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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關于執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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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2004年7月26日﹐商務部、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第3號部令﹐公布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自2004年8月26日起施行。為更好地貫徹執行《辦法》﹐切實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促進對外勞務合作規范有序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問題
(一)根據《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嚴格進行初審﹐對其上報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經營管理制度(須包括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應急辦法)等情況﹐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檢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應不予通過初審和上報﹐且1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資格申請。對已取得對外勞務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經營公司”)為申請企業開具提供外派勞務人數的證明﹐應根據業務統計情況進行認真核實﹐並可要求經營公司出示相關合同或協議﹐如發現經營公司虛開證明材料﹐不予通過其當年《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經營資格證書》)年審。
(二)根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已取得全方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和本行業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如已達到《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七)項規定的條件﹐可自2004年8月26日起﹐按程序申請換發新的《經營資格證書》﹔如至2005年8月26日仍不能達到《辦法》規定的標准要求﹐其經營資格將自動喪失。
(三)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取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自然擁有向其簽約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派遣所需勞務人員的資格﹐但不得從事單純的勞務分包﹐上述勞務人員納入對外承包工程的統一管理﹔如開展工程項下勞務以外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須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四)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或經營公司申請換發新的《經營資格證書》﹐如已具有其他類似的外派勞務資格﹐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不予受理。
(五)企業申請對港澳臺地區的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按國家對港澳臺地區勞務合作政策執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經營資格﹐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報商務部備案。
(六)根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將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特殊行業的外派勞務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在新辦法出臺前﹐經營公司已取得的外派海員勞務經營資格依然有效。
二、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問題
(一)根據《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原則和“誰對外簽約﹐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經營公司規范經營。
(二)根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由商務部核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和賦予本地區企業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及與此相關的外派勞務咨詢、為經營公司提供外派勞務人員等資格。
(三)經營公司應有組織地招聘、選拔、培訓和派遣勞務人員﹐並承擔派出後的管理責任﹐不得為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代理外派勞務業務﹐也不得接受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掛靠”經營或承包經營。
(四)經營公司委托其他企業或單位代為招收勞務人員﹐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與受托企業或單位簽訂《委托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協議》﹐並向其出具《授權書》﹐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受托企業或單位不得直接對外簽約﹐也不得向勞務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其代為招收勞務人員發生的費用由經營公司根據委托協議支付。經營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個人代為招收外派勞務人員。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開展對外經濟合作業務外派所需勞務人員及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向其簽約的境外承包工程派遣所需勞務人員﹐不得委托其他企業或單位代為招收。
(五)經營公司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直接招收勞務人員﹐須將經營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審查意見(具有自辦簽證權的企業自行出具項目審查意見)報勞務人員所在地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按規定須由商務部立項審查的項目﹐應將商務部批准文件的復印件報勞務人員所在地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如委托其他企業或單位跨地區代為招收勞務人員﹐還須提交《委托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協議》和《授權書》。
(六)對未經經營公司授權並與之簽訂《委托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協議》而私自招收或外派勞務人員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請其依法予以查處和打擊。
(七)勞務人員出境前﹐經營公司應根據與境外僱主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直接與勞務人員簽訂《外派勞務合同》﹐並為勞務人員取得合法的工作准證﹐不得以旅游、商務簽證等形式外派勞務人員。勞務人員出境後﹐經營公司須協助其與僱主簽訂《僱佣合同》﹐並承擔境外管理責任﹐及時妥善處理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
(八)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主動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和完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長期協作機制﹐共同維護經營秩序。
請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分別將本《通知》盡快轉發給本地區的經營公司及中央企業會員﹐並督促其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商務部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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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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