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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實施辦法
為了支持上市張江高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發展﹐規范園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意見的通知》(國辦法[1999]73號)和市政府《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干規定》(戶府發[2001]2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 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園區辦)接受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的委托﹐負責受理園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管理。根據園區的規劃﹐本著大膽、積極、創新的精神﹐不斷開拓利用外資的新途徑。

   二、 凡屬國家鼓勵類、允許類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符合張江高科技園區產業主導方向﹐且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前置審批的﹐實行“一口受理、並行審批”的辦法﹐由工商局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具體申辦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意向後﹐工商部門應向申請人提供咨詢﹐直接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手續﹐將名稱預先核准的有關材料當場發給申請人﹐並做出相應輔導。

   (二) 工商部門在發給申請人企業設立表格核申辦所需材料告知單的同時﹐接受園區辦的委托﹐發放有關的表格和告知單﹐並作相應的輔導﹐做到咨詢一次講清﹐表格一次發清﹐材料一次收清。

   (三) 企業將開業申請材料准備齊全後﹐由工商部門一口受理﹐並將涉及審批部門的審批材料及時交給園區辦﹐園區辦在2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號、“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文號和批准日期書面交給工商部門。工商部門和園區辦應及時受理並在規定的時期內﹐各自完成內部流程。

   (四) 工商部門的注冊窗口在向申請人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 涉及專項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有園區辦負責受理審批。

   四、 凡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國家鼓勵類及限制類、涉及許可證管理、行業管理和特許權經營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園區辦受理初審後﹐上報市外資委。

   五、 積極培育有利于高新技術發展的資本市場﹐鼓勵和試點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逐步建立外商風險投資機制。

   六、 留學生投資項目的資格認定﹐根據市留學生服務中心的授權﹐由進駐張江的浦東新區留學生服務中心辦理﹐留學生憑中心頒發的認定證書向園區辦申請項目設立。

   七、 境內自然人可以與外商合資、合作﹐在張江高科技園區內試點設立高新技術企業。

   八、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涉及園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變更、增資(減資)、提前終止、行政訴訟等的﹐實行“誰審批登記、誰負責”。

   九、 本實施辦法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