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十) |
|
 |
| |
|
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
5.專利
中國代表表示﹐為准備加入﹐中國于1992年對《專利法》進行了首次修改。中國在主要條款和保護標准方面﹐已經採取措施增加與《TRIPS 協定》的一致性。為提高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特別是專利保護意識﹐與《TRIPS 協定》相一致﹐並為促進發明和發明的商業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2000年8月25日批准了《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後的《專利法》將于2001年7月1日生效﹐包括以下要素﹕(1)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第11條)﹔(2)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或專利﹐復審和宣布無效的最終裁決將由人民法院作出﹐但《專利法》修改前已獲得的發明專利除外(第41和46條)﹔(3)在提起訴訟程序之前﹐專利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臨時措施﹐如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提供財產保全(第61條)﹔以及(4)給予強制許可的條件將得到進一步澄清﹐並使之與《TRIPS 協定》相一致。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成立以來﹐非常重視在知識產權執法方面﹐特別是在處理部門問題和解決重要案件方面﹐加強與相關部委的聯系和協調。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還採取措施改進地方專利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例如﹐1999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了一次由地方專利主管機關代表參加的全國性工作會議。與會者總結了他們在過去兩年內的執法實踐﹐並交流了旨在加強專利保護的地方立法工作經驗﹕會議還要求建立重大專利案件報告和備案制度。
中國代表指出﹐就專利保護范圍和植物新品種保護而言﹐中國已經滿足了《TRIPS 協定》第27條的要求。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中國參照了《TRIPS 協定》草案中的有關規定修改了其中的第25條﹐並將專利的保護范圍擴大至食品、飲抖、調味品、藥品和通過化學手段獲得的物質。排除專利保護的范圍局限于“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他進一步指出﹐中國《專利法》第5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盡管從字面意義上講﹐中國《專利法》第5條與《TRIPS 協定》存在差別﹐但是在實踐中﹐在審查專利申請時﹐對“違反國家法律”的解釋被限定為﹐“如果中國法律禁止銷售某種專利產品、或禁止銷售以某種已獲專利的方法生產的產品﹐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5條對該產品的發明或該生產方法的發明拒絕授予專利權”。 因此﹐他總結說﹐實質上﹐中國所適用的《專利法》第5條與《TRIPS 協定》並沒有區別。盡管如此﹐中國將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這一規定的執行與《TRIPS 協定》第27條第2款完全相符﹐該款規定﹕“各成員可拒絕對某些發明授予專利權﹐如在其領土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種拒絕授予並非僅因為此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關于《TRIPS 協定》第28條(授予的權利)﹐中國代表表示﹐基于以下理由﹐中國的《專利法》已經與《TRIPS 協定》的要求完全相符。首先﹐在199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第11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為生產和經營目的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一修改擴大了專利權人的權利范圍﹐即增加了“禁止進口權”和“專利方法的效力及于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新內容。其次﹐2000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對第11條再次進行了修改。引入了一個新規定﹐即授權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對專利產品或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進行許諾銷售。所以﹐就“專利權人的權利”來說﹐中國的《專利法》已經完全滿足了《TRIPS 協定》的要求。
根據1992年的修正案﹐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專利法》為公共利益和從屬專利規定了基于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關于對從屬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條件﹐《專利法》規定後一個發明應在技術上較前一個更為先進。《TRIPS 協定》規定﹐“與第一專利中要求的發明相比﹐第二專利中要求的發明應包含重要的、具有巨大經濟意義的技術進步”(第31條(1)項(i)目)。由于《TRIPS 協定》中的規定更加透明且易于操作﹐《TRIPS 協定》中的有關表述被引入了新的修正案。此外﹐1992年《專利法實施細則》所包含的關于頒發強制許可的下列限制條件已被移入新的《專利法》﹐以使之更具權威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頒發強制許可實施專利的決定在范圍和時間方面應有所限制﹔當導致此種強制許可的情況不再存在而且不可能再次出現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在審查後可終止強制許可﹐以上內容已並入《專利法》(1992年《專利法實施細則》原第68條現已移入修改後的《專利法》第52條) 。
