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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
1.許可
一些工作組成員歡迎中國正在作出的關于增加透明度和向各國政府及服務提供者就包括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在內的與GATS有關的任何事項提供信息的廣泛和全面的承諾。盡管如此﹐這些成員仍對中國現行服務體制缺乏透明度表示關注﹐特別是在獲得、延長、換發、拒絕和終止許可證和在中國市場提供服務所需其他批准以及對此類行為(下稱“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的申訴方面。為了與《WTO協定》規定﹐包括議定書(草案)和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相一致﹐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本身不應構成市場准入的壁壘﹐且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這些成員還認為﹐自加入時起﹐中國應該公布(1)負責授權、批准或管理中國已作出具體承諾的服務部門的主管機關的清單﹐及(2)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
中國代表確認﹐將適用第332段關于公布負責授權、批准或管理每一服務部門服務活動的主管機關清單﹐包括由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授權的組織。中國代表還確認﹐中國將自加入時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中國所有的許可程序和條件。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還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保證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不構成市場准入的壁壘﹐且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過必要的限度。依照中國在《WTO 協定》、議定書(草案)及其具體承諾減讓表項下的承諾﹐中國代表確認﹐對于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包含的服務﹐中國將保證﹕
(a) 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在生效前公布﹔
(b) 在公布的內容中﹐中國將列明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中所有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的合理時限﹕
(c) 申請人不經單獨邀請即可申請許可﹔
(d) 收取的任何費用(不應被理解為包括通過拍賣或投標過程所確定的費用)將與處理申請所需行政費用相當﹔
(e) 中國的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將通知申請者根據中國國內法律和法規其申請是否被視為完備﹐如申請不完備﹐則應明確使申請完備所需的額外信息﹐並給予改正不足的機會﹔
(f) 對所有申請將迅速作出決定﹔
(g) 如申請被終止或被拒絕﹐則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被終止或被拒絕的原因。申請人將有可能自行決定重新提交已解決被終止或被拒絕原因的新的申請﹔
(h) 如申請獲得批准﹐則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許可或批准將可使申請人在為財政和其他類似行政管理目的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公司注冊後即可開始其商業經營。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法規要求﹐並依照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注冊將在遞交完備文件後的2個月內完成﹔
(i) 如中國要求向專業人員發放許可須進行考試﹐則此類考試將確定在合理的時間間隔進行。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保持管理者獨立于其所管理的對象問題表示關注。中國代表確認﹐對于包括在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中的服務部門﹐相關管理機關將獨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務提供者﹐且不對其負責﹐但快遞和鐵路運輸服務除外。對于這些例外的部門﹐中國將遵守《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的其他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與WTO成員進行磋商並制定符合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以及中國在GATS項下義務的、關于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世界行為守則》提供了規范無固定地點銷售的堅實的道德基礎。
對于工作組成員提出的關于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某些術語的問題﹐中方代表確認如下﹕
(a) “統括保單”指對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點的財產和責任進行統一承保的保單。統括保單只能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省級分公司的業務部門出具。其他分支機構不允許出具統括保單。
(i) 對于保險標的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統括保單業務。
如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項目)的投資者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則投資者可自位于投資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點的保險公司購買統括保單。
1.保險標的的投資全部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投資者的投資額佔總投資額的15%以上。
2.部分投資來自國外、部分投資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中國投資者的投資額佔國內總投資的15%以上。
對于全部投資取自國外的項目﹐每個保險公司均可以統括保單的形式提供保險范圍。
(ii) 對于涵蓋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險標的的統括保單。
對于位于不同地點、由同一法人擁有的保險標的(不包括金融、鐵路和郵電行業和企業)﹐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可出具統括保單。
1.出于支付保費稅的考慮﹐允許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組成的保險公司出具統括保單。
2.如保險標的50%以上的保險金額來自一大中型城市﹐則位于該城市的保險公司可被允許出具統括保單﹐無論該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是否位于該城市內。
(b) 大型商業險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對任何大型商業企業承擔的保險風險﹕加入時﹐年保費總收入超過8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加入1年後﹐年保費總收入超過6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1.8億元人民幣﹔加入2年後﹐年保費總收入超過4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c) 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的法定保險僅限于下列具體類別﹐且不再增加其他險種或產品﹕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公共汽車和其他商業運載工具駕駛員和運營者責任險。
