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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針對中國產品過渡保障機制以及對第三方出口國進口條款的修改

2003年3月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第427號條例

根據成立歐盟委員會的條約、委員會所提建議和特殊條款133﹐規定﹕

(1)委員會對進口產品實施的第3285號條例﹐這些產品應包括在保障措施的條款中。

(2)委員會對第三方國家實施的第519號條例﹐這些國家應包括在保障措施的條款中。

(3)對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實施過渡性保障措施及過渡性貿易轉向措施的協議(下文簡稱協議)。由于在歐盟委員會的保障措施第519號條例和第3285號條例當中存有差別﹐所以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在保障措施和貿易轉向措施之間須有明確規定。

(4)協議在2001年12月11日實行。

(5)根據協議﹐假若由于中國產品大量涌入造成歐盟市場擾亂或可能擾亂歐盟市場﹐保障措施將自動啟動。

(6)如果由于一項產品進口激增﹐以至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的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將導致市場擾亂。

(7)有必要解釋哪些因素導致市場擾亂。

(8)協議提供了對各種由于中國或其他WTO成員中原產于中國的產品進口大量增加﹐可能對歐盟市場產生威脅的貿易轉向保護措施的實施細則。

(9)對決定貿易轉向是否發生給予穩妥引導。

(10)給予“歐盟相關產業”以明確的定義。

(11)保障措施或貿易轉向調查是否啟動取決于歐盟成員或歐盟委員會的申請。由于對保障措施的調查需要花費1年的時間﹐所以要對啟動調查加以限制。但對貿易轉向的調查不應給予限制。

(12)應向各相關方提供所需信息。並且應提供給他們更多的與其相關案例證據﹐使他們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為涉案國家提供有關調查規則和程序﹐使讓他們在足夠的時間內提出自己觀點和相關信息。如果這些觀點和相關信息是值得考慮﹐就要適當對由其他第三方國家所提供信息提出條件。

(13)有必要對可能實施的例外保障措施加以限制。包括由歐盟實施的為期200天的保障措施。

(14)在中國發出質詢60天或質詢結果雙方都不滿意﹐根據協議可以做出決定性實施措施。

(15)在某些情況下及國內市場沒有被擾亂的情況下﹐可以對一個或幾個世貿成員進行實施保障措施的預警。

(16)保障措施應于4年後廢除﹐除非經研究有必要保留。

(17)進行必要的間歇性回顧調查。這些調查主要針對WTO成員及歐盟委員會所提交過的案例﹐以確定是否保留保障措施或貿易轉向措施。

(18)當某一WTO成員向WTO保障措施委員會提出市場擾亂的報告﹐並提出對保障措施進行改動時﹐應對貿易轉向保障措施進行回顧性研究。

(19)當由于市場的臨時變動造成保障措施的暫時不適當使用時﹐可以暫停對保障措施和貿易轉向措施的使用。

(20)為確保保障措施的實施﹐所有WTO成員應該監督涉案產品、和此案有關的保障措施以及在此規定下各相關聯方的責任﹐並匯報WTO保障措施委員會。

(21)為確保保障措施的實施﹐所有WTO成員應該監督涉案產品、和此案有關的保障措施以及在此規定下各相關聯方的責任﹐並匯報WTO保障措施委員會。

(22)防止商業或政府信息機密的泄露。

(23)考慮到相關方利益﹐對他們保留一些重要事實﹐允許這些成員在一段時間內維護他們的利益。

(24)建立決議的管理系統。這些決議是用來決定是否實施保障措施以維護歐盟的利益、在哪個時間提供相關信息以及是否實施保密。

(25)有關中國WTO工作組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提供了一些原產于中國的非紡織品產品的配額數量表。

