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首頁 > 新聞中心 > 通知公告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18號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韓國曉星公司的進口聚酯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中復審裁定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于2004年4月26日發布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曉星公司的進口聚酯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本次復審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一致﹐即聚酯切片(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該產品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5年)如下稅則號項下﹕39076011、39076019。復審范圍為適用于韓國曉星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依法對韓國曉星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稅率的建議﹐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對本次復審做出裁定。現將裁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原產于韓國曉星公司的進口聚酯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6%﹐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自2005年4月26日起執行。
    

    
  二、反傾銷稅的計征
    
  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4月26日起進口原產于韓國曉星公司的聚酯切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
    

    

    
  附件﹕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韓國曉星公司的
    
進口聚酯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中復審裁定
    

    
  2001年8月3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海關總署等部門﹐根據1997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進行反傾銷調查﹐並于2003年2月3日作出終裁(見原外經貿部2003年第3號公告)﹐開始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適用于韓國曉星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52%。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2004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韓國曉星公司提交的聚酯切片反傾銷期中復審申請書。
    
  該公司認為其在反傾銷措施實施後的一年內﹐對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為負值﹐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對該公司出口到中國的聚酯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復審。
    

    
  一、被調查產品及復審范圍
    

    
  (一)被調查產品
    
  本次復審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一致。該產品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5年)如下稅則號項下﹕39076011、39076019。
    

    
  (二)復審范圍
    
  本次復審的范圍為適用于韓國曉星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
    

    
  二、復審程序
    

    
  (一)立案前通知及評論
    
  2004年3月2日﹐依據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商務部將韓國曉星公司的復審申請事宜通知原審調查申請人中國化纖工業協會。2004年3月22日﹐原申請人提交了對復審申請的評論意見。商務部依法對評論意見給予了考慮。
    

    
  (二)立案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提出申請的時間、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申請人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出口情況、出口國國內銷售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商務部認為﹐韓國曉星公司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關于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立案的基本要求。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商務部于2004年4月26日發布200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曉星公司的進口聚酯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
    

    
  (三)復審調查期
    
  依據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商務部確定本次復審的調查期為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
    

    
  (四)立案通知
    
  2004年4月26日﹐商務部就復審立案及相關事宜正式通知了韓國曉星公司、韓國駐華使館、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
    

    
  (五)收集證據
    
  2004年4月30日、9月13日﹐商務部分別向韓國曉星公司發放了調查問卷和補充問卷﹐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回收了答卷。
    
  2004年9月24日﹐商務部收到中國化纖工業協會提交的《對韓國曉星株式會社聚酯切片反傾銷復審案調查問卷答卷的評論》。
    
  2004年10月8日﹐商務部收到韓國曉星公司提交的《對中國化纖工業協會〈聚酯切片反傾銷復審調查問卷答卷的評論〉的評論意見》。
    
  2004年10月26日﹐商務部收到中國化纖工業協會提交的《對曉星公司有關材料的評論》。
    
  商務部依法對各利害關系方的評論意見給予了考慮。
    
  2004年10月下旬﹐商務部核查小組對韓國曉星公司在中國大陸有關關聯公司和被調查產品部分進口商進行了實地核查。
    
  2004年11月下旬﹐商務部核查小組就韓國曉星公司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了實地核查。
    
  各利害關系方在調查期間未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
    

    
  (六)披露
    
  本案終裁前﹐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關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評論的機會。在終裁決定中﹐商務部對利害關系方提出的意見和評論依法給予了考慮。
    

    
  三、傾銷及傾銷幅度
    

    
  (一)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曉星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在韓國國內的銷售情況。
    
  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在韓國直接銷售給國內非關聯客戶﹐商務部對交易的數量和價格進行了審查。
    
  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佔其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調查期內國內銷售價格﹐以該價格作為低于成本測試的基礎。
    
  經審查﹐該公司未按問卷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致使商務部無法認定公司成本和費用的真實性、准確性。商務部決定不接受其答卷中報告的成本和費用數據﹐採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其成本和費用。商務部根據重新認定的成本和費用以及該公司調查期國內銷售價格﹐進行了低于成本測試﹐發現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國內銷售全部低于成本﹐認定該公司的國內銷售價格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基于上述事實﹐商務部根據重新確定的成本費用和利潤計算出結構價格﹐作為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正常價值的依據。
    

    
  (二)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曉星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該公司主張在復審調查期內只存在將被調查產品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的非關聯客戶一種銷售渠道。經調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是由公司直接出口至中國大陸的非關聯客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依據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交易的價格作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三)關于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曉星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和調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商務部通過結構價格的方式確定了該公司處于出廠環節基礎上的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
    
    2、關于出口價格
    
  商務部接受了該公司關于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包裝費用、信用費用、報關代理費、其它需要調整的項目等調整主張。
    
  關于出口退稅﹐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證明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退稅的實際發生﹐商務部對其有關退稅方面調整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比較和價格調整
    
  商務部將曉星公司的結構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商務部在利害關系方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並對以下項目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包裝費用、信用費用、報關代理費以及其它需要調整的項目等。對于沒有充分證據支持的調整項目﹐商務部依據現有材料進行了調整。
    

    
  (五)傾銷及傾銷幅度
    
  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商務部將該公司的結構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韓國曉星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的聚酯切片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26%。
    

    
  四、復審裁定
    

    
  商務部根據上述調查作出裁定﹐韓國曉星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的聚酯切片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26%。
20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