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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出新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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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質檢總局獲悉﹐《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管理規定》將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規定》﹐質檢總局將負責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查封、扣押的實施。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書面審查、現場查驗、感官檢查或者初步檢測後有證據證明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非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抽查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在涉及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中﹐存在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
根據規定﹐檢驗檢疫機構應在30日內依法對查封、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場所)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時限﹐期限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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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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