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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19號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
|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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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2月23日正式收到山東煙臺氨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和紹興龍山氨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5年4月1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被調查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稱為的氨綸紗線﹐列在該稅則的54024920和54026920稅號項下﹔也稱聚氨基甲酸酯纖維﹐業界通常稱之為氨綸、聚氨酯彈性纖維、斯潘得克斯﹔英文稱為Polyurethane或Spandex﹔是一種主要成份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線性鏈段結構的合成彈性纖維。主要用于高級休閑服、游泳衣、運動裝、針織衫、內衣褲、襪子、醫用綁帶等領域。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被調查產品。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向中國大陸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登記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的計劃以及向中國大陸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應訴登記”欄目下載。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並有權根據所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調查范圍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並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5年4月13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6年4月12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06年10月12日。
八、商務部聯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 話﹕86─10─65197354、65198176、65198155 傳 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電 話﹕86─10─65198068 傳 真﹕86─10─6519806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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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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