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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對外
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外經貿合發〔2001〕285號
鐵道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各有關外經貿企業﹕
為加強對企業在國(境)外承攬亞洲開發銀行出資的工程項目的管理﹐降低銀行風險﹐特對《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以下簡稱項目許可暫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企業在國(境)外承攬亞洲開發銀行出資的工程項目﹐不論金額大小﹐均須執行項目許可暫行辦法。
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三、《關于中國公司在境外承建亞洲開發銀行出資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合發第38號)〔〕外經貿合發第號從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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