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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布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不超過5年﹐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相關反傾銷措施(見附表)終止日9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在反傾銷措施終止前商務部也未主動進行期終復審的﹐原反傾銷措施將于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表﹕

原措施公告

被調查產品

稅則號

涉案國(地區)

措施到期日

2003年第35

銅版紙

48101300

48101400

48101900

韓國、日本

200886

2003年第41

鄰苯二酚

29072910

歐盟

2008827

2003年第40

鄰苯二甲酸酐(苯酐)

29173500

韓國、日本、

印度

2008831

2003年第49

丁苯橡膠

40021911

40021912

40021990

40021919

 

俄羅斯、韓國

日本

 

200899

2003年第50

冷軋板卷

72091500

72091600

72091700

72091800

72092500

72092600

72092700

72092800

72099000

72112300

72112900

72119000

 

俄羅斯、

哈薩克斯坦、

烏克蘭、韓國、

臺灣

2008923

2003年第48

聚氯乙烯

39041000

俄羅斯、韓國、美國、日本、

臺灣

2008929

 


20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