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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合資外貿公司應在經批准的經營商品范圍內自營或代理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未經批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規定合資外貿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經批准的經營商品范圍內自營或代理貨物、技術進出口及相關服務﹐經營本公司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業務。這裡明確增加了經營本公司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業務﹐這使得合資外貿公司的經營范圍進一步擴大。
對于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基本上沒有變化﹐即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合資外貿公司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並獲得配額、許可證後﹐方可進口或出口。合資外貿公司進口或出口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進出口商品﹐須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進出口商品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