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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
商合發〔2004〕6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工作﹐全面、准確地反映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的開展情況﹐經商國家統計局同意﹐商務部對《國外經濟合作業務統計制度》(外經貿合發[2002]571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印發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我部《國外經濟合作業務統計制度》(外經貿合發[2002]571號)同時廢止。
商 務 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統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監督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攬、實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安裝調試、工程咨詢、工程管理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僱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僱主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僱主提供勞務服務並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第四條
對外設計咨詢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經濟活動。
第五條 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以下簡稱“承包勞務統計”)的基本任務是通過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提供統計資料﹐准確、及時、全面地反映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的實際情況。它是我國對外經濟經濟合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獲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七條 承包勞務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商務部負責全國承包勞務統計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的企業(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下同)的承包勞務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匯總全國承包勞務統計資料。 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承包勞務統計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包括在該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地方企業﹐下同)的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匯總並向商務部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承包勞務統計資料。 三、企業負責本單位的承包勞務統計工作﹐編制統計資料並上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第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加強數據傳輸的現代化建設﹐充分運用網絡傳輸手段﹐全面提高統計工作質量。
第二章 統計范圍和統計指標
第九條
企業承攬的下列業務納入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 一、承包國(境)外工程建設項目。指企業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攬和實施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 二、承包我國對外經濟援助項目。指企業以招標、議標等方式承攬和實施的我國對外經濟援助項目。 三、承包我國駐外機構工程項目。指企業以招標、議標等方式承攬和實施的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工程建設項目。 四、企業自帶設備以收取設備使用費、技術服務費等形式承攬和實施的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工程項目。 五、承包我國境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行公開招標的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並以外匯結算的國境內外資工程項目。 六、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並以外匯結算的項目。
第十條 企業承攬的下列業務﹐納入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 一、凡以收取報酬的形式向國(境)外政府有關機構、團體、企業、私人僱主提供勞務服務的活動。 二、派往國(境)外執行我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對外經濟援助項目、駐外機構工程建設項目﹐從事設計施工和管理所需勞務人員的活動。 三、向國(境)外從事商務活動的企業在我國境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公司等機構派遣勞務人員並以外匯結算的國境內對外勞務合作項目。
第十一條 企業承攬的下列業務,作為對外設計咨詢統計: 一、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擔的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 二、承擔我國境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的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並以外匯結算的國境內工程項目中的上述“一”款規定的設計咨詢項目。
第十二條 對外承包勞務業務統計的主要指標包括﹕新簽合同額、完成營業額、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
第三章統計資料的報送、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條承包勞務統計資料指運用統計方法取得的、以數據形式反映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發展狀況的統計信息的總稱﹐包括統計數據、統計報表及統計分析報告等。
第十四條 承包勞務統計報表報送渠道﹕ (一)地方企業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二)中央企業報商務部。 (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報表並報商務部﹐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 (四)商務部匯總全國數據後報國家統計局。
第十五條經商務部批准具有經營資格(“經營資格”指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集團)﹐僅報告企業(集團)總部及不具有經營資格的子公司的統計資料﹔具有經營資格的子公司的統計資料由該子公司按屬地化原則報送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國境內外資工程項目由商務部根據企業提供的公開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文本(外匯結算部分)復印件負責填報。
第十七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建立和健全統計資料的簽署制度﹐統計資料須經統計機構負責人、制表人簽字(章)、加蓋單位公章後方能報出。
第十八條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必須依法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查詢、保密、交接、檔案等管理制度﹐並對統計資料的質量進行檢查。如發現差錯﹐應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對外提供的統計資料﹐以商務部發布的統計資料為准。
第二十條 商務部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月度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統計數據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二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必須根據統計調查任務的需要及統計工作量﹐設置統計機構﹐指定統計機構負責人﹐配備2名以上(含2名)統計人員。
第二十三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應保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在統計機構負責人的監督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三)負責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
第二十五條
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六條
統計機構、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對在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表揚和獎勵﹔對統計工作問題較多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應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給予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統計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及時性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的﹔ (五)揭發、檢舉違反統計法規的。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統計機構、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 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第三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竊取、泄露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可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逢國家法定的節假日﹐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順延。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使用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按國家海關總署制定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外經濟合作統計制度》(外經貿合發[2002]第5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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