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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8號 |
| 2003年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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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3月1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40021911﹔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40021912﹔其他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40021919。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在案件調查期限內﹐經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商務部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對各公司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一)日本
1、瑞翁株式會社(ZeonCorporation)29%
2、JSR株式會社(JSRCorporation)13%
3、旭化成株式會社(ASAHIKASEICorporation)0%
4、其他日本公司﹕33%
(二)韓國
1、現代石油公司(HyundaiPetrochemicalCo.Ltd)19%
2、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KumhoPetrochemicalCo,Ltd.)10%
3、其他韓國公司﹕27%
(三)俄羅斯
1、奧姆斯克公司(OMSKKauchuk)27%
2、陶麗亞蒂卡丘克有限責任公司(TogliattiKauchukLtd)25%
3、斯特提拉瑪克卡丘克封閉式股份公司(NCHZSterlitamakCorporation)16%
4、其他俄羅斯公司﹕46%
三、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29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採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3年4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現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算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現金保證金金額=(關稅完稅價格×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于2%以下(包括0%)傾銷幅度的國外應訴公司的現金保證金按零計算﹐即不征收現金保證金﹐但對該應訴公司的調查將繼續進行。
四、評論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相關附件﹕20035131134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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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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