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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23號 關于對含易制毒化學品的混合物的進出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23
  【發布日期】2007-05-16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

  (二)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

  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經營者進出口上述混合物﹐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不屬于《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經營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並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來源﹕商務部 條法司


20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