(26)該配額數量表在歐盟第519號條例附件Ⅱ。

(27)適當增加2002年至2003年的進口清單上列出產品以便于考慮優化定位時間表。

(28)把歐盟第519號條例附件Ⅲ中所列出的中國進口商品從保障措施監督表中刪除。

(29)把和WTO成員相關的附錄Ⅰ中的條款移動到第519號條款中﹐代理委員會的更新附錄責任。

(30)鑒于原產于中國的產品的配額不斷出現﹐在和這些配額有關的申請時間段內要排除保障措施以及貿易轉向措施有關的申請。

(31)協議規定保障措施和貿易轉向措施有關條例應該12年後廢除﹐這意味著本條例中的內容將最晚在2013年12月11日廢除。

已經採用的條例﹕

第一部分    過渡性保障機制  

1章  總則

1、由于進入歐盟各成員國的中國產品可能激增並對歐盟市場造成擾亂﹐保障措施將根據以下條款自動啟動。

2、由于其它WTO成員採取貿易保護措施導致原產于中國的產品進入歐盟的數量激增﹐需啟動防止貿易轉移措施加以保護。

2章  市場擾亂的界定

1、市場擾亂定義為﹕當進口的與歐盟相關產業相同或相似產品的數量出現絕對或相對增加﹐從而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

2、判斷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應考慮以下因素﹕

(a)所調查產品的進口量﹔

(b)由于進口對歐盟類似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價格有何影響﹔

(c)進口對歐盟生產相關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行業有何影響。

3章  貿易轉向的界定

1、如果中國或其他WTO成員為了防止本國市場的擾亂或實施對其的補救措施導致了這些國家產品對歐盟進口增加﹐貿易轉向即存在。

2、判斷是否存在貿易轉向應考慮以下因素﹕

(a)中國出口到歐盟的產品所佔市場份額﹔

(b)中國或其他世貿成員這防止本國市場擾亂所採取的措施﹔(的種類或范圍)

(c)由于以上措施的實施所導致中國產品進口的增長﹔

(d)歐盟市場對該產品的供求狀況﹔

(e)其他WTO成員對中國產品實施臨時或最終保障措施的范圍。

4章  歐盟相關產業的界定

“歐盟相關產業”(參照歐盟生產商)應該被解釋為在歐盟范圍內所有進行有競爭力產品生產的生產商及其相關行業﹐或大量生產有競爭力產品的公司﹐且這些公司生產的產品佔歐盟此類產品的大部分。

5章  訴訟程序的啟動

1、歐盟成員國提起訴訟請求或由歐盟委員會自行啟動﹔

2、歐盟成員國如申請保障措施或貿易轉向措施應通知歐盟委員會。在通知歐盟委員會提交的申請中應包括在前面1、2、3章中提到的標准及相關證據。歐盟委員會應及時把信息發送給所有歐盟成員。

3、在開始調查之前歐盟委員會應通知中國有關部門﹐其中包括發出磋商邀請以期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法。且歐盟各成員方有權明了調查的目的﹐(根據前面1、2、3章所提)﹐直到全體認可。

4、在磋商未果的前提下﹐歐盟須發布啟動調查公告。

5、啟動調查公告須包括調查范圍、涉案產品、時間安排等內容。對所收集信息的概述和所有和歐盟委員會要交流的信息。

6、根據第1章(1)在前一個調查結束後1年內﹐不得對同一產品啟動保障措施調查。

7、調查中不應妨礙海關通關的手續。

6章  保障措施調查

1、在開始訴訟後要進行進口產品增長導致市場擾亂或貿易轉向的調查。對于調查產品進口的時段應有所選擇並考慮到與調查最後階段有關的信息。

2、歐盟委員會應根據前面1、2、3章所述找尋所有與做出決定有關的信息。

3、歐盟委員會可以要求所有歐盟成員提供信息﹐各成員也應盡最大能力滿足委員會的查詢。如果某一信息對所有成員有普遍的益處或某成員國要求過﹐該信息又非保密信息﹐委員會應提供給歐盟成員。

4、根據第5章(5)﹐如果向歐盟委員會提交過書面申請的相關團體和中國政府﹐表示與調查相關且會受其調查結果影響或有其他應被審查的理由﹐應對其提出的申請在歐盟調查公告發布的時間段內被審理。

5、根據第5章(5)中國政府應與提起訴訟請求的歐盟成員進行磋商﹐使從中受到不利影響的國家有機會提出反對意見。雙方進行磋商時應考慮到信息的保密和其他相關團體的利益。相關方成員是否參加磋商會議是非必要的﹐如果相關方成員沒有參加磋商會議﹐不對案件的調查產生影響。委員會對此期間各相關方的口頭信息應予考慮﹐並應寫入最終的裁決報告。

6、根據第5章(5)﹐所有通知過委員會的相關團體和中國政府都可以檢查委員會的有效信息﹐這些信息與歐盟官方內部或其成員國的內部文件不同﹐是與案例相關且在調查中使用過的非保密信息。(根據第17章)。各相關方對所收到信息的不同意見﹐委員會應予考慮。