中國代表表示﹐在1992年修改《專利法》後﹐中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關于強制許可的規定總體上滿足了《TRIPS 協定》的要求。但是﹐中國的規定中一些用詞和表述仍與《TRIPS 協定》不同﹐在有關強制許可的行政法律程序方面﹐這些規定需要改進。因此﹐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的《專利法》中﹐對有關強制許可規定的相應修正和修改主要是在以下兩點﹕(1)《專利法》第53條由原來的“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以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改為“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以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及(2)經適當調整後﹐1992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3條關于強制許可時間、范圍和終止的規定並入修改後的《專利法》第52條。在作出上述修改之後﹐中國《專利法》中關于強制許可的規定結構更加清晰﹐內容更加完善。在中國代表看來﹐這些規定完全符合《TRIPS 協定》。他還補充表示﹐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頒發過任何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些工作組成員注意到中國代表所引述的專利強制許可方面有關規定的改進。但是﹐ 一些成員要求澄清受《專利法》強制許可規定制約的事項。
對此﹐中國代表同意﹐《TRIPS 協定》第31條的要求仍未包含在中國法律之中﹐因此將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保證﹕(1)只有在擬使用者在此種使用之前已經按合理商業條款和條件努力從權利持有人處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方可允許未經權利持有人授權的使用﹐但在全國處于緊急狀態或在其他極端緊急的情況下、或在公共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並符合第31條(b)項的其他規定的可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2)在每一種情況下應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適當報酬﹐同時考慮授權的經濟價值(第31條(h)項)﹔(3)任何此種使用的授權應主要為供應授權此種使用的成員的國內市場(第31條(f)項)﹔以及(4)如果是半導體技術﹐則使用的范圍和時間僅限于公共非商業性使用﹐或用于補救經司法或行政程序確定的限制競爭行為(第31條(c)項)。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關于《TRIPS 協定》第32條(撤銷/無效)﹐中國代表表示﹐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第41條和第46條﹐專利申請人或發明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如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關于復審或無效的裁決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這一修改使中國的《專利法》與《TRIPS 協定》關于行政決定接受司法審查的有關規定完全一致。
關于專利權的保護期﹐中國代表表示﹐早在1992年﹐當中國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第45條(第二次修改後改為第42條)即修改為﹕“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因此﹐中國《專利法》在專利權保護期方面早已與《TRIPS 協定》第26條和第33條相一致。
關于《TRIPS 協定》第34條(方法專利﹕舉證責任)﹐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專利法》在1992年和2000年進行了修改﹐目前已與《TRIPS 協定》完全一致。修改後的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侵權糾紛與制造新產品的方法專利相關時﹐制造同樣產品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證明其制造產品所使用的是不同的方法”。
6.植物新品種保護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是1978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的締約國。1997年3月﹐國務院制定並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從而以與《TRIPS 協定》要求相一致的獨特方式對植物新品種提供了保護。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對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新品種享有專有權。未經新品種權利所有人(簡稱“新品種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獲授權新品種的繁育材料﹐或為商業目的在生產另一新品種的繁育材料中反復使用獲授權新品種的繁育材料。該條例還規定了非自願許可的條件。新品種權的保護期限為﹐從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15年。
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是1989年《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最早的簽字國之一。執行中國在《TRIPS 協定》第二部分第 6節項下義務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已于2001年4月頒布﹐並將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正在加強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以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的快速發展。該條例規定了對布圖設計的保護﹐據此﹐以下行為如未獲權利持有人授權則為非法﹕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分銷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含此種集成電路的物品﹐只要該集成電路仍然包含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例外條款和非自願許可條款與《TRIPS 協定》第37條相一致。保護期為10年﹐自提交注冊申請之日起算﹐或自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時起算。此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條約》第2至7條(除第6條第3款外)、第12條和第16條第3款的規定是一致的。
