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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

 

商務部關于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務廳(局)﹕
  外派勞務培訓是增強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境)外工作的適應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高外派勞務人員素質、促進對外勞務合作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為進一步加強外派勞務培訓工作﹐商務部制訂了《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轉發本地區相關部門和企業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


00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勞務培訓管理﹐提高外派勞務人員素質﹐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相關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派勞務培訓”是指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經營公司”)對外派勞務人員(含研修生)在出國(境)前進行的適應性培訓。
   
適應性培訓是指外派勞務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的國內外法律規章教育、外事教育、所在國(地區)風俗習慣和日常語言教育。
第三條 經營公司開展對外勞務合作﹐須承擔對外派勞務人員的培訓義務。外派勞務人員應經過培訓。
   
第四條 經營公司對外派勞務人員的培訓可採取自行組織培訓或委托相關培訓機構培訓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經營公司應指定專門的外派勞務培訓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對培訓質量負責﹐並通過考試檢驗外派勞務人員是否具備適應國(境)外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六條 外派勞務培訓教材由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以下簡稱“承包商會”)統一編寫﹐供外派勞務人員使用。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委托1家專門機構作為本地區的外派勞務考試中心。考試中心可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設立考試點。考試中心或考試點(以下簡稱“考試中心”)須與培訓機構分開。
   
第八條 經營公司負責組織已培訓的外派勞務人員到考試中心進行考試。
   
第九條 外派勞務培訓考試試卷由承包商會統一命題﹐供考試中心使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承包商會負責對考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外派勞務人員考試合格後﹐由考試中心向勞務人員發放《外派勞務人員(研修生)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合格證》由考試中心向承包商會領取。
   
第十一條 外派勞務人員的培訓費用原則上應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 外派勞務考試費包含在培訓費中。
   
第十三條 培訓費(含考試費﹐下同)由經營公司向外派勞務人員一次性收取﹐支付給培訓機構和考試中心。經營公司收取培訓費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明示標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費、亂收費。
   
第十四條 未通過考試需再培訓或再考試的外派勞務人員﹐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經營公司和考試中心須以提高外派勞務人員素質為宗旨﹐切實加強外派勞務培訓和考試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接受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承包商會的協調指導。
   
第十六條 經營公司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主要條款中應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1日至31對本地區的外派勞務培訓和考試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及總結﹐報商務部﹐抄送承包商會。外派勞務培訓檢查結果作為經營公司年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經營公司違反外派勞務培訓規定的﹐按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在外派勞務考試工作中﹐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考試中心﹐視情節輕重﹐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給予通告批評或停止委托其進行考試工作。承包商會可對考試中心在外派勞務考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外派勞務培訓及考試工作實施細則。
   
承包商會可根據本辦法﹐制訂與外派勞務培訓教材、考試試卷及《合格證》相關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原外經貿部制訂的有關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規定中有關條款如與本辦法不符﹐以本辦法為准。根據雙邊政府協議設立的外派勞務培訓中心或考試中心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200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