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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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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現將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以下簡稱《批准證書》)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批准證書》是國內企業境外投資已經國家對外投資主管部門最終核准的書面憑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
二、為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商務部實行批准證書網上發放﹐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向本地方企業代發《批准證書》。《批准證書》網上發放的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三、國內企業憑《批准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境外投資相關事宜。
四、《批准證書》中有關事項發生變更時﹐企業應及時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持原《批准證書》換領新的《批准證書》。
五、《批准證書》于2004年11月1日起啟用﹐樣本附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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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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