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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簡介

  美國聯邦政府在國際貿易方面對其本國工業的保護可謂繁雜而完備﹐尤如一張無形而緊密的大網﹐高高地掛起﹐一般人不易看見。但是﹐一旦外國產品對其本國工業造成危害或構成了危脅時﹐這張大網便會突然罩下來﹐使得外國的產品或企業無法脫身﹐只好束手就擒﹐以投降了事。美國這張貿易保護大網裡重要組成部分便是“美國關稅法337條款”(以下簡稱“337條款”)。

  一、觸犯“337條款”的行為

  “337條款”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知識產權方面﹐一是非知識產權方面。

  在知識產權方面﹐如果所進口的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半導體芯片模板的權利﹐而該產品在美國又有同樣的企業在生產和制造﹐或這方面的企業正在籌建中﹐即構成了觸反“337條款”的行為。在確定美國是否有同樣的產業這一問題上﹐可以考慮有關企業是否在廠房和設備方面作了重要投資﹐是否僱佣了大量的勞動力或籌措了大量的資金﹐或在知識產權開發方面有了實質性的投資(包括研發費用或授權許可費用)。確定該產品是否侵犯了美國的專利則顯得較容易﹐只要起訴方能找出美國的專利注冊號及相關材料便足以提起訴訟。而確定該產品是否觸犯了美國的著作權則顯得較難﹐起訴人必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和侵權的事實。因此這方面的案子較少。同樣﹐在商標、半導體芯片模板方面的案子也較少﹐主要的案子都集中在專利方面。

  在非知識產權方面違反“337條款”的行為指﹕

  不公平的競爭方法和不公平的進口和銷售行為﹔

  其所危脅或該危脅的後果是毀滅或實際上損害美國的同類工業﹐或阻止美國同類工業的建立﹐或限制或壟斷美國的商業和貿易。

  不公平的競爭方法或不公平的進口行為包羅萬象﹐可以是欺騙性的進口行為﹐可以是行賄行為﹐可以是限制商業競爭行為。也可以包括“張冠李戴”(冒名替人做賣買)的行為﹐和原產地作假行為。甚至還包括不公平地模仿美國國內產品上的一些顯著特性﹐並且這種仿冒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盜用商業秘密也可以提起“337條款”訴訟。普通法(判例法)中的商標權也受“337條款”的保護。

  這些“不公平的競爭方法或不公平的進口行為”還必須構成了一種危脅﹐它所危脅的或該危脅的後果是毀滅或損害美國的同類工業。判斷此後果存在的重要標准是看是否由于這種不公平的進口行為導致美國同類工業的銷售下降和利潤損失。進口數量、市場份額的減少、低價銷售、僱員的減少、本國市場的飽和、成本增加而又無法提價、市場需求導向、公平進口的事實以及本國的替代產品皆可作為考慮因素。

  如何確定美國是否有相同工業是問題的另一個重要方面。這方面的標准是很寬松的。可以說﹐只要在美國有相同的經營活動便可以證明有相同的工業存在。作為生產系統中的一個環節﹐如使用美國的土地、人力和資本佔了重要部分﹐則此種生產活動便構成了美國有相同工業的存在。相應地﹐如果在美國設計玩具﹐拿到香港生產﹐再出口到美國﹐並在美國驗貨﹐則不能認為此生產制造活動是屬于美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外國制造的產品提供服務(銷售、修理、測試)﹐如果其服務增值約50%﹐也可以認為美國有此類工業存在。甚至美國境內銷售網絡也可能被認為美國有此類工業存在。

  就阻止美國同類工業的建設而言﹐則強調要求美國同類工業已具備條件開始生產﹐才符合此條件。僅僅是市場調研、產品開發還不足于構觸犯“337條款”的前提。

  二、“337條款”訴訟的提起、審理與判決

  美國國內的企業如果有足夠的理由認為從美國國外輸入到美國的產品觸犯了“337條款”﹐則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起訴人應是此類行業中的代表。訴狀中除必須羅列被告名稱、地址等等外﹐還必須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涉及知識產權方面﹐必須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資料。最後﹐必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請求給予何種保護措施。一般有兩種﹕全面禁止此類產品進口﹐或禁售已進口產品。兩種措施可以同時申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不會主動﹐也沒有義務提起一個有關觸犯“337條款”的調查行為。但是﹐一旦有人提起此類訴訟﹐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都會受理﹐不受理的情況很少發生。起訴人為慎重起見﹐還可以在起訴前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設的不公平進口辦公室咨詢﹐並對起訴狀進行預審。該辦公室在“337條款”訴訟中是獨立的主體﹐代表公眾的利益。一旦起訴被裁定不受理﹐還可對訴狀加以修訂﹐再起訴。如果最終還是被駁回﹐則可以向美國聯邦巡回法院上訴。

  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必須對訴狀中的指控一一作答。如果避而不答﹐或有遺漏﹐則可能被推定為默認。對于專利侵權方面的指控一般採用的辯駁是該產品不受此專利保護或此專利不具有合法性。

  與一般訴訟不同的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會指定一名調查律師﹐代表公眾的利益參與訴訟中調查、開庭的全過程。

  案件受理後﹐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理由初步認為原告的指控成立﹐並且如果不先採取措施則會對美國國內的此類工業造成立即的、嚴重的損害﹐則可以裁定給予臨時的保護措施。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原告的起訴暫時難以信服﹐而採取臨時保護措施對被告的損害會特別大﹐則可以要求原告提供保證金擔保﹐才給予臨時性保護措施。臨時性保護措施由該案中的行政法官作出。

  整個訴訟程序隨後進入調查、審理判決階段。首先會確定一套調查、取證的程序與時間表﹐據此由各方完成調查、取證事務。調查期一般為12個月﹐案件復雜的也可以延長為18個月。 

  調查結束後﹐則開庭審理﹐審理結束後由一名行政法官作出初步判決﹐最後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查、確認該判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尋求調解方案﹐以解決爭端。如﹐如果涉及專利侵權問題則可以考慮在原、被告之間達成許可使用協議。如果調解不成﹐而原告所指控的事實又成立﹐則可判決支持原告請求。被告對此判決可上訴到美國聯邦巡回法院。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慮是否支持原告的請求時﹐除了對原告所指稱的事實進行審理外﹐還要考慮公眾的反映、對公眾健康與安全的影響、對美國經濟競爭力的影響、對美國同類產品或競爭產品的影響、對美國消費者的影響。一般說來﹐要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出統一的禁止進口令並不容易。即使此令發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主席還可以本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否決此令﹐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不需要時﹐則隨時可以解除此類禁令。

  三、中國有關企業的防范對策

  由于“337條款”是一種對物的訴訟﹐即主要是針對產品的訴訟﹐因此國內的企業無論其為生產廠家還是出口商、出口代理商都將被列為被告而涉案﹐其間無法相互推諉。最好的防范對策是了解美國相關的法律﹐以免不慎而涉案。

  此類案件多發生在專利侵權方面。因此﹐具體說來﹐國內廠商在制造、出口、接受來樣加工、生產時一定要設法查明該產品在美國是否已注冊專利﹐並受法律保護。在確定無疑後﹐方可接單生產或出口。因為“337條款”訴訟的意義可能不在于最後的輸贏﹐而是在于國內的廠商被卷入官司後根本上無經濟能力應付此類訴訟﹐只好乖乖地投降﹐從此改做其他產品﹐使得原告輕而易舉便達到了其目的。


20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