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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下放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權限的意見
為加快上海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各區、縣、局的積極性﹐根據簡政放權的原則﹐在認真落實區、縣、局審批外商投資項目權限的基礎上﹐現提出進一步下放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權限的意見如下﹕

   一、項目的審批

   (一) 總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包括鼓勵類項目、允許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均由區、縣、局負責審批。

   總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獨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負責審批。位于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外商獨資項目﹐仍由市外資委負責審批。

   總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原由市外資委審批的企業)﹐凡履約和經營情況良好﹐需要增資(增資後總額不超過500萬美元)、擴大經營范圍﹐以及需要修改合同章程等﹐均由區、縣、局負責審批。

   (二)為了加強宏觀管理﹐區、縣、局每月要向市外資委報送項目洽談意向表﹐由市外資委從宏觀上提出建議﹐供區、縣、局審批時參考。

   可行性報告的會計見證與合同章程的律師見證﹐不作為審批程序的必備文件﹐是否需要見證﹐由各審批機關根據項目情況確定。

   區、縣、局按審批權限批准外商投資項目的批文﹐同時抄送市外資委和有關委辦局。市外資委憑區、縣、局填報的《申領批准證書表》﹐在三天內頒發外商投資項目批准證書。

   (三)區縣局在審批項目時﹐必須根據國家的產業導向以及本市和浦東開發的總體規劃做

   好綜合平衡並認真落實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使之符合本市指導外商投資行業、產品目錄的要求﹔做好對外商的資信調查﹔落實規劃選址、環境保護和水、電﹐氣、通訊、原材料﹐燃料等建設和生產條件﹔明確外方出資方式﹐落實中方配套資金和企業的外匯平衡﹔論證項目的經濟效益。

   凡是涉及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的項目﹐以及與本市外貿出口渠道和出口資源有矛盾的項目必須事先報經市外資委審核。

   (四)區、縣、局的項目審批機構是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職能局(即冶金局、化工局、醫藥局、紡織局、儀表局、輕工局、機電局、二輕局、建材局、農場局﹐郊縣工業局)﹐辦事機構是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職能局的外經部門﹐由這些機構具體負責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各辦事機構要盡快配備熟悉涉外經濟和法律的干部﹐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發證上崗﹐

   二、項目的管理協調

   (一)由區、縣、局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已批准的500萬美元以下項目﹐下同)﹐凡需進口非許可證管理的生產設備、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由區、縣、局負責審核後﹐直接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但事先必須把好核價關。

   (二)區、縣、局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中﹐對“產品出口型企業”﹐由區、縣、局負責審核、確認﹐並報市外資委核發確認證書。

   (三)區、縣、局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車輛及其他許可證管理的機電設備的配額分配﹐由市外資委事先征求區﹐縣、局的意見後再審定下達﹔對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車的申請﹐由區、縣、局負責審批﹐

   (四)區、縣、局對所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負有管理和監督責任﹐包括做好行政服務、依法監督、管理協調等工作。

   三、項目的綜合配套審批

   (一)規劃方面

   對設立在郊區的縣屬項目除安亭、金山兩個衛星城和中心城毗鄰鄉﹐佘山和淀山湖兩個風景區﹐以及主要公路兩側各100米地區以外﹐全部由所轄縣(寶山區)負責審批﹐報市規劃局備案。

   必須在上述限制范圍內建設的項目﹐經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後(市規劃局應在一個月內給予答復)﹐由所轄縣(寶山區)負責審批。

   對設立在中心城區內的區屬項目中﹐利用原址、不改動房屋結構、不新增建筑面積的項目﹐全部由所轄區負責審批﹔設立在重要地區、路段以外的一般地區內的改造項目﹐由所轄區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負責審批﹐並報市規劃局備案﹐其中暫無詳細規劃或需對詳細規劃作重大修改的項目﹐經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後(市規劃局應在一個月內給予答復)﹐由所轄區負責審批﹔設立在重要地區、路段范圍內的改造項目﹐由所轄區報市規劃局﹐由市規劃局在一個月內約請有關部門現場辦公、及時審批。

   (二)土地方面

   利用區屬單位原有廠房、場地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由所轄區負責審批﹔外商獨資項目﹐區屬單位與外商合資﹐合作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十畝以下的﹐由所轄區負責審批﹕利用外資進行舊區改造的房地產項目﹐以及舊區其它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由區組織協調後向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利用縣屬單位、鄉(鎮)村企業原有廠房、場地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三畝以下﹐使用集體土地五畝以下﹐使用經批准的詳細規劃中進行綜合開發的鄉(鎮)建設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十畝以下)和“一鄉一點”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十五畝以下)的用地項目﹐由所轄縣(寶山區)負責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購買鄉(鎮)村企業原有廠房﹐其用地面積在三畝以下的征地由所轄縣(寶山區)負責審批﹐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用地﹐以及其它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由縣組織協調後向市土地局辦理使用權出讓手續。

   (三)環保方面

   凡由區﹐縣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環保方面也由區、縣審批﹐凡市屬工業局的外商投資項目﹐環保方面仍由市環保局負責審批﹔凡在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內的有污水排放的項目﹐由所在區縣報市環保局審批。

   (四)工商管理方面

   由區、縣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企業的名稱登記由各區、縣工商局受理﹐轉市工商局核准﹔工商審批由區、縣工商局負責辦理並報市工商局在十天內核發營業執照。

   以上意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