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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咨詢問答
1港澳臺投資創投企業如何規定﹖
 

  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創投企業﹐參照《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2對經營管理者有何要求﹖
 

  答﹕創投企業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負責人如有違法操作行為﹐除依法追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從事創業投資及相關的投資管理活動。

3創投企業可以自然人投資嗎﹖
 

  答﹕已成立的含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內資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後﹐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股東地位。

  這裡對自然人的投資有了新的突破﹐吸收外商投資的大法一般都沒有規定允許自然人作為中方的投資者﹐但實際上自然人作為中方投資者的條件已經成熟。《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使原有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成為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4創投企業投資可以低于25%嗎﹖
 

  
  答﹕創投企業的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不低于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低于該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

5創投企業的收益如何分配﹖
 

  
  答﹕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這裡為創投企業在收益分配上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6創投企業如何辦理注銷﹖
 

  答﹕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清算報告﹔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審批機構的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予以相應處罰。

7創投企業如何納稅﹖
 

  答﹕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我們都知道國際上非法人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是比較低的﹐外國創業投資者在中國進行創業投資也有這樣的要求﹐這裡雖未明確作出稅收優惠的規定﹐但保留了稅務機關今後將專門為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

8創投企業外匯如何管理﹖
 

  答﹕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這裡對創業投資者最關心的兌換外匯自由匯出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9創投企業退出機制如何﹖
 

  答﹕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10創投企業經營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准﹐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准﹐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余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准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11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和登記機關報送哪些文件﹖
 

  答﹕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設立申請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獲得批准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准文件﹔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伙協議﹔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12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一個突出的新的變化就是引入了國際上通行的委托管理制度﹐允許創投企業把投資活動授予一家合格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該創投企業的資金﹐為創投企業尋找投資機會和談判投資條款﹐或代表創投企業進行創業投資﹐並提供相關的管理咨詢服務。

  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合伙制組織形式。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以上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准。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獲得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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