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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2004年5月19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33項、第138項和第356項的要求﹐我委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對有關臺港澳、外國企業在上海市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延期和變更的審批事項﹐所取消的審批對象涉及下列九類企業﹕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煙草公司。 另﹐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仍保留的審批事項有﹕一、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二、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對仍保留的審批事項﹐其審批程序和和對申報文件的要求仍按原要求辦理﹕由上海市貿促會承辦﹐經我委初審後﹐報商務部審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外事處 20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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