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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暫行規定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科教興市”的戰略決策﹐推進上海市科技進步﹐發揮上海的人才優勢﹐充分利用國外研究開發資金和技術資源﹐提高上海企業的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根據外經貿部《關于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 本規定適用于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企業、個人在上海市設立的各類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外商投資研發機構)。

     

   二、 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可以是以下組織形式﹕

     1﹒ 獨立的企業(公司)法人﹐包括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

     2﹒ 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究開發分支機構。

     3﹒ 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究開發部門。

     

   三、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資委)會同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上海市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市外資委負責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的審批﹔市科委負責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的資質審查和行業管理。

     市外資委委托浦東新區管委會審批和管理浦東新區內的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委托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和管理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委托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發展總公司項目辦公室審批和管理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研發機構。批准的項目報市外資委和市科委備案。

     

   四、 成立獨立的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研究開發的方向符合國家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

     2﹒ 研發中心用于研發的投資應不低于200萬美元﹔

     3﹒ 有必要的科研經費、實驗設備等科研條件﹔

     4﹒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佔研發中心總人數不低于80%﹔

     5﹒ 有固定的場所和組織機構﹔

     6﹒ 審批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發部門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研究開發的方向符合國家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

     2﹒ 有必要的實驗設備等科研條件﹔

     3﹒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不低于10名﹐佔研發中心總人數不低于80%﹔

     4﹒ 用于研發的投資不低于200萬美元﹔

     5﹒ 審批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 申請設立企業(公司)法人形式的外商投資研發機構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向審批部門報送相關書面材料﹔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內部的研發分支機構應按成立分支機構的有關法規規定向審批部門報送相關材料﹔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內部的研發部門就申請增加經營范圍﹐按有關規定向審批部門報送增加經營范圍的相關材料﹔已在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研發部門﹐如企業經營范圍已包含“研究”或“開發”業務的﹐應補報研發部門的有關材料向審批機構備案。

     

   六、 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可從事以下經營項目﹕

     1﹒ 與企業相關的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

     2﹒ 本機構研發成果的技術轉讓﹔

     3﹒ 與本機構研發成果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 與企業相關的項目可以委托或聯合開發的形式與國內科研院所開展合作研發﹔

     5﹒ 與企業相關的研發項目中試生產。

     

   七、 外商投資研發機構不得從事以下研發項目﹕

     1﹒ 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領域﹔

     2﹒ 國務院發布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產業范圍﹔

     3﹒ 法律、法規不允許國外、境外組織來中國投資的其他領域﹔

     4﹒ 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研發機構不得從事與該企業無關的研發活動。

     

   八、 其他有關規定﹕

     1﹒ 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發機構所需經費應在設立該機構的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中單獨列帳﹐單獨核算﹔

     2﹒ 限制甲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獨立部門和分公司形式的研發中心的投資不得高于企業投資總額的50%﹔

     3﹒ 研發中心每年應將其上一年度研究開發進展及經營活動情況于3月31日前上報審批機構。

     

   九、 本市重點鼓勵設立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的地區是張江高科技園區和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張江高科技園區重點鼓勵發展生物醫藥和信息產業﹐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微電子和通訊產業。張江和漕河涇作為鼓勵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的重點區域﹐可結合本區的產業規劃特點﹐為外商投資研發機構提供更好的配套環境。

     

   十、 本規定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