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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咨詢問答
1創投企業的公司組織形式特征是什麼﹖
 

  答﹕創投企業可以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創業投資從法律角度來講﹐對機制特別是對體制的要求極為嚴格。目前﹐國際上的創業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以有限合伙制為代表﹐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股的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通常為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或人員發起並具體管理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是要負無限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項目投資失敗了是要傾家蕩產的﹐而有限合伙人負責提供創業投資的主要資金﹐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按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正是由于這種體制的規定﹐才導致了創業投資家本身的責任﹐也有權利、更有法律的約定﹐必須把創業投資的事做好。而中國已有的法律對有限合伙沒有相關的規定。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創業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有了進一步的相應界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特別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約定至少有一名投資者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或按合作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者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

  同時考慮到有些投資者願意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故明確規定也可以設立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

2外商創業投資企業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答﹕《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業務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考慮到中國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和基金市場的開放水平﹐中國一時還難以像西方國家那樣進行創業投資。中國目前突出要解決的是如何能使國外的創業投資直接進入中國市場﹐最直接簡便的辦法是成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這種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一種投資方式。

  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3國家關于外商創業投資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答﹕創業投資(也稱風險投資)是近兩年來人們談論最多的話題﹐創業投資熱持續升溫﹐中國已將創業投資作為“十五”期間擴大吸收外商投資新的增長點。中國採用創業投資吸收外商投資有助于吸收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採用創業投資吸收外商投資有助于借助跨國公司的力量來發展中國的高新技術產業﹔有助于加速調整外商投資產業結構進程﹔有助于提高中國的創新能力﹔有助于借鑒國外創業投資的先進管理經驗。這有助于中國創業投資事業盡快與國際接軌。

  中國採用創業投資吸收外商投資尚處在起步階段。實際上﹐目前外國創業投資很少有在中國進行直接操作的﹐而是創業投資基金直接作為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來華投資或採取“體外循環”的模式﹐即不直接作為投資者﹐而是通過其在境外(如香港、維爾京群島等地)設立的特定項目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參與國內項目投資﹐主要投資在有發展前途的高科技項目﹐扶植該項目在境外上市﹐然後擇機退出﹐這種創業資本的流動主要發生在境外。這種方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中國建設資金的不足﹐但與傳統的投資方式並無本質的區別﹐其在華的投資並不是按照創業投資的模式進行運作﹐根本談不上引進創業投資管理經驗、培育促進國內創業投資行業發展﹐造就國內高素質的創業投資人才。

  中國創業投資發展水平有限。起步晚﹐規模小﹐水平低﹔創業資本嚴重不足﹔創業投資人才匱乏﹔缺少創新機制﹔創業投資主體單一﹔政策扶植力度不夠。近年來中國的創業投資發展進程比較緩慢。

  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2001年8月28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法律障礙﹐但外商還是反映設立的條件太高﹐政策不配套。為此﹐2003年1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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