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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上海外高橋等四個保稅區開展賦予區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商貿秩函[2003]22號
上海市外經貿委﹐天津市外經貿委﹐深圳市外經貿局﹐廈門市貿發局﹕
    
  為進一步促進保稅區的發展﹐充分發揮其對區域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現決定在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市和廈門象嶼等四個保稅區開展賦予區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外經貿委、天津市外經貿委、深圳市外經貿局和廈門市貿發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稅區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申辦事宜﹐標准和程序按照區外所在地區執行。同時做好區內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管理、經營資格年審和相關政策協調工作。
    
二、報關、注冊登記及備案事宜接海關現行規定辦理。
    
三、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深圳市保稅區管理局和廈門象嶼保稅區管委會要做好對試點工作的跟蹤調研﹐並于2003年年底前將試點工作的總體進展情況、主要做法、遇到的問題和下一步建議等專題上報商務部。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