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和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外商
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現應對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我的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原按滬府發【1986】50號文件規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從1995年2月1日起﹐其中國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經辦和管理。其中農村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工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全市民政局商定。
二、 在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過渡辦法制定實施之前﹐上述外商投資企
業從1995年2月1日起﹐按上月在職中國職工工資總額的30%向所在區、縣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並由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暫按滬府發【1986】50號文件的規定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金。
三、 上述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工按《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繳納
個人養老保險費﹐並由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四、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市民政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公司和各有關部門要共
同認真做好上述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的養老保險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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