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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
A﹒總體情況
1.概述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已經將知識產權(“IPRs”)保護作為其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領域法律和法規的制定可以追溯至20世紀70年代後期。自那時起﹐中國加入了相關的國際公約﹐並積極參加了相關國際組織發起的活動。中國還加強了同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其結果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雖然處于發展的最初階段﹐但其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准。中國現行有效的、 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規章見表A﹐正在進行的改革及其他相關信息見下一段中表B。與實施《TRIPS 協定》有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及措施已經或將要向WTO作出通知﹐應請求可獲得。
表A﹕中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規章
以下三個部分是中國現行有效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規章。作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規章對知識產權保護、執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等具有重要影響。
第一部分﹕關于專利權保護的行政規章清單 第二部分﹕關于商標權保護的行政規章清單
第三部分﹕關于著作權保護的行政規章清單
第一部分 關于專利權保護的行政規章清單
(i) 中國專利局關于向申請人出具優先權證明的辦法(1998年3月1日)
(ii) 中國專利局關于貫徹《專利代理條例》的幾點意見(1991年4月19日)
(iii) 中國專利局關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說明(1987年11月16日)
(iv) 中國專利局公告(第26號)(1989年11月20日)
(v) 中國專利局公告(第27號)(1989年l2月21日)
(vi) 中國專利局公告(第31號)(1991年3月14日)
(vii)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行政復議規程(試行)(1992年12月21日)
(viii)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1989年12月4日)
第二部分 關于商標權保護的行政規章清單
(i)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1988年1月14日)
(ii)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經貿部關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標在國外注冊的通知(1990年 11月19日)
(iii)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1985年3月15日)
(iv)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申請馬德裡商標國際注冊具體辦法(1989年3月2日)
(v)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的通知(1989年10月26日)
(vi) 關于印發《關于出口罐頭食品使用商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1991年10月15日)
(vii)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1992年12月2日)
(viii)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頒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ix)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印制管理辦法(1996年9月5日頒布﹐1998年12月3日訂)
第三部分 關于著作權保護的行政規章清單
(i)國家版權局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1987年12月12日)
(ii) 國家版權局印發《關于當前在對臺文化交流中妥善處理版權問題的報告》和《關于出版臺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年2月8日)
(iii) 國家版權局關于向臺灣出版商轉讓版權注意事項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
(iv) 國家版權局關于地方版權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1988年5月)
(v) 國家版權局關于大陸與臺、港、澳版權貿易合同審核辦法的通知(1988年11月2日)
(vi) 國家版權局關于版權糾紛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1988年12月27日)
(vii) 國家版權局關于當前報刊轉載摘編已發表作品付酬標准暫行規定(1991年8月27日)
(viii)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准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
(ix) 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准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
(x) 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准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
(xi) 中國接收和傳送作者稿費中心關于新聞媒體摘錄已出版作品時接收和傳送稿費的指 示
(xii) 國家版權局關于執行中美知識產權保護諒解備忘錄雙邊著作權保護條款的通知(1992年2月29日)
(xiii)關于加強激光唱盤﹐激光視盤復制管理的緊急通知(1994年4月12日)
(xiv) 新聞出版署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激光唱盤、激光視盤復制管理的緊急通知”若干問題的通知(1994年5月12日)
(xv) 司法部、國家版權局關于在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發揮公正作用的聯合通知(1994年8月29日)
(xvi)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1992年6月4日)
(xvii)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中使用的軟件分類編碼指南
(xviii)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收費項目和標准(1992年4月18日)
中國代表表示﹐為加入《WTO 協定》﹐並為遵守《TRIPS 協定》﹐已對《專利法》做了進一步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涵益《TRIPS 協定》不同領域的有關實施細則的修改﹐也將在中國加入時完成。中國代表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包括實施細則﹐均由人民法院適用和執行。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表B﹕為與《TRIPS 協定》相一致而修改的中國知識產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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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啟動了一項集中的工作計劃﹐以審查和修改與實施《WTO 協定》和中國加入承諾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將要修改和廢除的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清單在此通知工作組。清單的第一部分包括8個法律和法規。清單第二部分包括4個因同樣原因將要修改或廢止的部門規章﹕此清單包括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名稱、修改或廢止的理由以及實施時間。
第一部分 法律和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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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規 |
實施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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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加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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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
加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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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
加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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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加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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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
加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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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植物新品種條例 |
1997年10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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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1993年12月1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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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
2001年10月10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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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部 門 規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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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門 規 章 |
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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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農業、畜牧業和漁業專利管理的暫行規定 |
