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外經委﹐浦東新區管委會、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各控股(集團)公司﹐漕河涇開發區、閔行開發區﹕
為了貫徹落實國辦發(1999)73號文件的精神﹐簡化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及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進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設立在浦東新區等國家級開發區和松江等九大市級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項目﹐除限制類、禁止類、涉及到許可證管理、特許權經營類項目外﹐總投資不超過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由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和管委會依法審批﹐有條件的可以簡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以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工商依據審批部門同意受理函件給予名稱核准﹔審批部門實行一次審批﹐企業領取批准證書後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有關申請設備免稅的手續仍按原辦法﹐由市外資委統一辦理。
二、凡設立在外高橋保稅區內和市政府批准的特定區域張江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除限制乙類、涉及許可證管理、行業管理和特許權經營以外﹐有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以及貿易公司﹐試行登記備案制﹐在發給工商執照的同時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請浦東新區管委會和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提出實施細則報我委備案後試行。
三、各區、縣、控股集團公司仍按現有審批權限審批﹐並可對有條件的5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試行簡化審批(一次審批)。
四、凡屬鼓勵類且超過30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性項目(含增資)外商投資項目﹐均由市外資委、計委、經委會審﹐並由市外資委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審批。
五、貫徹“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自即日起﹐區、縣等審批機關按權限依法審批的所有審批文件三個工作日之內需以傳真形式向市外資委報備。在報備後三個工作日內﹐沒有反饋意見的即為同意。
六、投資性公司實際交付注冊資本到位後再投資其經營范圍內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外匯出資額佔注冊資本25%以上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外匯出資額佔注冊資本25%以上且其出資比例不低于10%的﹐各審批機關按審批權限負責審批。
七、各審批機關要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依法行政﹐在把握經濟安全和規劃、環保等環節﹐加快審批速度的同時﹐不得對項目“大拆小”﹐也不得擴大工業開發區范圍。凡是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必需實行及時報告制﹐由師外資委、計委、經委納入全市利用外資的信息網絡。
八、對投資行公司、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轉制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乙類、許可證管理等項目的審批﹐仍由市外資委直接受理﹐管理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