7、據第5章(4)﹐訴訟調查應在9個月之內結束。在例外情況下﹐時間最多可以延長2個月﹐且歐盟委員會應在歐盟調查公告中公布時間的延長及其原因。

7章  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

1、臨時保障措施應在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或根據關于存在明確證據表明增加的進口某項產品已經對歐盟市場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的經初步裁定後使用。或是在歐盟要求干涉此項調查的情況下實施該項法案。委員會應在聽取了所有歐盟成員的意見後實施該法案﹐或緊急情況下在實施該法案前10天通知各成員國後實施。

2、成員國提出要委員會立即干涉相關產品的請求且符合第1段的要求﹐委員會應該在最多5天內接受此提議並作出決定。

3、委員會應立即通知理事會及成員國其根據第1段和第2段內容所作的裁定。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3個月內可以作出不同決議。

4、對于所涉及產品臨時保障措施可以依照海關稅收的形式對從中國進口的產品進行量化限制。

5、臨時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過200天。

6、如不符合以上所提及的第1、2、3章的條款﹐應撤回臨時保障措施﹐且已征收相關產品的臨時關稅應當予以退還。

8章  措施終結

在聽取了歐盟各成員國的意見後﹐咨詢委會認為保障措施或貿易轉向措施沒有必要實施且咨詢委員會中無反對意見﹐保障措施的調查要由委員會終結。委員會應及時向理事會提出有關歐盟各成員國意見的咨詢報告結果﹐以及建議停止調查的報告。如果在1個月內理事會未做出決定﹐調查被視為結束。

9章  最終保障措施的實施

1、如果符合第1、2、3章的條款且歐盟各相關成員根據第19章要求委員會干涉此事﹐委員會應該向中國政府請求磋商以尋求雙方滿意的結果。

2、如果經磋商在60天內仍未使雙方滿意﹐在通知歐盟各成員後保障措施或貿易轉向保護措施將被啟動。

3、對于成員提交實施保障措施的請求﹐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4、委員會做出的任何決定都要與理事會及各成員交涉。各成員應在1個月內向理事會提交決定。

5、成員應將委員會對其所作的裁定提交理事會﹐理事會應根據大多數理事會成員的意見對該裁定作出同意、修改或撤回的決定。如果提交3個月後理事會沒有作出決定﹐裁定將被視為撤消。

6、根據歐盟的利益﹐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中大多數成員依據涉案產品所作建議實施適當的措施。

7、最終措施能夠根據海關的關稅量化對中國產品的限制

10章  地區性保障措施

如果保障措施更適于一個或幾個歐盟成員國﹐則應授權上述歐盟成員國採用保障措施。但只能是臨時性的﹐且不得干擾歐盟內部市場的運行。

11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

1、保障措施一般不得超過4年

2、防止貿易轉向措施須在相關世貿組織成員終止其對中國進口產品的限制性措施後30天內中止。

12章  保障措施復審

如果下列情況發生保障措施初次實施階段可以延長﹕

1、保障措施對防止和解決市場擾亂仍然有效﹔歐盟委員會進程正在修改。

2、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的延長應根據案件的調查進程及保障措施初始階段的調查進程來決定。如果案件的調查實施期限時間過于延長﹐就不能達到保障措施初始階段那樣的效果。

3、當保障措施實施時﹐無論是應成員國的要求還是委員會的要求﹐委員會應對此進行磋商﹐來檢驗實施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及效果。

4、  果通過磋商決定對保障措施進行修改或撤消﹐應遵守如下步驟﹕

(a)代理機構對理事會應對保障措施的哪一部分進行撤消或修改提出建議﹐而理事會由多數成員決定是否應宣布這些改動。

(b)在其他情況下﹐代理機構可以撤消或修改保障措施。

13章  貿易轉向措施復審

WTO成員實施根據在此條款裡規定的貿易轉向措施時﹐貿易轉向復審開始實施﹐且成員要通知WTO委員會根據保障措施所作出對實施方案的修改。

14章  一般性條款

1、保障措施採取提高關稅形式的﹐應由成員國根據條款的明確規定比例及標准來收取。關稅由各成員國的海關收取

2、無論是採取臨時保障措施還是最終措施或最終未採取措施都應在歐盟官方日志予以公布。調查中對相關產品的描述、事實的總結以及對增加進口產品、市場擾亂相關決議的研究應該存儲在特殊機密信息中。每個案例的調查及裁決應送抵相關方及中國政府。

