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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出口設備材料的工作規程

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的工作規程

 

  為促進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發展﹐為企業履行項目合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方便企業出口﹐特制定本規程。

  一、企業在國(境)外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資源開發等業務(以下簡稱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等執行本規程。

  二、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實行經營資格許可制度﹐凡從事國(境)外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須事先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申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

  三、經外經貿部核准獲得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並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向注冊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下同)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經營資格證書》﹐格式附後)。

  四、外經貿部對《經營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時間為每年的31日至430日﹐由外經貿部授權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五、企業憑《經營資格證書》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相應的編碼﹐以備報關出口。

  六、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等﹐海關憑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海關驗放手續﹕

  (一)不屬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設備、材料、施工機械等商品﹐海關憑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正本復印件並加蓋公司印章﹐下同)或其他文件接受報關﹐辦理海關驗放手續。監管方式為“對外承包出口”﹐代碼為3422﹔項目完工後運回的上述商品﹐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代碼為4561

  (二)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企業須事先持有效項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向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按外經貿部制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目錄》發證范圍﹐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有效項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屬于配額有償招標商品、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按外經貿部制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目錄》發證范圍﹐憑外經貿部配額招標、配額有償使用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資報關時監管方式為“其它”﹐代碼為9900

七、屬于國家法定檢驗檢疫及其它管制的出口商品﹐企業需在報關出口前辦妥有關手續。

  八、對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設備材料出口程序方面本規程未規定事項﹐適用《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

  九、本規程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十、本規程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外經貿部《關于辦理對外承包工程帶動設備材料出口手續問題的通知》([90]外經貿合字第28號)同時廢止。

 


2006年09月05日