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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咨詢問答
1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中方投資者的條件有何新的變化﹖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中方投資者要具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億美元以上﹐其中出口不低于1億美元﹐已在中國境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資企業3個以上﹐申請前三年境外企業年均營業額超過1000萬美元。現在中方投資者的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許多企業的出口能力不斷擴大﹐而且越來越多的企業到海外投資辦廠。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只規定了中方投資者應具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這裡我們看到進出口的金額由2億美元降到了3000萬美元﹐而且不再有最低出口額的要求﹐很顯然﹐這一標准的降低將使更多的內資企業可以成為合資外貿公司的中方投資者。

2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外方投資者的條件有何新的變化﹖
 

  答﹕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設立合資外貿公司外方投資者應達到申請前一年營業額在5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已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三年以上﹐或在中國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原規定主要是考慮外貿領域在開放初期﹐從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以及帶動更多的產品出口的角度出發﹐外方投資者應是大的著名的跨國公司。現在﹐對外開放的程度已不需要對外方投資者有這樣嚴格的要求﹐資格條件要放寬。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只規定了一個條件﹕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3合資外貿公司的外方股比有何變化﹖
 

  答﹕放寬了外方的股權比例。1996年發布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中規定﹐在合資外貿公司的注冊資本中﹐中方公司所佔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投資者所佔比例應在25%以上﹐法定代表人應由中方公司委派。很顯然不允許外方控股﹐這一規定也反映了當時的背景﹐1996年中國服務貿易對外開放還十分有限﹐還難以讓外方在合資外貿公司中控股。但改革開放到今天﹐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國的經濟快速發展﹐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對外開放進一步加快﹐企業在獲得外貿經營權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內資企業獲得外貿經營權已變成了自動登記制﹐對外資進入外貿領域的條件也需要進一步放寬。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規定﹐合資外貿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資外貿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外方投資者所佔比例應在25%以上。這裡對合資外貿公司中外方注冊資本只規定了下限﹐並未規定上限﹐完全可以超過51%﹐佔大股。同時﹐法定代表人也就不再硬性規定由中方公司委派。但考慮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規定2003年12月11日前﹐對中方在合資外貿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低于51%的申請暫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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