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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企業參加由外國政府招(議)標的政府間項目的投(議)標資格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間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我國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政府間項目”系指﹕ 1、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商定的或外國政府通過我國政府邀請我國企業參加、由外國政府進行招(議)標的工程項目。
2、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間混委會、聯委會或通過雙邊政府協議、紀要等商定由我國企業參加、由外國政府進行招(議)標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所有擬承擔政府間項目的我國企業應向外經貿部指定的行業商會(簡稱“商會”)提出參加項目投(議)標的申請。 第四條 商會應根據下列條件對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經營業績進行審查後向外經貿部提出被推荐企業的名單﹕ 1、企業具有外經貿部批准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或成套設備出口經營資格﹔
2、企業或其合作伙伴具備與其擬參與投(議)標項目相應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審計部門審核的企業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 4、企業跟蹤、介入項目的先後及是否進行過一定的前期工作﹔
5、企業是否在國內、其它國家或項目所在國實施過同類項目及其規模和工程質量情況(分別附交合格有效的質量驗收證明)﹔ 6、企業有無違法違規記錄。
有關商會根據項目規模決定推荐參與投(議)標的企業數量。 第五條
外經貿部根據商會提供的企業名單﹐並征得我駐項目所在國使館經商機構同意後﹐為通過上述資格審查的企業出具“推荐函”﹐向外國政府進行投(議)標推荐。“推荐函”同時抄送有關銀行和保險部門。 第六條
企業在獲得外經貿部的“推荐函”後方可參加政府間項目的投(議)標﹐無“推荐函”的企業不得參加政府間項目的投(議)標。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外經貿部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或取消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或成套設備出口經營資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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