3、特殊規定在條款第2913號中。

4、鑒于歐盟的利益﹐經過咨詢委員會的磋商﹐此條款中的措施9個月後中止。如果理事會多數委員決定﹐時間可延長1年。由于市場的變化使市場擾亂暫時停止﹐措施可以中止。一旦市場擾亂繼續措施將恢復實施。

5、成員應每個月向委員會匯報調查及措施中列出的進口產品數量和根據條款所收關稅額。

15章  磋商

1、除了在第5章(3)和第9章(1)中提出的條款其他任何條款中所述的磋商都應由委員會組織進行﹐其中應包括各成員國的代表﹐咨詢委員會的代表作為主席。在成員國提出申請或委員會開始主動調查後磋商應立即開始﹐且要在此條款限定的時間內。

2、委員會在主席的召集下應立即開會﹐主席應盡快提供相關信息。

3、如果有必要﹐磋商可以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如果進行書面磋商﹐咨詢委員會應通知各個成員。對于口頭磋商﹐咨詢委員會主席應把口頭磋商的具體時間安排通知各個成員方﹐以便于各成員陳述。口頭磋商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16章  對生產商/出口商的實地核查

1、委員會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對出口商、制造商、進口商和出口聯系代理商、歐盟相關產業進行核查並檢驗其記錄﹐以對有關進口產品的增長和市場擾亂或貿易轉向的信息作出修改。在缺少合適或及時的反饋的情況下核查不會進行。

2、理事會可以對在實施措施中涉及到的第三方國家進行調查﹐但應首先通知第三方國家且在得到第三方國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調查。一旦涉及國家被確定﹐理事會應通知進口涉案國家產品的第三國將要對其考察的地名和地址。

3、雖然對相關方索取調查的相關細節可不予回應﹐但相關方可以了解將要考察信息的種類以及進一步的信息。

4、在第1、2以及3章中提及的調查中相關方應給予理事會以協助。

17章  保密性

1、任何機密文件或在調查中歸類為機密的文件應由歐盟來處理。

2、提供機密文件的相關方應該提供非保密的摘要。這些摘要應該足夠詳細﹐以便能夠合理了解以機密形式提交的信息的實質內容。在例外情況下﹐相關方應說明信息不受摘要的影響﹐且沒有必要提供這些摘要。

3、如果機密文件不被允許公開或其提供者不願使機密文件的摘要公開﹐則可以保留這些信息。並除非有充分理由說明信息的正確性。

4、此條款不應對歐盟政府公開的信息、歐盟成員國政府在法庭所陳述的證據或由于此條款特殊情況下規定的原因所公開的信息保密。但公開這些信息必須考慮到相關方的合法利益以及不能泄露政府機密。

5、委員會、理事會或各成員國及其政府在沒有信息提供方特殊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公開任何依據此條理接受到信息。以及以上各方所交換的信息或磋商的內容或內部文件都不得被泄露﹐除非有條款特殊規定。

6、只有提交申請才可以獲得所有與調查有關的信息。

18章  信息披露

1、相關方和中國政府可以要求得到有關重要信息的和臨時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細節。對這些信息申請要在暫時措施實施後以書面形式開始﹐且信息也會以書面形式發送到各方。

2、以上所提各相關方可以要求對裁定最終保障措施或貿易轉向措施或不實施保障措施的調查或訴訟的終結時所涉及的重要事實和相關參考因素進行披露。且應對那些制定臨時保障措施的事實和相關考慮因素的披露特別關注。

3、在相關措施實施後1個月內可以申請得到上面提到的最終信息﹐且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委員會。當措施沒有實施時相關方可以在委員會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最終信息。

4、根據第8、9章﹐在最終保障措施實施或委員會提出最終實施方案前1個月﹐相關方將及時得到書面形式的最終裁定。且此信息不應是機密信息。如果委員會沒有及時披露最終實施方案相關的事實和需要參考的因素﹐委員會應在最短的時間內找出相關的事實和需要參考的因素。所披露的事實不應對最終裁定有任何不利的影響﹐但如果裁定是基于任何其他不是由委員會所發現的事實﹐就有可能影響最終裁定。且委員會應盡快發現的事實。

