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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上海區域經營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本市設立經營點的暫行意見
各區縣工商分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為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本市設立經營點的管理﹐促進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本市設立經營點提出如下暫行意見﹕

   一、適用范圍及名稱﹕

   凡經外經貿部批准後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因業務需要在企業注冊登記地以外本市任何一處設立固定經營場所的﹐必須到擬設地區(縣)工商分局辦理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手續。申請名稱統一規定為上海市XXX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XXX營業部(營業部名稱可用路名或專用名)。

   二、設立經營地的條件和要求﹕

   1、每年通過年檢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2、具有海運、空運和陸運經營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一般限制在3個以內(車隊、倉庫除外)﹐單一經營海運或空運的企業一般不得超過2個。

   三、工商注冊登記需提供材料

   1、市外經貿委出具證明(樣張附後)﹔

   2、工商注冊登記需提供的材料(附後)

   四、注冊登記程序及辦理登記的地點﹕

   1、向主管部門上海市外經貿委服務貿易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

   2、國際貨代企業備齊工商登記所需的材料後到屬地工商局辦理有關手續(其中外商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到婁山關路55號新虹橋大廈16樓辦理有關手續)。

   五、本意見自2000年12月1日起執行。

   已在本市范圍內設立而未辦妥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限定在一個月內補辦注冊登記手續﹐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罰。

   附﹕1、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市內設立經營點的申請表﹔

   2、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點工商注冊登記需提供的材料。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