加入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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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的通知 |
加入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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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發布《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圖書約稿合同》、《出版合同》的通知 |
加入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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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15條第4款的解釋 |
加入時廢止 |
2.負責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機構
中國代表表示﹐目前不同的機構負責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負責專利的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下屬的商標局負責商標注冊﹔版權局負責版權政策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反不正當競爭﹐包括商業秘密的保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SDA”)負責藥品的行政保護﹔海關總署負責邊境措施﹔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負責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信息產業部負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打擊假冒行為。其他機構﹐如新聞出版機構、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參與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3.參加國際知識產權協定的情況
中國政府代表表示﹐中國于1980年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1985年﹐中國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中國是最早簽署《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的國家之一﹐有關該條約的談判于1989年結束。1989年﹐中國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成員國。1992年﹐中國成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1993年﹐中國成為《保護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成員國﹔1994年﹐中國成為《國際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和《商標注冊用貨物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成員國。1995年﹐中國成為《為專利程序目的進行微生物存放的國際承認的布達佩斯條約》成員國﹐並申請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議定書》成員國。1996年﹐中國成為《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成員國。1997年﹐中國成為《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成員國。除上述努力外﹐中國還在烏拉圭回合中參與了《TRIPS 協定》的談判﹐並草簽了《最後文本》。
4.對外國國民適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的《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以及《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中某些規定沒有對外國權利持有人提供國民待遇表示關注。例如﹐《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定義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沒有明確規定對外國個人或組織提供保護。 一些工作組成員進一步表示﹐應全面實施國民待遇﹐從而使地方版權局涉及外國權利持有人的版權執法行為將不再要求由北京的國家版權局授權。
中國代表答復表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對任何外國人應依照中國與該外國簽訂的協議、或依照兩國均為締約方的任何國際公約、或根據互惠原則予以對待。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修改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保證外國權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全面符合《TRIPS 協定》。這將包括調整上一段提及的許可要求﹐以保證國民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B.保護的實質標准﹐包括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
1、版權保護
中國代表指出﹐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與《著作權法實施細則》(1990年5月30日)、《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共同建立了中國版權保護的基本體制。原則上﹐這一體制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和做法。為保護版權和鄰接權﹐該體制不僅規定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規定了行政責任。因此﹐侵權行為可以得到及時和有效的制止﹐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利能夠得到保護。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保護版權及相關權利的現行法律與《TRIPS 協定》的一致性表示關注。特別是﹐成員們注意到有必要澄清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權利﹐並使之與《TRIPS 協定》第14條的要求相一致。此外﹐有必要改進版權執法﹐明確規定保存證據(包括書面證據)的臨時措施﹐以及阻止進一步侵權的救濟措施。
中國代表答復表示﹐認識到中國的版權法律與《TRIPS 協定》之間仍存在一些差距﹐《著作權法》的修改工作已經加快。擬議的修改將澄清使用錄音制品的廣播機構的付酬機制﹐還包括以下規定﹕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的出租權、機械表演權、向公眾傳播權及相關的保護措施、數據庫匯編保護、臨時措施、提高法定賠償金額及強化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中國的版權制度﹐包括《著作權法實施細則》和《實施國際著作權協定的規定》﹐將被修改﹐以保證完全符合中國在《TRIPS 協定》項下的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商標﹐包括服務商標
中國代表表示﹐《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構成了中國的現行商標法律體系。這些法律的目的是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和通行做法﹐為權利持有人提供保護﹐這種保護包含在關于商標注冊的實體和程序規定之中﹐ 也包含在對商標專有權的保護方面。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專用權﹐中國的《商標法》不僅包含民事和刑事責任﹐而且規定了對商標侵權人的行政處罰。這種保護商標專用權的“雙軌制”可以及時有效地防止商標侵權﹐保護這些專用權的合法權益。近年來﹐中國的司法和行政部門在其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了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努力。他們已經處理了一大批國內外有影響的案件﹐給國內外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充分保護﹐得到了國內外權利持有人的肯定。
一些工作組成員重申﹐對中國《商標法》某些規定是否對外國商標所有人提供國民待遇表示關注。他們指出﹐中國的法律要求外國商標所有人使用指定商標代理機構﹐而中國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成員們還指出﹐中國的《商標法》沒有像《TRIRS 協定》所要求的那樣有資格獲得保護。這些標記包括能夠區分貨物和服務的名稱、字母、數字及顏色。此外﹐如商標能否注冊取決于使用﹐則中國的商標法應規定﹐當一個沒有顯著特征的商標基于使用取得了顯著性﹐則有資格進行注冊。成員們還指出﹐中國的法律未明確在當事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並不要求商標的實際使用。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就中國的馳名商標的保護﹐特別是那些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表示關注。中國的法律和法規未具體規定確定一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標准﹐因此成員們無法確定其是否符合《TRIPS 協定》第16條的要求。此外﹐中國已對本國國民擁有的“馳名商標”提供保護﹐但還未對外國人的馳名商標提供此種保護。成員們還指出﹐中國商標法中的某些規定需要延伸到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中國代表表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TRIPS 協定》的進一步實施﹐中國的立法和執法部門也 已經認識到﹐現行《商標法》在一些方面與《TRIPS 協定》和《巴黎公約》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並正准備修改現行《商標法》﹐以完全滿足《TRIPS 協定》的要求。修改將主要針對以下方面﹕增加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字母和數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增加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包括地理標識)的內容﹔引入對官方標志的保護﹕保護馳名商標﹔加入優先權﹔修改現行商標確權體制﹐並且在商標確權問題上為利害關系方提供尋求司法審查的機會﹔打擊一切嚴重侵權行為﹔以及完善商標侵權賠償制度。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3.地理標識﹐包括原產地名稱
中國代表表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規章對地理標識﹐包括原產地名稱﹐提供了部分保護。修改後的《商標法》將對地理標識保護作出專門規定。
一些工作組成員注意到中國在保護地理標識方面取得的進展﹐重申中國立法與《TRIPS 協定》(第22、23和24條)所規定的義務相一致的重要性。中國代表同意這種評估﹐並重申中國完全遵守《TRIPS 協定》關于地理標識的有關條款的意願。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工業設計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專利法》中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要求的規定似乎已經執行了《TRIPS 協定》關于工業設計的實質部分。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是紡織品設計方面。這些成員指出﹐WTO成員的設計可以根據中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得到保護。成員們敦促中國將這種保護引入其法律﹐並對國內的紡織品設計提供此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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