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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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