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首頁 > 新聞中心 > 通知公告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啟用《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批准證書》的通知
商合發[2004]4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各中央企業﹕
    

    
  根據《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內地企業赴港澳投資開辦企業獲得核准後﹐均須領取《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批准證書》(以下簡稱“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是國家核准內地企業赴港澳投資開辦企業的最終憑證。批准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內地企業須憑批准證書和核准文件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我部將于2004年10月1日起啟用《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批准證書》。
    

    
  特此通知
    

20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