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首頁 >網上互動 > 常見問題 >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咨詢問答
1設立合資外貿公司其他方面是否還有變化﹖
 

  答﹕在財務、加入商協會等方面都沒有變化﹐即合資外貿公司應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期向當地有關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統計等報表。合資外貿公司可以加入進出口商會或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如加入須服從商會或協會的協調。合資外貿公司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的管轄﹐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合資外貿公司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2港、澳、臺投資合資外貿公司有何變化﹖
 

  答﹕沒有變化。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與內地公司、企業舉辦合資外貿公司﹐參照《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辦理。

3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數量和地區是否還有限制﹖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只能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經濟特區試點﹐而且數量也有嚴格的控制﹐一個地區只能批准幾家。實際操作的結果是6年只批准了不到10家。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數量和地域限制﹐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條件在全國各地都可以設立。

4合資外貿公司出口還能不能繼續退稅﹖
 

  答﹕沒有變化。即合資外貿公司應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納稅﹐對其出口貨物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待遇。

5對合資外貿公司的外匯管理有何新的變化﹖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合資外貿公司必須保持外匯平衡。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在吸收外商投資的大法中取消了外匯平衡的強制性要求。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規定合資外貿公司的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不再有外匯平衡的要求。

6合資外貿公司經營的業務范圍有何新的變化﹖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合資外貿公司應在經批准的經營商品范圍內自營或代理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未經批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規定合資外貿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經批准的經營商品范圍內自營或代理貨物、技術進出口及相關服務﹐經營本公司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業務。這裡明確增加了經營本公司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業務﹐這使得合資外貿公司的經營范圍進一步擴大。

  對于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基本上沒有變化﹐即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合資外貿公司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並獲得配額、許可證後﹐方可進口或出口。合資外貿公司進口或出口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進出口商品﹐須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進出口商品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7設立合資外貿公司投資者的出資期限有何新的變化﹖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合資外貿公司的合資各方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這是比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期限規定要更加嚴格。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規定合資外貿公司的合資各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即投資者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分期繳納出資。首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當自創投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余出資應自創投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年內全部繳清。很明顯對投資者的出資期限明顯放寬。

8設立合資外貿公司投資者的出資形式有何新的變化﹖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對外國投資者的出資要求比較嚴格﹐規定外方公司應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作為合資外貿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也就是只能以現匯作為注冊資本的出資﹐而對中方公司則規定可以人民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規定外方投資者及中方投資者可用貨幣資金、實物以及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這裡放寬了對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嚴格限制﹐與中方投資者一樣可以各種形式出資。

9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審批有何新的變化﹖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合資外貿公司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批准證書。

  而《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規定外經貿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進行批復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這裡一個大的變化就是合資外貿公司的批准機關由國務院改為外經貿部﹐過去外貿領域是一個比較敏感的領域﹐在剛開始對外開放時還要由國務院把關﹐現已不再有這個必要﹐國務院批准規定後完全由外貿主管部門自行掌握。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應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0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上報文件有何新的變化﹖
 

  答﹕《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規定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方投資者須將下列文件通過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項目建議書、中外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中外各方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擬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外經貿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這裡取消了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外方公司在中國已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復印件)或設立駐華代表處的批准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中方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資企業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這裡主要是因為在資格條件中取消了相關的要求﹐因而也就不需要提供這類的文件。

11對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給予了哪些特殊的條件﹖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對設立合資外貿公司在地域上是沒有差別的﹐這次考慮到中西部地區的條件差異﹐為了鼓勵外商更多地到中西部地區投資﹐使中西部地區的服務貿易領域開放能與東部地區同步進行﹐《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中大大地降低了中西部地區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條件﹐如合資外貿公司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而在東部地區則是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中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而在東部地區則是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合資外貿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而在東部地區則是5000萬元人民幣。

12合資外貿公司的條件有何新的變化﹖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而《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大大降低了這一標准﹐規定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以及其它必備的物質條件。注冊資本由1億元人民幣降為5000萬元人民幣。

[首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末頁]   本欄目共有15 條記錄  跳至第 頁 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