8.對未披露信息﹐包括商業秘密和試驗數據的要求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為防止提交中國主管機關以獲得藥品和農業化學物質銷售許可的未披露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受到不正當商業利用和披露而提供的保護表示關注。他們指出﹐中國的法律雖然似乎禁止政府官員披露信息﹐但是並未按《TRIPS 協定》第39條第3款的要求﹐包含關于防止不正當商業利用的規定。一些成員要求中國在其法律和法規中明確規定﹐中國將防止對為獲得使用新化學成份的藥品或農業化學物質的銷售許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受到不正當商業利用﹐規定在數據提交人得到銷售許可之日起至少6年內﹐除提交此類數據的人以外﹐任何人未經最初提交數據的人許可﹐不得以此數據為基礎申請產品的銷售許可。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經營者不得侵犯商業秘密。根據該條﹐明知或應當知道其行為屬于前款所列非法行為的第三方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任何可以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有實用性﹐並且權利人已對其採取保密措施的、不為公眾知曉的技術信息或商業經營信息。他還表示﹐《刑法》第219條對商業秘密也有類似定義。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為遵守《TRIPS 協定》第39條第3款﹐中國將對為申請使用新化學成份的藥品或農業化學品的銷售許可而按要求提交中國主管機關的未披露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提供有效保護﹐以防止不正當商業利用﹐但披露這些數據是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或已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該數據受到不正當商業利用的情況除外。這種保護包括﹐採用並制定法律和法規﹐以保證自中國政府向數據提供者授予銷售許可之日起至少6年內﹐除數據提供者外﹐未經數據提供者允許﹐任何人不得以該數據為基礎申請產品銷售許可。在此期間﹐對于任何第二個申請銷售許可的人﹐只有當其提交自己的數據時方可被授予銷售許可。所有使用新化學成份的藥品或農業化學物質均可受到此種數據保護﹐無論其是否受專利保護。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C.控制濫用知識產權的措施
中國代表表示﹐《專利法》中有關于強制許可可以防止專利權被濫用的規定。他還表示﹐《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訂立商標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的質量。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關于控制限制競爭的許可行為或條件的規則與《TRIPS 協定》第40條下的義務的一致性表示關注。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立法將遵守這些義務﹐特別是與其他成員進行磋商的要求。他表示﹐這些規則將普遍適用于所有知識產權。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D﹒執行
1.總體情況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政府在執法方面仍需作出進一步努力表示關注。他們還指出﹐中國應加強為所有權利持有人而執行所有知識產權的立法框架。中國代表表示﹐如在中國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自1992年起﹐根據各自專業人員組成的情況﹐在北京和上海等一些主要城市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根據中國的立法﹐個人和企業將對其所有侵權行為負責﹐並將承擔民事和/或刑事責任。如任何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則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構成犯罪﹐直接責任人將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處拘役或罰金。
一些工作組成員進一步敦促中國保證有關部門積極執法﹐以明顯減少目前嚴重的盜版和假冒商標現象。採取的行動應當包括關閉制造設施以及市場和零售商店﹐如果它們因為侵權行為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打擊知識產權盜版的措施一直很嚴厲。在司法方面﹐各級法院一直注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工作。在行政方面﹐各級行政機關非常注重加強反盜版工作。此外﹐行政主管機關還加強了針對公眾的法律出版和教育工作﹐以保證中國的法律環境能夠滿足執行《TRIPS 協定》的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民事訴訟程序和救濟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一些使知識產權持有人難以通過法院保護其權利的做法表示關注。中國以請求的損害賠償額為基數計算訴訟案件受理費的體制﹐使提起大規模侵權訴訟的費用變得不必要地昂貴。這些成員還對以侵權人利潤為基礎計算損失的做法表示關注。這一做法﹐再加上中國關于要求實際銷售的證據而不考慮存貨和過去的行為而確定利潤水平的規則﹐往往導致賠償的數額不足以補償權利持有人所受到的損害。
中國代表表示﹐《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科技研究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他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響、賠償損失。他還指出﹐《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也有類似規定。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TRIPS 協定》第42條和第43條將根據民事訴訟的司法規則得到有效實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中國代表確認﹐有關實施細則將被修改﹐以保證完全符合《TRIPS 協定》第45條和第46條的規定﹐從而使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所實施的行為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情況下﹐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的賠償應當足以補償權利持有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損失。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臨時措施
