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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啟用《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批准證書》的通知 |
| 商合發[2004]4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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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各中央企業﹕
根據《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內地企業赴港澳投資開辦企業獲得核准後﹐均須領取《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批准證書》(以下簡稱“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是國家核准內地企業赴港澳投資開辦企業的最終憑證。批准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內地企業須憑批准證書和核准文件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我部將于2004年10月1日起啟用《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批准證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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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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