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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六、七部分)

第六部分﹕機構

  第24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及附屬機構
  24.1 特此設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由每一成員的代表組成。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每年應至少召開2次會議﹐或按本協定有關規定所設想的在任何成員請求下召開會議。委員會應履行本協定項下或各成員指定的職責﹐並應向各成員提供機會﹐就有關本協定的運用或促進其目標實現的任何事項進行磋商。WTO秘書處擔任委員會的秘書處。
  24.2 委員會可酌情設立附屬機構。
  24.3 委員會應設立由5名在補貼和貿易關系領域的資深獨立人士組成的常設專家小組。專家將由委員會選舉﹐每年更換其中1名。可請求常設專家小組按第4條第5款的規定﹐向專家組提供協助。委員會也可就任何補貼的存在和性質的問題尋求咨詢意見。
  24.4 任何成員均可征求常設專家小組的意見﹐小組可就該成員擬議實施的或當前維持的任何補貼的性質提供咨詢意見。此類咨詢意見屬機密﹐不得在第7條下的程序中援引。
  24.5 委員會及任何附屬機構在行使其職能時﹐可向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來源進行咨詢和尋求信息。但是﹐委員會或附屬機構在向一成員管轄范圍內的一來源尋求此類信息之前﹐應通知所涉及的成員。

第七部分﹕通知和監督

  第25條
  通知
  25.1 各成員同意﹐在不損害GATT 1994第16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下﹐其補貼通知應不遲于每年6月30日提交﹐且應符合第2款至第6款的規定。
  25.2 各成員應通知在其領土內給予或維持的、按第1條第1款的規定且屬第2條范圍內的任何專向性補貼。
  25.3 通知的內容應足夠具體﹐以便其他成員能夠評估貿易影響並了解所通知的補貼計劃的運作情況。在這方面﹐在不損害有關補貼問卷1的內容和形式的情況下﹐各成員應保證其通知包含下列信息﹕
  (i) 補貼的形式(即贈款、貸款、稅收優惠等)﹔
  (ii) 單位補貼量﹐在此點不可能提供的情況下﹐為用于該補貼的預算總額或年度預算額(如可能﹐可表明上一年平均單位補貼量)﹔
  (iii) 政策目標和/或補貼的目的﹔
  (iv) 補貼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時限﹔
  (v) 可據以評估補貼的貿易影響的統計數據。
  25.4 如一通知中未涉及第3款中的具體要點﹐則應在該通知中提供說明。
  25.5 如補貼給予特定產品或部門﹐則通知應按產品或部門編制。
  25.6 如成員認為在其領土內不存在根據GATT 1994第16條第1款和本協定需要作出通知的措施﹐則應將此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處。
  25.7 各成員認識到﹐關于一措施的通知並不預斷該措施在GATT 1994和本協定項下的法律地位、在本協定項下的影響或措施本身的性質。
  25.8 任何成員可隨時提出書面請求﹐請求提供有關另一成員給予或維持的任何補貼的性質和范圍的信息(包括第四部分所指的任何補貼)﹐或請求說明一具體措施被視為不受通知要求約束的原因。
  25.9 收到上述請求的成員應盡快和全面地提供此類信息﹐並應隨時准備應請求向提出請求的成員提供額外信息。特別是﹐它們應提供足夠詳細的信息﹐以使其他成員能夠評估其是否符合本協定的規定。任何認為此類信息未予提供的成員可提請委員會注意此事項。
  25.10 認為另一成員的任何措施具有補貼作用而未依照GATT 1994第16條和本條的規定作出通知的任何成員可提請該另一成員注意此事項。如被指控的補貼此後仍未迅速作出通知﹐則該成員自己可將被指控的所涉補貼提請委員會注意。
  25.11 各成員應立刻通知委員會其對反補貼稅採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終行動。此類報告應可從秘書處獲得﹐供其他成員檢查。各成員還應每半年提交關于在過去6個月內採取的任何反補貼稅行動的報告。半年期報告應以議定的標准格式提交。
  25.12 每一成員應通知委員會﹕(a)哪一個主管機關負責發起和進行第11條所指的調查﹐及(b)適用于發起和進行此類調查的國內程序。

  第26條
  監督
  26.1 委員會應在3年一屆的特別會議上審議根據GATT 1994第16條第1款和本協定第25條第1款提交的新的和全面的通知。在兩屆特別會議之間提交的通知(更新通知)應在委員會的每次例會上審議。
  26.2 委員會應在每次例會上審議根據第25條第11款提交的報告。


20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