(d) 中國代表確認﹐對“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險”定義的任何變更將與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及中國在GATS項下的義務相一致﹐以便逐步開放對這些服務部門的准入。
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工作組成員歡迎中國承諾允許保險公司在符合逐步取消地域限制的情況下設立內部分支機構。一些成員指出﹐中國根據GATS第16條和第17條在減讓表中列出了作為限制條件的外國保險公司申請在中國提供服務方面必須滿足的資格條件。這些資格條件與在一WTO成員境內的最短設立時間、總資產額以及在中國維持代表處等有關。這些資格條件不應適用于已在中國設立的、尋求設立分公司或支公司授權的外國保險公司。中國代表確認﹐對于申請獲得進入中國市場許可的外國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不適用于已在中國設立的、尋求設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他還確認﹐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單獨的法律實體﹐且中國將在此基礎上、並在符合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包括最惠國待遇規定的情況下﹐據此允許設立內部分支機構。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合作伙伴的選擇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被允許與外國服務提供者進行合營的中國公司設置條件的現行做法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表示﹐這種做法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配額﹐因為符合這些條件的潛在合資伙伴的數量可能是有限的。中國代表確認﹐外國服務提供者將能夠與自己選擇的任何中國實體進行合營﹐包括合資企業經營行業以外的中國實體﹐只要該中國合作伙伴是在中國合法設立的。此種合資企業應在與國內企業相同的基礎上﹐滿足審慎要求和具體部門要求﹐這些要求必須是可以公開獲得的。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3.股權的調整
中國代表確認﹐已設立的合資企業的中外合作伙伴將可以討論修改他們各自在合資企業中的參股水平﹐並在雙方達成協議且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情況下﹐實施該項修改。中國代表確認﹐如此種協議符合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的相關股權承諾﹐則將獲得批准。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保險部門中設立商業機構的以往經驗要求
中國代表確認﹐如新實體繼續提供保險服務﹐則一保險公司的合並、分拆、改組或法律形式的其他變更不會影響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包含的以往經驗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5.檢驗服務
對于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不再保留具有對外國和合資商品檢驗機構的經營構成壁壘作用的要求﹐除非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另有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市場調查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市場調查活動表示關注。對于工作組成員在這方面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對市場調查服務的預先批准要求﹐這種市場調查服務被定義為旨在獲得關于一組織的產品在市場中的前景和表現的信息的調查服務﹐包括市場分析(市場的規模和其他特點)及對消費者態度和喜好的分析。在中國注冊的從事此類服務的市場調查公司﹐只需將調查方案和問卷表格向省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備案。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法律服務
對于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澄清﹐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列“中國執業律師”指獲得律師資格證書、持有中國執業許可並在一中國律師事務所注冊執業的中國公民。
8.少數股持有者的權利
對于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國代表確認﹐盡管中國在一些部門限制了其市場准入承諾﹐只允許外國人持有少數股權﹐但是少數股持有者可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及措施行使其在投資中的權利。此外﹐WTO成員可訴諸WTO爭端解決以保證中國服務貿易減讓表中的所有承諾得到實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9.具體承諾減讓表
載入議定書(草案)附件9的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包含中國在服務貿易方面的市場准入承諾。
七、其他問題
1.通知
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向所獲授權涵蓋通知主題的WTO機構提交議定書(草案)和工作組報告書所要求的通知。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在與議定書(草案)第18條第1款和附件1A相一致的情況下﹐向這些機構提交其通知。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2.特殊貿易安排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與第三國和單獨關稅區的一些特殊貿易安排﹐包括易貨貿易安排﹐表示特別關注﹐這些成員認為這些安排不符合WTO要求。對此﹐中國代表憶及中國在議定書(草案)第4條中所作承諾。
3.透明度
一些成員對適用于《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所涵蓋事項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缺乏透明度表示關注。特別是﹐一些成員指出﹐在找到和獲得各部委以及各省和其他地方主管機關的法規或採取的其他措施的副本方面存在困難。法規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特別是地方各級主管機關的法律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至關重要﹐因為這些主管機關經常對中央政府更原則性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如何實施作出具體規定﹐並經常在不同管轄范圍內出現差異。這些成員強調需要及時收到此種信息﹐以便政府和貿易商能夠為符合此類規定作好准備﹐並可在實施和執行此類措施方面行使自己的權利。這些成員強調﹐此種提前公布對于增加安全和可預測的貿易關系的重要性。這些成員注意到﹐國際互聯網和其他手段的發展保證了所有各級政府機關的信息可以匯集一處﹐並可以容易獲得。創立和維持單一和權威性的刊物和咨詢點將大大便利信息傳播﹐並有助于促進遵守。
對此﹐中國代表指出﹐中國政府定期出版提供中國外貿體制信息的刊物﹐如外經貿部出版的《對外經濟貿易年鑒》和《外經貿部公告》﹔國家統計局出版的《中國統計年鑒》﹔海關總署編輯和出版的《中國海關統計》(季刊)。有關對外貿易的中國法律和國務院法規以及各部委的規章均對外公布。此類法律、法規和規章可在《國務院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匯編》以及《外經貿部文告》中獲得。有關對外貿易的行政法規和指令還在外經貿部的政府網站(http://www.moftec.gov.cn)和出版物上公布。
