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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營企業申辦境外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本市私營企業直接參與國際競爭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規范私營企業到境外舉辦企業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政府積極支持私營企業走出去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是上海市政府設立的促進本市對外投資的權威性咨詢機構。為推動本市私營企業對外投資﹐上海市外經貿委委托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對私營企業到境外舉辦企業辦理有關的核准、登記手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涉的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私人所有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C 私營資本超過50%以上 。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申請到境外開辦非金融的經貿企業和設立經貿機構C 以下簡稱境外企業 。

   第二章 申辦條件及投資形式

   第五條 私營企業申請開辦境外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C 一 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財務獨立核算﹐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

   C 二 一般開業兩年以上﹐守法經營﹔

   C 三 具備舉辦境外企業的經濟實力﹐以及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專門人才﹔

   C 四 赴境外投資後﹐其母體必須留在國內。

   第六條 中方投資者可以採取合資、合作、獨資、參股和購股等方式舉辦境外企業。

   第七條 舉辦境外企業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投資所在國的法律規定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但必須設立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

   第八條 中方投資者可以以現匯、實物、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出資。

   第九條 中方投資者應以自有資本為主進行境外投資。

   第十條 中方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者全部以實物出資3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項目﹐均應向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辦理有關核准、登記手續。符合申請《境外企業批准證書》的企業﹐可以到本市外經貿委外經處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第三章 境外投資的允許項目及許可程序

   第十一條 允許私營企業在境外投資的項目有﹕

   1□境外帶料加工項目﹔

   2□國內緊缺的各類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3□利用當地市場項目﹔

   4□帶動技術引進項目﹔

   5□其它生產型、貿易型、服務型的項目。

   第十二條 提交材料﹕

   1□項目概況﹔

   2□合資C 合作 協議﹐或項目合同﹔

   3□公司章程﹔

   4□本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辦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告﹔

   5□申辦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工商部門出具的私營企業證明﹔

   6□境外合資C 合作 方的資信材料C 如獨資﹐可免 ﹔

   7□由上海市C 區、縣 工商業聯合會C 以下簡稱工商聯 提供的企業資格認證材料。

   8□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申領程序

   C 一 申辦企業持第十二條所列的材料向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提出正式申請﹔經核准符合條件者﹐由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進行登記並頒發《上海市私營企業境外投資企業證書》。

   C 二 私營企業到敏感及熱點國家和地區投資﹐須向我國駐外使C 領 館經商處征詢意見﹔征詢意見函由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擬文、上海市外經貿委外經處審核蓋章。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持《上海市私營企業境外投資企業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經核准、登記的境外企業應及時辦理在國外的登記注冊手續﹐同時將有關境外企業注冊文件的復印件送交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備案﹐並接受我國駐外使C 領 館的工作指導。

   第四章 投資變更、終止和管理

   第十六條 經批准開業的境外企業﹐如申請變更或終止﹐須報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核准登記。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被撤消後﹐中方投資者應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等清核工作﹐安置好有關的人員﹐並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後30天內調回境內。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中方投資者應將境外企業的經營情況每年向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私營企業在未建交國家及港澳地區設立境外企業。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外經貿委負責解釋﹐並由上海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負責本辦法的具體貫徹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