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工業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老市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及外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凡屬上款規定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才能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
第四條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進制造技術和制造工藝﹐生產本市急需的新產品(包括新材料﹐關鍵元器件﹐零部件)及促進本市新能源開發和利用的﹔
(二)採用先進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產品產量、質量和性能﹐有效地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和材料﹐促進出口創匯的﹔
(三)能推動行業技術改造的﹔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關鍵性技術專利和技術訣竅(包括先進配方)的。
第五條
本市負責洽談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的主管局(區、縣)應在可行性報告中﹐對該項目是否應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提供依據﹐並提出初步意見。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對外經貿委)在審批項目時﹐應征求有關委、辦、局的意見﹐給予原則的批復。
第六條
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免稅期滿前兩個月向主管局(區、縣)提出申請書(由市對外經貿委統一印制)﹐正式辦理申請手續﹐經主管局(區、縣)提出意見後轉報市對外經貿委。市對外經貿委接到該申請書後﹐必須在一個月內會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共同審定後批復。市稅務局根據該項批復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對外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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