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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建立統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預見和非歧視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公歷年度內﹐國家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減讓表所承諾的配額量﹐確定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產品的年度市場准入數量﹔配額量內的農產品進口適用于關稅配額內稅率﹐配額量外的農產品進口適用于關稅配額外稅率。溢裝、短裝部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產品品種為﹕小麥、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櫚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條。具體品種及稅目另行公布。

  第四條 小麥、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櫚油、食糖、棉花分為國營貿易配額和非國營貿易配額。國營貿易配額需通過國營貿易企業進口﹔非國營貿易配額﹐可以通過國營貿易企業或有貿易權的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也可以直接進口。

  羊毛、毛條實行進口指定公司經營﹐按外經貿部《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為全球配額。

  第六條 關稅配額實行貿易方式全口徑管理。所有貿易方式進口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商品均納入關稅配額管理范圍。

  第七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計委”)統一管理。

  第八條 國家計委委托授權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接收申請者的申請並將申請轉送國家計委﹔

  (二)接收咨詢並將其轉達國家計委﹔

  (三)核實申請者的申請﹐以確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標准﹔

  (四)通知申請者其申請中的任何不足之處﹐向申請者提供消除其申請中不足之處的機會﹔

  (五)將國家計委作出的關稅配額分配和再分配決定﹐通知給最終用戶﹐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經過批准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國家計委授權機構名單(以下簡稱“授權機構”)詳見附件一。

  第九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分為A類、B類兩種。《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見附件二)為一般貿易進口關稅配額﹐適用于一般貿易、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援助、捐贈等方式進口(不包括加工貿易)﹔《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見附件三)適用于加工貿易方式進口。

  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產品﹐免予領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第二章 申請

 

第十條 一般貿易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國家計委于申請期前1個月在《中國經濟導報》、《國際商報》以及中國經濟信息網(http://www.cei.gov.cn/)、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網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種農產品下一年度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及申請關稅配額的具體條件﹐同時公布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確定的關稅配額商品稅目及配額內稅率、配額外稅率。

  第十一條 國家計委授權機構負責受理屬地范圍內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十二條 國家計委授權機構根據公布的具體條件﹐審核申請者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資料﹐並于11月30日前將符合申領標准的申請轉報國家計委。

  第十三條 加工貿易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者﹐需在外經貿部門審批加工貿易合同並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後﹐憑外經貿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提出申請。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條 一般貿易進口關稅配額將根據申請者的申請數量和以往進口實績、生產能力、其他相關商業標准或根據先來先領的方式進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數量將以每種商品商業上可行的裝運量確定

  第十五條 加工貿易進口關稅配額憑外經貿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領取。

  第十六條 國家計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安排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四﹐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將一般貿易進口關稅配額分配量通知到最終用戶(加工貿易和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國營貿易配額將在《通知書》中注明。

  第十七條 最終用戶憑國家計委發放的《通知書》(憑合同先來先領方式除外)及簽訂的進口合同到國家計委授權機構辦理《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加工貿易企業憑《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到授權機構辦理《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

  國家計委授權機構須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例外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為最終用戶辦理《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並加蓋“農產品進口配額證專用章”。

  國家計委授權機構將《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實際發放情況及時抄送同級外經貿部門。

第四章 期限

 

  第十八條 進口關稅配額于每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並在公歷年度內有效。《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自發放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實行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按公布的實施細則執行。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在《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規定的期限內有效﹐因故需延期的﹐憑《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延期的時限﹐辦理一次B類配額證延期手續。

  《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規定的有效期限跨年度的﹐配額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到原發證授權機構換領下年度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

  第十九條 當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次年到貨的進口關稅配額農產品﹐最終用戶需于12月31日前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有關證明單證到原發證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原發證授權機構審核情況屬實後可予以辦理延期﹐但延期最遲不得超過次年2月15日。

第五章 執行

 

  第二十條 最終用戶按國家相關商品進口經營的有關規定﹐自行或委托簽訂進口合同。

  第二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憑《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到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手續﹐按規定加工復出口﹐不准轉國內銷售。

