供包括公開聽證在內的機會或提供其他適當方法﹐以供進出口商和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交他們關于擬議措施適當性以及該措施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的看法和證據﹔
(e) 主管機關將迅速公布關于實施措施決定的通知﹐包括關于該決定依據的說明及該措施的范圍和期限﹔
(f) 該措施的適用期可以延長﹐只要該WTO進口成員主管機關確定仍有必要採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該WTO進口成員主管機關將公布關于開始審議是否延長行動期限的任何程序的通知﹐並將在此後合理時間內﹐舉行公開聽證會或提供其他適當方法﹐以允許利害關系方提供證據和看法﹐以及對其他各方的陳述作出答復﹔
(g) 除非正當理由外﹐不得根據議定書(草案)第16條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後少于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以及
(h) 一WTO成員只能在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間內實施一項措施。
貿易轉移指由于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根據議定書(草案)第16條第2、3或7款採取行動而使來自中國的一產品進入一WTO成員的數量增加。 工作組成員還注意到﹐議定書(草案)要求確定任何貿易轉移應是重大的﹐且為處理市場擾亂而採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了此種轉移。
工作組成員同意在確定為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的行動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時應適用客觀標准。需審查的因素包括﹕
(a) 進口至WTO進口成員的中國產品市場份額的實際或迫近增長﹔
(b) 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擬議採取行動的特點或程度﹔
(c) 由于採取或擬議中的行動造成的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實際或迫近增長﹔
(d) 有關產品在該WTO進口成員市場中的供求關系﹔以及
(e) 來自中國的產品對于根據議定書(草案)第16條第2、3或7款實施一措施的一個或多個WTO成員和對于WTO進口成員的出口程度。
為處理重大貿易轉移而採取的措施將在所涉一個或多個WTO成員針對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採取的措施終止後不遲于30天終止。
如採取行動以處理市場擾亂的一個或多個WTO成員向WTO保障措施委員會通知一項行動的任何修改﹐則處理貿易轉移的WTO成員主管機關將確定重大貿易轉移是否仍然存在﹐並決定是否修改、撤銷或維持所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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