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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外國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滬經貿辦[2003]102號
  為了更好地實施《上海市鼓勵外國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暫行規定》﹐現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認定和審批

  (一)以投資性公司形式設立的地區總部

  外國投資者以投資性公司形式在上海設立地區總部的﹐除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條件外﹐應當向市外經貿委提出申請,並提交《暫行規定》第七條所列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1、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3、投資性公司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驗資報告(均為復印件)﹔

  4、母公司或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所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均為復印件)。

  市外經貿委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准予的﹐發給認定證書﹐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設立的地區總部

  外國跨國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在上海設立地區總部的﹐除符合和基本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全部條件外,應當向市外經貿委申報如下材料:

  1、由外國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章程﹔

  2、外國投資者簽署的設立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3、外國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外國投資者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己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均為復印件)﹔

  6、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對擬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區總部代表)的授權文件及擬任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和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明為復印件)﹔

  7、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作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完稅憑證作為審批和驗資的必備文件﹔

  8、市外經貿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為復印件的外﹐其余一律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辦理設立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外國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

  市外經貿委在收到設立管理性公司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批准設立的發給批准證書,並按工商管理規定注冊登記。符合地區總部條件的﹐同時發給認定證書。

  (三)地區總部設立的取消

  市外經貿委每年按規定對經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地區總部﹐取消其認定證書。

  二、管理性公司登記

  (一)設立登記

  申請企業應當在收到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的30日內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提交文件、證件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此為工商局制定的表格)﹔

  2、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復印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

  證書》副本一﹔

  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職文件﹔

  5、住所使用證明(屬于租賃的﹐需提供租賃協議和房產產權證[復印件]﹔屬于自有的﹐僅需提供房產產權證[復印件])﹔

  6、其他文件、證件。

  前款規定所提交文件、證件在名稱登記中已經提交的可以免交。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文件的原件。如只能提供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經登記機關核對、並注明所提供的復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且蓋章。

  申請企業提交文件、證件齊全﹐經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二)設立在浦東新區的地區總部的登記

  注冊在浦東新區的管理性公司經外經貿委認定為地區總部的﹐可到浦東新區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三、優惠政策

  取得認定證書的地區總部﹐為其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服務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取得認定證書並且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均在浦東新區的地區總部﹐享受浦東新區的優惠政策。該項優惠政策由新區政府另行頒布並負責解釋。

  四、資金管理

  鼓勵本市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積極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提供所需要的結算、匯兌等金融服務。地區總部、被控股企業與商業銀行可簽定三方協議﹐通過在該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基本結算帳戶操作。

  商業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積極探索適應地區總部資金管理要求的中間業務﹐並加強對該業務的管理與控制﹐建立與該中間業務相適應的監控和報告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全面反映業務的開展情況與風險狀況。

  五、出入境

  (一)臨時入境

  對設在本市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申請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訪問簽證﹔

  對其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請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一年的訪問簽證。

  (二)長期居留

  對需在地區總部工作並長期居留的外籍人員﹐可申辦一至二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簽證﹔

  對其中需在地區總部工作並長期居留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辦三至五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簽證。

  (三)緊急情況下來滬

  對受地區總部邀請臨時來滬的外籍人員﹐如因緊急事由未及時在我駐外使領館申辦簽證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口岸簽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按規定不受理口岸簽證的國家公民除外)。

  (四)赴香港、澳門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的地區總部中的中國籍員工﹐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五)赴臺灣

  對因商務需要赴臺灣的地區總部中的中國籍員工﹐如提供入臺旅行證件和國務院臺辦批件﹐可優先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六)出國

  對地區總部中因商務需要出國的中國籍員工﹐可憑本市戶口簿、身份證或暫住證、居住證在本市申辦護照。

  主題詞﹕綜合細則通知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2003年3月1日印發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