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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創投企業可以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創業投資從法律角度來講﹐對機制特別是對體制的要求極為嚴格。目前﹐國際上的創業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以有限合伙制為代表﹐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股的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通常為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或人員發起並具體管理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是要負無限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項目投資失敗了是要傾家蕩產的﹐而有限合伙人負責提供創業投資的主要資金﹐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按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正是由于這種體制的規定﹐才導致了創業投資家本身的責任﹐也有權利、更有法律的約定﹐必須把創業投資的事做好。而中國已有的法律對有限合伙沒有相關的規定。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創業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有了進一步的相應界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特別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約定至少有一名投資者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或按合作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者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
同時考慮到有些投資者願意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故明確規定也可以設立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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