  加工貿易企業未能按規定期限加工復出口的﹐應在到期後30天內辦理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手續。海關按關稅配額外稅率征稅。

  第二十二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B類)》實行一證多批制﹐即最終用戶一次簽訂合同需分多批進口的﹐企業憑關稅配額證在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進口批次在本年度內超過12次的需換領關稅配額證。

  第二十三條 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口關稅配額商品由海關按現行規定驗放並實施監管。

  第二十四條 最終用戶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後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復印件及報關單復印件交原發證授權機構。

第六章 調整

 

第二十五條 分配給最終用戶的國營貿易配額量﹐在當年8月15日前未簽訂合同的﹐經國家計委批准﹐最終用戶可以改為委托有貿易權的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也可以直接進口。未經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和直接進口。

  第二十六條 持有一般貿易進口關稅配額(A類配額證)的最終用戶當年無法將已申領到的全部配額量簽訂進口合同或已簽訂合同無法完成﹐須在9月15日前將無法完成的配額量和《通知書》原件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
持有加工貿易進口關稅配額(B類配額證)的企業﹐如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未進口或未全部進口的﹐須將B 類配額證及時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原發證授權機構匯總後報國家計委﹐由國家計委進行再分配。

  第二十七條 一般貿易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申請需由授權機構轉報國家計委﹐申請期為每年9月1日至15日(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和加工貿易方式除外)。國家計委于申請期前1個月在《中國經濟導報》、《國際商報》以及中國經濟信息網(http://www.cei.gov.cn/)、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網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申請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具體條件。

  第二十八條 無法將已申領到的一般貿易關稅配額量使用完﹐並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額量和《通知書》原件(不實行《通知書》的除外)的最終用戶﹐不能再申請關稅配額再分配量。

  第二十九條 國家計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將關稅配額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終用戶(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和加工貿易除外)。關稅配額再分配量根據公布的申請條件﹐按照先來先領方式進行分配。加工貿易企業憑《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領取。

  第三十條 關稅配額再分配量(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和加工貿易除外)由國家計委以《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到最終用戶。最終用戶按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國內銷售的﹐海關按走私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持有配額的最終用戶有上述行為的﹐國家計委在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三十三條 對偽造進口合同及有關資料騙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法收繳其《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國家計委在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持有A類進口配額的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當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關稅配額量進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將當年不能實現進口的關稅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的﹐其下年度分配的關稅配額量將按未完成的比例相應扣減。

  持有B類配額的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B類配額證有效期截止時間前未將不能實現進口的關稅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的﹐其再申請加工貿易配額時將按未完成的比例相應扣減。

  第三十五條 持有A類進口配額的最終用戶連續兩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關稅配額量進口﹐並在每年9月15日前將當年不能使用的關稅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的﹐其下年度分配的關稅配額量將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應扣減。

  第三十六條 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復印件及報關單復印件交原發證授權機構的﹐視同未完成進口﹐相應扣減其下年度關稅配額量。

  第三十七條 走私進口關稅配額商品﹐按關稅配額外稅率計算偷逃稅金額﹐並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有關關稅配額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詢需以書面形式向國家計委或授權機構提出﹐國家計委或授權機構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九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及“農產品進口配額證專用章”由國家計委統一監制。

  第四十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證面文字用計算機打印﹐證面內容不得涂改。

  最終用戶如需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中商品編碼、單價、原產地國(地區)、報關口岸等項進行修改﹐應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到原發證授權機構申請修改。授權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為最終用戶重新辦理《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並加蓋“農產品進口配額證專用章”﹐同時收回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中進口商、加工企業、關稅配額證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稱、數量等項不得修改。

  第四十一條 關稅配額商品的進口購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國營貿易企業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產品進口專營特權的企業。國營貿易企業名單由外經貿部核定並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最終用戶為直接申領到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的生產企業、貿易商、批發商和分銷商等。


200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