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貨運代理企業﹕
為了規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各方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8年7月1日1起正式在全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實行《國家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現將《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轉發給你們﹐請你們遵照執行﹐並于7、8兩月來我委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專用發票》批准通知單”﹐並到上海市稅務局印制《專用發票》。原《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業統一發票》將于1999年1月1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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