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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清算報告﹔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審批機構的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予以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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