5、在最終發布信息後﹐如果提議是在委員會規定的案例時間(10天)內提出的﹐那麼在此案例中應考慮到此提議。

19章  各相關方的利益

1、是否干涉相關案例的決議要由各成員利益決定﹐且此利益要評估各種利弊後得出﹐包括國內工業利益及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在作出決議時所有相關方都有權發表各自的意見。如果官方根據所收集的所有信息決定根據各成員利益沒有必要實施相關措施﹐那麼措施不應實施。

2、為了使官方能周全地考慮相關措施是否和歐盟利益有關﹐進口商及其代表、用戶及消費者代表應在調查開始時所制定的時間內自己被大眾所知且給委員會提供信息。這些信息或適當的總結也應提供給在本章所述的相關方﹐且他們有權對這些信息作出反映。

3、這些在第二章所述的相關方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會的要求只要在第二章規定的時間內發出且說明了原因都應該得到滿足。

4、根據第二章﹐這些相關方可以對任何已實施的臨時性措施發表意見。這些意見要在措施發布後1個月內提出﹐如果這些意見是值得考慮的﹐這些意見或其總結應提供給那些有權對此意見發表建議的相關方。

5、委員會應該核實提交上來的信息及其所代表的范圍﹐這些分析的結果和其優越性應該提交給咨詢委員會。根據第9章應由理事會考慮委員會研究所剩下的部分。

6、第二章所提的相關方可以要求得到基于最後決議的事實和參考信息。無論決議的結果如何﹐這些信息應無保留地在盡可能的范圍內提供給相關方。

7、參考的信息要由可靠的證據所提供。

 

第二部分  對部分中國產品的配額

20章  配額的取消及其相關政策

1、除為保護歐盟較為敏感的行業而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實施配額數量限制外﹐中國出口歐盟的產品不受其他進口限制。

2、數量配額至2005年。

21章  進口許可證的發放

1、由于附錄Ⅱ中配額的增加導致了對剩余數量的分配方法﹐且理事會也應對這種方法的實施時間作規定。

2、今後﹐由委員會條例所建立的程序將被應用于發放進口許可證。

 

第三部分  普遍及最終條款

22章  條款的廢除和修訂

1、第1章(2)、(3)、附錄Ⅱ中列出的對中國產品的配額﹐附錄Ⅲ列出的受監視的中國產品和委員會條例第一章(4)、第四章(3)將被廢除。

2、在附錄Ⅰ中把阿爾巴尼亞、喬治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中國、吉爾吉斯斯坦、摩爾多瓦和蒙古刪除。

3、考察團在和委員會磋商後﹐對附錄Ⅰ進行修改﹐從附錄中清除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

23章  最後條款

1、當應用此條例建立共同農業市場或相關歐盟成員國的管理條款或農副產品的明確實施方法時﹐不應當有所不同。

2、第一部分的條款不適用于實施第一章所提到的限制進口數量的產品。

3、此條例第一章不適用于在附錄Ⅰ中所提到的限定產品配額的產品。

4、此條例最晚在2013年12月11日廢除。

24章  此條例生效日期﹕  2003年3月9日

 

附錄Ⅰ   廢除中國進口產品配額時間表

產品描述

海關編號

2003

2004

2005

鞋類

ex 6402 99

47 480 959

54 603 102

Removal

6403 51

6403 59

3 712 459

4 269 328

Removal

ex 6403 91

ex 6403 99

14 698 530

16 903 310

Removal

ex 6404 11

22 106 953

25 422 996

Removal

6404 19 10

38 683 955

44 486 548

Removal

陶瓷廚具或桌上飾品

6911 10

73 139

84 110

Removal

陶制廚具或桌上飾品(不同于上一項)

6912 00

55 334

63 634

Removal

附錄Ⅱ   2002到2003年增長的配額數量

產品描述

海關編號

2002

2003

鞋類

ex 6402 99

10.25%

21.28%

6403 51

6403 59

15.5%

32.83%

ex 6403 91

ex 6403 99

10.25%

21.28%

ex 6404 11

10.25%

21.28%

6404 19 10

10.25%

21.28%

陶瓷廚具或桌上飾品

6911 10

32.25%

52.09%

陶制廚具或桌上飾品(不同于上一項)

6912 00

32.25%

52.09%

                

 


20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