工作組成員指出﹐《TRIPS 協定》要求司法機關應有權責令採取迅速而有效的臨時措施﹐以(1)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發生﹐特別是防止分銷或銷售侵權產品﹐及(2)保存被指控侵權行為的證據。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有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但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授權人民法院在一方正式提起法律訴訟之前採取措施制止侵權。為增強法律對侵權行為的震懾力﹐保證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不會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也為遵守《TRIPS 協定》﹐中國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引入了關于臨時措施的第61條﹐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專利法》第61條並沒有完全包括《TRIPS 協定》第44條的所有要求表示關注﹐並認為專利權人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持有人是否可以援引類似程序仍不明確。
中國代表表示﹐《專利法》第61條將以完全符合《TRIPS 協定》第50條第1至4款規定的方式實施。他還表示﹐《專利法》第61條中的“合理證據”的含義﹐將通過實施細則澄清為﹐“任何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以使司法機關有足夠程度的確定性確信該申請人為權利持有人﹐且該申請人的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這種侵害即將發生﹐並且有權責令申請人提供足以保護被告和防止濫用的保證金或相當的擔保”。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行政程序和救濟
工作組成員注意到﹐中國大多數知識產權執法是通過行政行為。在這方面﹐一些成員對中國行政處罰偏輕﹐同時提起刑事訴訟的門檻較高﹐使中國的知識產權執行變得很困難的狀況表示關注。行政處罰一般僅導致少量罰款和損失侵權存貨。成員們還強調行政機關有必要將更多的案件﹐包括屢犯和故意的盜版和假冒商標案件﹐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提起刑事訴訟。
中國代表表示﹐《商標法》規定﹐當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被侵權的權利持有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被侵權的權利持有人的損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縣級以上地方機構還可對侵權人處以罰款。《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方可以請求專利事務行政主管機關對侵權行為進行處理。行政主管機關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應當事方的請求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著作權法》規定﹐版權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對實施侵權行為的任何人處以沒收非法所得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大多數知識產權執法行為都導致對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理。他指出了為加強行政主管機關處罰力度而作出的不斷努力及對知識產權執法的更加重視。中國代表確認﹐政府將繼續加強執法努力﹐包括採取更有效的行政處罰措施。有關部門﹐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版權局﹐現在有權沒收用來制造假冒和盜版產品的設備和其他侵權證據。這些有關部門將被鼓勵行使查繳和保全如存貨和文件等侵權證據的權力。行政主管機關將有權實施充分的處罰措施﹐以防止或震懾進一步的侵權行為﹐並被鼓勵行使該權力。適當的案件﹐包括那些涉及屢犯和故意盜版和假冒的案件﹐將被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刑法的規定起訴。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特殊邊境措施
中國代表表示﹐1995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一項關于知識產權邊境執法措施的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該條例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根據該條例﹐中國海關必須採取措施扣留那些被證明為侵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的進出口貨物。中國海關被授權檢查任何被懷疑侵權的裝運貨物﹐並在證明屬實的情況下沒收貨物。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現行的邊境措施與《TRIPS 協定》第51條至第60條下的義務的相符性表示關注﹐特別是關于海關中止放行進入自由流通的規定(第51條)、啟動該程序的證據規則(第52條)、旨在保護被告的保證金要求(第53條)、中止放行的通知規則(第54條)及其期限(第55條)、貨物被錯誤扣押時對進口商進行賠償的規定(第56條)以及關于權利持有人要求檢查被扣押的貨物的機會(第57條)的規定。此外﹐一些成員還對有關機關依職權的行動及其條件的規定(第58條)的一致性、對侵權貨物提供的救濟(第59條)以及適用于微量進口規則的數量(第60條)表示關注。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向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提供與《TRIPS協定》(第51條至第60條)的有關規定完全一致的、有關邊境措施的程序。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刑事程序
中國代表表示﹐《刑法》第213條至第220條(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侵犯權利持有人的注冊商標權、專利權、版權或商業秘密﹐且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刑事程序不能被有效地用以打擊盜版和假冒行為表示關注。特別是﹐提起刑事訴訟的現行適用的金額標准非常高﹐很少能達到。應降低這種金額標准﹐以便訴訟能夠有效震懾以後的盜版和假冒行為。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行政主管機關將建議司法機關作出必要調整﹐降低金額標准﹐以解決這些關注。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鑒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先進性﹐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全面適用《TRIPS 協定》的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
| 2007年9月19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