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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貨代行業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外經貿部關于治理整頓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經營秩序的指示精神﹐規范貨代行業的具體做法﹐堅決打擊非法經營單位的不法行為﹐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運輸市場環境﹐市外經貿委在廣泛征求、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規定。

   一、關于貨主企業。

   1、本市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所有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進行國際運輸費用結算時必須接受“統一發票”。任何無稅務監制章的發票和境外發票﹐均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付款憑證﹒

   2、各貨主企業在外貿運輸進出口業務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三統一”做法﹐即統一訂艙托運、統一核價付款、統一交單結匯。非外貿運輸人員不得從事外貿運輸業務。

   3、各貨主企業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辦理外貿運輸業務﹐不得擅自將進出口貨源交非法經營者辦理。

   ﹔4﹐各貨主(貨代)企業必須加強單證管理﹐特別是委托書和報關單的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實行簽收制度。

   二、關于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1、所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終止一切“掛靠”行為。所謂“掛靠”﹐即“被掛靠者”出借或出賣經營權﹐獲得各種名義的低額回報﹔“掛靠者”以“被掛靠者”名義﹐從事各種業務經營活動﹐並獲取高額利潤。具體“掛靠”的界定是﹕

   (1)以某國際貨運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不在貨代企業正式編制內。

   (2)財務管理﹐“兩金” (公積金、養老金)和稅收繳納都不屬貨代公司統一管理和操作。

   (3)辦公地點沒有設立在經過工商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或批准的場所。

   (4)所有與國際貨運相關的業務﹐都沒有經過貨代公司統一辦理。

   2、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至99年3月底為各單位自查自糾階段(如實上報者﹐不予追究)﹔4月1日起﹐我委將會同市綜合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凡發現有上述四條中的任何一條﹐均被認定為接受“掛靠”的貨代企業﹐將建議外經貿部直接吊銷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准證書》。

   3、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有權推荐設立外商貨運代表處﹐但同時應承擔如下責任和義務﹕

   (1)外商貨運代表處如發生民事責任或債務糾紛﹐推荐單位應承擔一定責任。

   (2)外商貨運代表處如今後發生稅款或債務拖欠等﹐除代表處用先前交納的保證金作抵償外﹐不足部分應由推荐單位補足。

   三、關于外商貨運代表機構。

   1、外商貨運代表處辦公場所必須設在政府規定的涉外辦公樓宇﹐其注冊地址必須與辦公地址一致﹐如有遷移﹐應事先向市外經貿委辦理變更手續。

   2、外商貨運代表處只能從事非經營性活動﹐其聘用或僱用人員須經國家批准的對外服務公司辦理僱員聘用手續﹐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7人。

   3、外商貨運代表處在代表其總部(即母公司)進行業務聯絡中﹐必須遵守“一個原則”、“二個不准”、“三個必須”。

   一個原則就是﹕一切代理委托合同或協議必須由國際貨代公司與其總部(母公司)簽訂﹐任何代表處都無權簽訂任何代理委托合同或協議﹒

   二個不准就是﹕(1)不准擅自簽發提單﹔(2)不准有經營性的財務往來。

   三個必須就是﹕(1)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國際貨代公司訂艙﹔(2)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國際貨代公司或經海關總署批准的報關公司報關﹔(3)必須通過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國際貨代公司從事一切貨運業務﹐包括托運、裝箱、拆箱、拼箱、分撥、轉運、費用結算及各種單證的傳送等業務。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