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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經濟部貿委會表示﹐為應對大陸加入WTO對其產業的沖擊﹐基于大陸加入時承諾WTO成員可單獨對其貨品採取防衛措施﹐即因進口大陸貨品造成國內市場擾亂或有此威脅時可限制其進口﹐經濟部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修正增訂大陸貨品進口救濟專章﹐並于2002年2月15日發布實施。
上述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與一般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的差別﹐主要在于實行要件的標准不同﹐前者是以大陸貨品輸入增加﹐導致臺灣地區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到“市場擾亂或有市場擾亂之威脅”。所謂“市場擾亂或有市場擾亂之威脅”是指造成臺灣地區內產業受“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威脅”﹐而無需達到後者所稱涉案貨品輸入數量增加﹐導致臺灣地區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威脅”程度﹐因門檻較低﹐相較于一般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成立條件較為寬松。
此外﹐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專門有針對貿易轉向的措施﹐且申請人無需提出產業調整計劃。這一機制僅適用于大陸入世議定書生效後的12年內﹐適用期間過後﹐即回歸適用一般貨物進口救濟案件的規定。
附錄﹕一般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與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之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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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法規 |
一般貨品進口救濟案件 |
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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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間 |
無時效規定。 |
適用至大陸入世議定書生效後12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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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品范圍 |
一般貨品。 |
單就大陸貨品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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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要件 |
涉案貨品輸入數量增加﹐導致其地區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威脅。(較嚴重) |
大陸貨品輸入增加﹐導致其地區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威脅。(較寬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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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對象 |
利害關系國 |
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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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調整 |
需提出產業調整計劃 |
無需提出產業調整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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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貿易轉向
之應對 |
無 |
對WTO成員處理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致大陸貨品有顯著貿易轉向到我市場﹐或有引起顯著貿易轉向我市場之威脅者﹐可以進行調查﹐與利害關系國進行磋商﹐並會商有關機關後採取足以彌補或防止貿易轉向之措施。 |
*市場擾亂是指一貨品的進口量對與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有相對或絕對劇增﹐造成國內產業實質性損害或有實質損害威脅。因無需達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程度﹐故門檻較低﹐較一般進口救濟案件為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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