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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23號
【發布日期】2007-05-16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
(二)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
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經營者進出口上述混合物﹐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不屬于《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經營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並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來源﹕商務部 條法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