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有資金”專項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專項審計報告”)是對企業經合法審計的“財務報告”中四項“自有資金”(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累計折舊、本年未分配利潤)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作再次審驗確認。
二、“專項審計報告”應該反映企業“自有資金”增加或減少等合法、真實的變動情況﹕
1、增加﹕根據法律、法規及政策等規定﹐企業“自有資金”的正常提留增加﹔
2、減少﹕企業因使用“自有資金”引進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及其它使用“自有資金”的事實﹐造成企業“自有資金”的減少。
三、“專項審計報告”應附企業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歷次引進設備金額的詳細清單(包括批准文號、時間、金額及使用情況)﹐及企業“資產負債表”。
四、企業應向審批機關報送“專項審計報告”的原件。
五、“專項審計報告”必須委托經財稅、審計管理部門確認頒發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承擔。
六、審批機關審核依據﹕
1、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2、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
3、關于貫徹《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外資委協字(2000)第25號)﹔
4、關于進一步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引進設備工作的通知(滬外資委批字(2001)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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