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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委托上海鑽石交易聯合管理辦公室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的通知
滬外資委批字(2001)第0012號
上海鑽石交易聯合管理辦公室﹕

   你辦鑽石辦綜合字(2000)第036號{關于委托我辦審批設在鑽石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為吸引和鼓勵更多的國外鑽石商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成為會員並開展鑽石交易業務﹐凡設在上海鑽石交易所內開展毛坯鑽、成品鑽、鑽石飾品的交易、進出口及加工貿易業務﹐且進出口渠道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你辦審批和管理。

   二、凡屬鑽石交易以外的外商投資鑽石加工企業﹐作為允許類項目仍由各審批機關負責審批﹐並抄送我委和鑽石辦。

   三、按照權責一致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交易所內由你辦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增資(減資)、歇業、行政訟訴等﹐由你辦負責受理。

   四、你辦應指定專職統計人員並在每月的25日之前將項目審批和備案登記情況(含增資額)匯總報市外資委。

   五、為便于識別﹐在批准證書中加注“鑽”字號。

   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