他進一步指出﹐不存在影響進出口的外匯限制。有關外匯措施的信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並可在該局網站(http://www.safe.gov.cn)和通過新聞媒體獲得。
中國代表指出﹐關于進出口管理的信息將在《國際商報》和《外經貿部文告》上公布。
他還指出﹐中國的海關法規、進出口關稅稅率和海關程序均在《國務院公報》和新聞媒體上公布﹐應請求可獲得。關于關稅稅率實施、完稅價格和關稅的確定、退還和關稅的收回的程序以及減免稅的有關程序也予以公布。海關還每月公布以協調稅制8位稅目為基礎的按照原產地和最終目的地計算的海關統計。
中國代表指出﹐中國與其貿易伙伴之間締結的任何雙邊貿易協定以及這些協定項下的換貨議定書(草案)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匯編》中公布。他還指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名錄》和《中國外貿公司和組織》是兩份介紹中國外貿公司和其他從事外貿的企業的出版物。
中國代表表示﹐完整的官方刊物名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文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中國代表確認﹐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公布將包括生效日期。還將包括受到一特定措施影響的產品和服務﹐按適當的稅號和CPC分類確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按照適當的分類和服務(如相關)﹐在官方刊物上公布負責授權、批准或管理服務活動的所有機構的名單﹐包括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組織﹐無論通過發放許可還是其他批准形式。獲得此類許可證或批准的程序和條件也應公布。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中國代表確認﹐《WTO 協定》或議定書(草案)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均不得作為保密信息而拒絕提供﹐但議定書(草案)第2條(C)節所確定的原因除外﹐或除非該信息的披露將明顯損害一公私企業合法商業利益。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使WTO成員獲得譯成一種或多種WTO正式語文的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並將盡最大可能在實施或執行前﹐但無論如何不遲于實施或執行後90天使WTO成員可獲得這些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工作組成員還要求中國設立一咨詢點﹐在其中可獲得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及其他措施的信息。
中國代表確認﹐將設立或指定一個或多個咨詢點﹐在咨詢點中可獲得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並將向WTO通知任何咨詢點及其職責。該信息應包括負責實施一特定措施的國家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包括聯絡點)的名稱。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4.政府採購
中國代表表示﹐為了促進中國的政府採購制度﹐財政部于1998年4月頒布了《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是根據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的基本精神﹐依據聯合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示范法》的有關規定﹐並參考部分WTO成員的政府採購法律和法規制定的。其中規定的有關政府採購的政策和程序是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中國在進行政府採購時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效及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則。 目前﹐中國正在制定《政府採購法》。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應成為GPA的參加方﹐在加入GPA之前﹐中國應以透明和非歧視的方式進行所有政府採購。這些成員指出﹐中國專門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共實體將不從事政府採購﹐因此管理這些實體採購做法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將完全遵守WTO的要求。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有意成為GPA的參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級所有政府實體﹐以及專門從事商業活動以外的公共實體﹐將以透明的方式從事其採購﹐並按照最惠國待遇的原則﹐向所有外國供應商提供參與採購的平等機會﹐即﹕如一項採購向外國供應商開放﹐則將向所有外國供應商提供參加該項採購的平等機會(例如﹐通過招標程序)。此類實體的採購將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眾可獲得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行政決定以及程序(包括標准合同條款)的約束。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注意到中國有意成為GPA參加方﹐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應自加入時起成為GPA觀察員﹐並應在加入後2年內通過提交附錄1出價﹐開始加入該協定的談判。
中國代表答復表示﹐中國將自加入時起成為GPA觀察員﹐並將盡快通過提交附錄1出價﹐開始加入該協定的談判。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八、結 論
工作組注意到本報告書所反映的中國關于其外貿制度的說明和聲明。工作組注意到中國就某些具體事項所作承諾﹐這些承諾載入本報告書第18至19、22至23、35至36、40、42、46至47、49、60、62、64、68、70、73、75、78至79、83至84、86、91至93、96、100至103、107、111、115至117、119至120、122至123、126至132、136、138、140、143、145、146、148、152、154、157、162、165、167至168、170至174、177至178、180、182、184至185、187、190至197、199至200、203至207、210、212至213、215、217、222至223、225、227至228、231至235、238、240至242、252、256、259、263、265﹐270、275、284、286、288、291、292、296、299、302、303、304至305、307至310、312至318、320、322、331至334、336、339以及341段中﹐並注意到這些承諾已並入議定書(草案)第1條第2款。
在對中國外貿制度進行審查之後﹐並根據中國所作說明、承諾和減讓﹐工作組得出結論﹐應邀請中國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2條加入該協定。為此﹐工作組制定了本報告書附錄所載決定(草案)和議定書(草案)﹐並注意到議定書(草案)所附中國貨物貿易減讓和承諾表(WT/ACC/CHN/49/Add.1號文件)及服務貿易減讓和承諾表(WT/ACC/CHN/49/Add.2號文件)。建議總理事會在通過本報告書時通過這些文件。待決定(草案)獲得通過後﹐議定書(草案)將開放供中國接受﹐中國接受該議定書(草案)後第30天將成為WTO成員。工作組因此同意已完成關于中國加入《WTO 協定》談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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