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首頁 > 公平貿易 > 政務信息 > 政務新聞
 
 
美商務部修改其反傾銷調查中關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質的規定

       2007328日﹐美商務部公布臨時性規定﹐宣布即刻廢除美商務部反傾銷條例中19CFR351.401(h)款的規定﹐在今後的案件中採取各案處理的做法。原條款規定﹐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沒有獲得被調查產品的所有權﹐並且不控制被調查產品的相關銷售﹐則其不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制造商或生產商。

    美商務部稱﹐原規定的初衷在于確保在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被分包給另一個公司的情況下﹐美商務部在計算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能集中于決定被調查產品價格的當事方。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特別是經美國際貿易法院解釋﹐使得本應為被調查產品購買商的美國企業獲得了“外國生產商地位”﹐從而影響了美商務部在傾銷幅度計算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

    該規則修改意味著加工貿易企業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制造商或生產商的可能性增大﹐應訴的壓力也隨之增加﹐請當前及今後美對我反傾銷調查中涉及的加工貿易企業。


20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